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津信计划〔2008〕5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第二章
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系统设计费、设备和软件购置费,系统集成、监理及软件开发费,外协费,资料费,会议费,劳务、咨询费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信息化建设中系统设计,设备和软件购置,系统集成、监理及软件开发等工作,支出比例应不低于80%。
(一)系统设计费,指用于项目建设前期的项目整体规划、建设方案设计及需求分析等费用。
(二)设备和软件购置费,指用于购置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通信网络类产品;购置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其它应用软件的费用。
(三)系统集成、监理及软件开发费,指项目建设中用于系统集成、监理和软件开发、调试等费用。
(四)外协费,指项目建设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测试、计算、加工等费用。
(五)资料费,指项目建设中需购买、查阅资料以及复印、印刷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会议费,指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咨询、研讨、方案论证等会议的费用。
(七)劳务、咨询费,指项目建设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劳务性费用和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劳务、咨询费的支出,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信息化办批复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按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要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管理等负责。
第四章
项目的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数额和内容,编制资金预算。
资金预算应当包括资金来源与资金支出预算。资金来源除申请的专项资金外,有自筹经费的,应当注明自筹经费来源;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的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支出理由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批复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或资金概算变更超过20%,需报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的6月和12月按时填报《天津市信息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向市信息化办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便于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
全额上缴市信息化办,由市信息化办与市财政协商按照财务规定处理结余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因故中止项目时,应及时将中止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市信息化办,同时必须做出财务决算,经市信息化办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项目剩余资金应退回市信息化办,并由市信息化办商市财政局后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项目中途停止或逾期未完的,市信息化办可撤销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处置已形成的资产。
第三十条
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管理和实施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今后项目申报资格、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6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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