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镇路灯管理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新洲区城镇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路灯建设管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提升城镇功能和对外开放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路灯(以下简称路灯)是指邾城街、阳逻街、阳逻开发区、仓埠街(暂不包括其它街镇场处)的城镇道路(含街巷)、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公用照明设备。第三条 区路灯工区为路灯日常管理机构,隶属区供电公司管理,具体负责路灯的日常维修、管护及背街后巷路灯安装等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编制路灯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路灯新建、改造项目资金概算,组织实施路灯新建、改造项目及竣工验收;指导、督促区路灯工区等施工单位完成路灯新建、改造任务;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下达路灯建设、改造、维护等工作目标,并负责年度考核。
区财政局负责路灯收入测算、征收及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等工作;组织实施路灯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按照预算进度拨付各项经费,审核、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供电公司负责路灯电力费附加征收工作;负责对区路灯工区进行日常管理,督促其按时保质完成路灯维修、管护任务;积极帮助区路灯工区拓宽业务范围,对外承接电力工程,以弥补其正常经费不足。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加强路灯杆线、灯具、控制设备等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努力提高路灯普及率和亮灯率。
第二章 计划和项目管理
第五条 路灯建设规划必须与城镇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由区建设局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科学编制路灯建设中长期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后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 路灯建设年度计划纳入当年全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其编制必须充分考虑城市建设附加费和电力费附加收支情况,始终遵循全额投入、综合平衡、不搞赤字、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七条 路灯建设年度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建设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新建、改造项目经财政投资评审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路灯新建、改造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内的,由区建设局作为业主与区路灯工区签订施工合同,由区路灯工区承建;总投资超过50万元的,实行招标投标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区路灯工区承建。
第九条 所有路灯新建、改造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条 路灯新建、改造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由区路灯工区承建的项目,竣工后由区建设、财政、供电部门组织验收;由其它企业承建的项目,竣工后由区建设、财政、供电部门会同区路灯工区验收,合格后交由区路灯工区管理。
第十一条 区路灯工区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定岗定员定责,加强对路灯的维修、管护,对路灯损坏的,要及时修复,不断提高路灯的亮灯率和清洁度。
第三章 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路灯电力费附加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范围为:邾城街、阳逻街、阳逻开发区、仓埠街;征收标准为:动力用电每千瓦时0.01元,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015元。由区财政局委托区供电公司代收,每月5日,区供电公司将上月路灯电力费附加全额缴交区财政专户,再由区财政局按缴交额的5%计算手续费返还给区供电公司。
第十三条 路灯电力费附加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建设局、区供电公司编制预算,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政府调控基金实行先征后返,由区财政局将征收的调控基金全额返拔到路灯建设维护专账。
第十四条 路灯新建、改造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按工程进度予以拨付。背街后巷路灯安装由区建设局会同区路灯工区编制计划和资金预算,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路灯日常维修管护经费(含材料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007年核定额度为30万元,以后年度视实际情况适当增长。
路灯变压器更新、大修、增容及线路改造经费由区路灯工区编制预算,经区财政、建设、供电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
第十六条 路灯电费由区路灯工区每月将费用凭证报区财政局审核列支。
第十七条 核定区路灯工区人员编制12名,其中:区供电公司8名、区建设局4名,人头经费实行定额补助,每人每年5万元共60万元,由区财政局从电力费附加中列支。区路灯工区要加强经费管理,开拓创收渠道,确保人员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区路灯工区每年公用经费(含车辆使用费及必要的办公经费)核定为7万元;每年固定资产购置经费核定为8万元,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九条 区路灯工区债务经审计锁定后,由区财政局分3年从路灯电力费附加中安排资金偿还。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将区路灯工区纳入全区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对其工作特别是路灯亮灯率、清洁度和工作作风进行评价,并及时通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建设、供电等部门应参照全区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对区路灯工区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下达目标任务,明确奖惩措施,实行月度检查、季度考核、年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区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路灯建设管理的行政监察、跟踪审计和物价监管力度,对违纪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区建设局、财政局、供电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供电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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