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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提高固定资产贷款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农业银行为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融资。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审批权限按融资总额度确定,原则上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项目融资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在核定的统一授信额度内审批;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可与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合并进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未超过审批权限,但总授信额度超过审批权限的,按授信规定程序报批授信;总授信额度未超过审批权限,但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超过审批权限的,按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规定程序报批项目。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谁审批、谁组织评估”和“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的中长期项目贷款业务流程。基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估、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到受理不超过2个工作日,项目初步调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权审批行调查评估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报备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概念释义。
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和准则应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资产。
项目法人:指作为项目运作和融资主体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以既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既有法人)为依托的项目法人。
项目总投资:本办法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全部流动资金需要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投资规模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投资之和为基数。
项目资本金: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项目资本金是项目的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无需返还这部分资金且不承担任何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提款有效期:指自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提款的时段。
宽限期:指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的时段。
还款期:指从第一次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
第七条 农业银行所有本外币固定资产贷款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业务种类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项目融资指农业银行以对融资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保障而提供的融资。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指农业银行以既有法人为借款人,以借款人全部现金流和收益为综合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基本建设贷款是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是用于企事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对外销售、出租等用途的住房、商业用房、综合用房等房屋构建的项目,及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用于对外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的贷款。
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建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固定资产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章 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二)项目融资借款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期偿还本息,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以上(含);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六)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持有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需政府有权部门核准的项目,持有有权部门核准的证明文件;需备案的,持有向有权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需主管部门同意的投资项目,持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许可的,需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涉及用地的,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八)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
(九)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
(十)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十一)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提供有效的外汇贷款用途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件,且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风险大小确定相应的资本金比例。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国家或农业银行其他规定要求资本金比例高于30%的,从其规定;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低于30%的,原则上按30%掌握。
第四章 受理、调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 客户申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二)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四)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五)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六)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七)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九)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需政府核准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核准文件、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项目(需备案的项目)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投资项目,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十)涉及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合法手续的证明材料;
(十一)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环保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特殊行业批准文件、其他批准文件等;
(十二)资本金和其他建设、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十三)其他前期准备资料。
第十五条 经营行受理客户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初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项目融资重点调查借款人主体合法性,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高级管理层信用记录,能力和经验是否适应项目建设管理需要,法人治理结构,主要股东信誉和实力等。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要按照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风险分类有关要求对客户进行整体评价,重点调查借款人信用记录、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并初步分析判断拟建项目对借款人整体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借款人对拟建项目的承受能力。
(二)项目基本情况调查。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目的、必要性,项目规模、性质等基本内容,产品及市场状况,建设及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流程和装备的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和进度;
2、项目合法性,重点调查核实有关批准文件;
3、项目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是否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区域经济、信用环境是否良好等;
4、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等。
(三)拟提供担保情况调查,包括担保方式及担保人资格、能力、抵质押率等。
(四)银行综合收益情况及风险状况。根据农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规定的定价测算表初步预测贷款给农业银行带来的直接收益、相关收益及风险状况,包括结算业务增长情况、项目对提高农业银行知名度和业务竞争能力的影响,贷款主要风险及风险程度等。
初步调查完成后,根据上述内容撰写初步调查报告,明确初步调查意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固定资产贷款基本条件,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并对拟提供融资的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提出初步意见。对拟同意办理此项业务的,经行长同意后,将初步调查报告,连同借款申请书、客户(项目)基本资料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
第十七条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受理初步调查报告,认为项目基本可行的,组织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认为项目不可行的,由客户部门报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可终止信贷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指农业银行对拟提供融资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从借款人的信誉和能力、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行性、财务效益、银行综合收益及风险等方面进行深入、全面的论证评价,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为信贷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申请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评估。第十九条 农业银行项目评估原则上为内部评估,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或由有权审批行项目评估部门负责)。
有权审批行客户(或评估)部门可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与下级行联合进行评估;对一定额度以下的信贷业务,或对我行介入较多的行业、项目情况清楚的信贷业务,下一级行信贷管理水平高、评估经验丰富的,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下一级行评估。
对情况复杂、行内自身评估经验不足的项目,可在农业银行内部评估的同时,聘请专家咨询;或由客户部门提出需求,信贷管理部门审核,主管行长同意后按程序委托有资质、信誉好、评估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作为牵头行或主要贷款行的银团贷款或联合贷款项目,牵头行已评估或主要贷款行已评估的,评估报告经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认定后,农业银行可不再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评估应撰写评估报告,并就贷与不贷,贷款发放条件及用款条件,以及贷款的金额、利率、用信品种、币种、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担保、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贷款的风险程度等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对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出具调查认定书,主要是调查核实评估依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认定评估所使用的方法是否科学、恰当,内容是否全面,结论是否合理;并就贷与不贷,贷款发放条件及用款条件,以及客户授信额度、贷款金额、利率、用信品种、币种、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担保、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贷款的风险程度等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意见,填制《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承担调查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可不予评估:
(一)用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一般固定资产项目;其他客户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不涉及土建工程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二)小额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且落实足额不动产抵押的;
(三)短期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投资收回期不超过1年);
(四)授权中列入低风险业务的100%保证金、全额存单或国债质押、100%外汇质押等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十三条 可不评估的项目,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在经营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核实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借款人的信誉、治理结构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借款人还款能力、担保的有效性和充足性、银行综合收益及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撰写调查报告,就贷与不贷,贷款发放条件及用款条件,以及客户统一授信额度、贷款金额、利率、用信品种、币种、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担保、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贷款的风险程度等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意见,填制《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承担相应调查责任。
第五章 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审查。审查重点内容是: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项目贷款发放是否控制在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内;
(三)项目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数据采集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内);
(四)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竞争力及发展趋势,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建设、生产条件是否落实等;
(五)项目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六)贷款效益与风险。贷款项目营运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七)担保能力。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易于变现。
第二十五条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撰写信贷审查报告,填制《固定资产贷款审查表》,提交本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填写《固定资产贷款审(报)批表》。审批内容应包括资金用途、金额、币种、用信品种、利率、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担保等,并对贷款条件、放款计划和还款计划、风险分类结果、管理措施、到期收回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确需追加的,借款人应重新提出借款申请,经营行受理后按程序报原有权审批行审批。追加贷款额超过原承诺贷款30%,应重新进行评估;追加贷款后贷款总额超过原审批行权限的,按新贷款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六章 融资结构、期限与利率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可采用固定资产贷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等用信方式。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其中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应采用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项目融资一般应以项目资产设定抵押或以合法收费权作为质押。
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期限不超过3年、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可采取信用方式。
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211工程”高等院校、教育部直属或省属重点高校本部、省级(含)以上示范中学及重点中学、三甲(含)以上医院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方式。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或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和总期限。
项目融资根据融资项目自身预计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借款人整体预计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
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贷款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其中技改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最长不超过10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超过10年的,报备总行并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提款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对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根据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分次发放或一次发放分次使用,并根据项目竣工投产后产生的现金流或借款人其他还款来源分次收回。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国家和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合理定价。利率档次可按照提款时借据约定期限或合同约定确定。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加息、罚息、贴息等执行有关制度规定。
第七章 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
第三十一条 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并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后,经营行根据审批内容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农业银行有相关制式或示范合同文本的,使用农业银行制式或示范文本;对农业银行制式文本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或使用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合同样本,应按规定报一级分行(含)以上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批准。合同正式签署前,法律审查人员必须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确保合同内容填写合法合规、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可按有权审批行审批的融资总额度签订,也可只与客户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
只与客户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的,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可由其提出申请,经营行在有权审批行批准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内和条件下审批发放。
第三十三条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所辖行客户部门与客户商定、签订合同,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基本合同要素;其中要根据农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规定与客户商议贷款利率水平、附加条件、计结息条款、罚息规则等。
(二)要求借款人在农业银行开立专户,并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
(三)对项目资本金、农业银行贷款、其他项目资金到位进度进行约定。资本金应先于农业银行贷款到位,或同比例到位;
(四)合同应约定提款有效期、贷款发放条件和用款条件。超过约定提款有效期不提款的,农业银行可视情况收取一定费用,并有权重新确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发放条件;约定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农业银行有权暂停或停止发放贷款。
(五)合理确定并尽可能缩短宽限期;在合同中加入“加速”偿还条款,当项目收入明显超过预计水平时,双方协商同意可提前偿还贷款;
(六)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比率等变动范围进行限定,控制资本性支出;约定定价条件,定价条件发生变化按约定相应调整贷款利率和实施定价处罚。
(七)加入资产保护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对分红比例进行控制性约定;在全部清偿农业银行的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农业银行同意,不得以项目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合并、分立、合资、股份制改造等产权变更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变更的,应事先征得农业银行书面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等。
(八)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的明细情况及工程进度、经营等详细情况;
(九)提出参与项目设备和工程招标等要求;
(十)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或项目概算重大调整应征得农业银行同意;
(十一)分期偿还的贷款,可与借款人约定,若某一期贷款未能偿还,该期贷款可以展期,或计收逾期利息,其他未到期的贷款可以视为到期贷款处理;
(十二)根据约定,出现可能危及农业银行贷款安全的情况,农业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贷款等保全措施;
(十三)其他有关限制性条款、监管要求等审批内容。第三十四条 经营行根据审批内容、合同约定、项目进程和借款人商定项目用款计划,并根据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前,经营行须确认借款人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所有贷款条件,借款人资信状况、影响评估指标的主要因素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必须暂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原审批行报告。
借款人超过提款有效期提款的,经营行须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法律政策环境、建设生产条件、市场条件、资金来源、技术环境等影响评估指标及贷款决策的主要因素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同意按原条件提供融资,或变更部分条件提供融资的建议,并向原审批行申请,由原审批行客户部门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通知经营行按审批意见办理业务。
第八章 贷后管理及后评价
第三十五条 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15日内按要求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定期进行日常跟踪检查。信贷风险经理对贷款风险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定期向贷款审查委员会及行长报告贷款风险状况。
第三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管理重点是:
(一)资金监管。
1、加强账户监管,严格审查资金支付,信贷资金支付必须按权限经客户经理或客户部门负责人或经营行行长签字,监督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用款计划使用贷款;
2、监督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项目资金按照约定到位;
3、不得将外汇贷款结汇使用。
(二)主要设备及物资采购。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采购设备物资。
(三)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四)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营运效益以及担保能力的变化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贷后检查,重点将以下内容与项目贷款评估论证进行比较,判定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原因,督促借款人研究对策、纠正偏差;对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要分析影响程度、及时认定分类结果,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1、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建设工期、建设规模、设计能力、达产能力、设计方案等;
2、项目经营过程中所选用工艺技术的实际效果、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状况,以及原材料和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
3、销售收入、生产成本、利润、内部收益率、贷款偿还期等。
(五)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价值等。
(六)落实分期还款计划。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还要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及贷后管理规定中列明的风险预警信号,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调整风险分类,并视情况采取要求纠正、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其它风险控制、化解措施。
(一)国家产业政策重大调整;
(二)资本金及其他项目资金未按约定到位或抽逃项目资本金;
(三)原材料及产品市场条件、建设条件、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经营管理状况恶化;
(五)对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出现拖欠或违约行为;
(六)违反约定在未还清贷款之前以项目资产为其他负债提供担保;
(七)拒绝接受农业银行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
(八)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手续;
(九)对借款人改制、产权变更、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逃废债务、涉及诉讼案件等重大预警信号。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处理、风险分类及档案管理执行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贷款展期不低于原贷款条件,由二级分行按照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的程序审批,并向原审批行报备。展期后总期限超过10年的,原审批行同意后报备总行。
第三十九条 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后评价制度。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能力1年后或竣工投产2年仍未达产的,经营行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原审批行,由原审批行客户部门组织后评价,撰写后评价报告,结合贷后管理定期报告制度向本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和行长报告。
第四十条 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实施、项目生产经营、项目管理水平、客户资信、项目财务效益、审批内容执行情况及贷款风险评价、项目前景预测等内容,并应提出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贷款收回以及控制和化解潜在风险的建议和措施,总结农业银行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及参与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的经验和教训。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固定资产项目,可适度降低资本金比例;国家有规定的,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
(一)用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一般固定资产项目;其他客户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不涉及土建工程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二)授权中列入低风险业务的100%保证金、全额存单或国债质押、100%外汇质押等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
(三)收入稳定、现金流量充足的事业法人自建自用项目可适度降低资本金比例,但不低于20%;
(四)有权审批行同意适度降低资本金比例的竞争性优势项目。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项目,可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政府投资的除外):
(一)用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一般固定资产项目;其他客户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不涉及土建工程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二)小额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且落实足额不动产抵押的;
(三)短期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投资收回期不超过1年);
(四)授权中列入低风险业务的100%保证金、全额存单或国债质押、100%外汇质押等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项目出具有承诺性的投标文件,或出具贷款承诺函,按固定资产贷款程序和条件审批办理。中标后按投标承诺条件提供融资或贷款承诺函项下按承诺条件提供融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置换他行已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原贷款行为其他国有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原评估报告经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认定后,可不评估。审查、审议、审批环节对评估报告有疑义的,可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评估。
第四十五条 列入低风险业务的固定资产贷款可由经营行按照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的程序审批办理,贷款发放前报备一级分行。办理低风险业务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项目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风险可控。调查、审查重点为企业基本情况、信用履约记录、项目合法性手续、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贷款程序可适度从简。
第四十六条 经调查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取得环保批准文件的;
(三)未按规定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
(四)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承诺函、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农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境外筹资转贷款及其他农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本办法和有关单项管理办法办理。无形资产贷款、对外借款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现汇履约担保、1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以及开立信用证购置固定资产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3号)、《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农银发【1997】222号)、《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贷后检查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9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二: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附件三: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项目融资)附件四:固定资产贷款审查表 附件五:固定资产贷款审(报)批表
二OO五年一月 日附件一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
凡是法人客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用于购置、建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均为本办法规范的范畴。
法人汽车贷款、建安企业购置施工设备等均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固定资产贷款承诺函、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境外筹资转贷款及其他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本办法和有关单项管理办法办理。无形资产贷款、对外借款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现汇履约担保、1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以及开立信用证购置固定资产比照本办法办理。
二、固定资产贷款方式
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项目融资的特点是:借款人为特殊目的的实体,除建设和运营项目设施外不履行其他职能;还款主要依赖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和项目资产抵押。项目融资一般应将项目资产设定抵押或以合法收费权作为质押;根据项目风险情况,也可要求项目法人提供其他担保。现金流量稳定的发电、公路、铁路、机场、桥梁等大型基建项目通常采用项目融资方式,房地产开发贷款一般也采用项目融资方式。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为公司融资,其特点是:不针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新法人,项目运作和融资以既有法人为主体;还款来源不限于拟建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和资产,以借款人全部预期现金流综合还款。
三、项目资本金要求
项目资本金是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项目融资条件下,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为项目资本金。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条件下,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非负债性资金,最高不超过其所有者权益与对外投资等长期资金占用的差额。
项目法人对外筹措的负债性资金不能作为资本金;但对于股东借款,在股东明确承诺其借款属于“次级债务”,即滞后于银行借款偿还的债务时,可将股东借款视同项目资本金对待(房地产开发贷款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垫资”不能列入项目资本金。
为防范信贷风险,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根据风险程度确定合适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国家或农业银行其他规定要求资本金比例高于30%的,从其规定;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低于30%的,原则上按30%掌握。
四、固定资产贷款期限
根据项目实际用款需求及预测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期限是控制信贷风险的有效手段。与固定资产贷款相关的期限安排通常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指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段。提款有效期指自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提款的时段。宽限期指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开始偿还本金之日止的时段。还款期指从第一次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等于宽限期与还款期之和。
审批内容应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和还款期。提款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尽可能缩短宽限期,以控制期限因素造成的信贷风险。
五、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
审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要合理安排融资结构,充分考虑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等融资需求。
审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时不仅应核定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也要同时核定配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需要开立信用证的,明确在融资总额度内可采用信用证及进口押汇等合理用信方式。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开立信用证、办理进口押汇执行相应业务品种的制度规定;已办理足值有效担保的固定资产贷款,在额度内开立信用证可减免保证金。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不能循环使用,但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到期后可转为固定资产贷款。
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按有权审批行审批的融资总额度签订,也可根据客户需求暂不承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只承诺部分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客户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时提出申请,由经营行根据有权审批行核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和条件审批发放贷款,并按程序签订借款合同。
六、其他事项
(一)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超过授信期限,借款人在农业银行没有其他信贷业务的,可每年复核客户授信额度,手续从简;借款人在农业银行有其他信贷业务的,按规定每年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
(二)固定资产贷款由经营行进行初步调查,经营行行长、客户部门负责人、客户经理均为调查经办责任人。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客户经理为调查经办责任人。
(三)固定资产贷款按国家和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合理定价,定价时应充分考虑基准利率及其他定价管理规定、贷款风险程度、客户综合收益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
对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实行固定利率;对一级分行审批的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固定利率,须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审定。
贷款合同期内实行利率变动(再定价)的,应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再定价的间隔期和利率变动的依据。
(四)过桥贷款指以将来一笔确定的融资为还款来源发放的过渡性贷款。对有权部门已批准,情况清楚,风险可控,我行有融资意向的项目或融资来源已落实但暂时未到位的项目确需发放过桥贷款的,一律报总行审批。过桥贷款对象为农业银行重点支持行业中竞争激烈的优质客户,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过桥贷款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程序审批办理,可不评估。以他行贷款或其他融资为还款来源的,需提供有关证明。
(五)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金为财政资金等特殊来源渠道的,如项目资金已纳入人大预算、来源确实有保障但暂未到位的,在相关部门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或证明的条件下,可发放过渡性贷款。审批权限按固定资产贷款权限掌握,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期限不超过1年,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程序审批办理,可不评估,贷款发放前报备总行。
(六)固定资产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可以《固定资产贷款审(报)批表》形式批复有关行,也可以正式文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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