经纪公司能否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_销售二手车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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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公司能否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006年09月25日

答: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五条的第(三)款规定: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该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二条的规定: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公司只从事二手车经纪,不从事二手车销售,则不具备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资格。

关于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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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

为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人,规范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国税发[2006]4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上级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前,对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的相关问题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相关税收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如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除上述第2点规定以外的机动车(即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适用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二、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为保证二手车交易按新的增值税政策执行,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人,现对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明确如下:

(一)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均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买卖合同(协议)约定的车辆售价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依据发票金额按照税法规定代征增值税。

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管理证明单》(格式附后)(苏州以外地区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交易市场开票人员审核无误后,交易市场不予代征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对不能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管理证明单》(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由交易市场按规定代征增值税。

对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的机动车,市场开票人员审核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免征增值税。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销售方需提供以下资料供开票人审核:

1、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买卖双方身份征复印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买卖合同(协议);

6、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

7、由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的中介公司出具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

二手车交易市场为销售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将记账联(第四联)交销售方作为入账凭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按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销售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抵扣联交购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数必须与二手车发票的车价金额一致。购买方在依据二手车发票的发票联入账的同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申报抵扣。

(三)主管国税务机关只能对属于辖管范围内登记的正常开业户出具《税务管理证明单》,建立记录台帐,并加强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机动车申报纳税情况的事后核查。

(四)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实施委托代征,必须按照规定对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含)税务机关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发票开具,票证领用、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代征税款结报,代征资料核算,手续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二手车交易市场检查,发现受托代征单位有违约行为的,应及时通知纠正,情节严重的,终止委托代征关系,并做好发票、票证的清理、结报和代征税款的清缴工作。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和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发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附:

税务管理证明单

(市场):

(企业)是正常经营的税务登记户,增值税由我局征收管理,现销售自己使用的机动车,请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提醒:销售自己使用的机动车,应按税法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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