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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集 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所开展的经营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经营。
第三条:本股份合作社所属财产,属全体股东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侵吞。
第四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作社的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合作社名称:北京市西集 社区股份合作社 第六条:住 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
邮政编码: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七条:本合作社经营的宗旨: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增加经济效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八条:经营范围:第一、二、三产业。
第四章 合作社的设立方式第九条:设立方式:股份合作制
第五章 股东及股份
第十条:享受本合作社基本股且承认本章程的人,均为本合作社股东,享有其它股份的社员,不具备股东资格。
第十一条:股东以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合作社注册成立以后,按股东入资额发放股权证书,并载入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股金总额,原本村土地资源暂不计入股份。到改制基准日,经北京同创鼎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对我村现有资产进行评估,集体净资产 元,扣除公益、文化设施及无形资产,不能变现折股;可量化净资产为 元。
第十四条:股份种类及金额,我村股份分为两种,即:集体股、个人股。
集体股占股金总额的30%,即: 元。个人股占股金总额的70%,即: 元。其中:基本股占个人股本 %,即: 元。
独生子女奖励股占个人股本 %,即: 元。特殊股占个人股本 %,即: 元。劳龄股占个人股本 %,即: 元。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5.认购本合作社新增股本与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6.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7.享受本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福利待遇。8.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合作社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的各项规定。
2.按规交纳各种税费;
3.合作社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履行合作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义务; 5.其他义务。
第七章 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七条: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股东公布账目。
第十八条:合作社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向股东分配股利。
第十八条: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定期向股东公布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第二十条:合作社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公益金。
第二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东、扩大生产经营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公益金用于本合作社股东的集体福利。
第八章 合作社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合作社股份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合作社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破产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合作社章程;
(八)对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人员、违反村规民约的、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有权停发年度股份分红。
(九)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股份合作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理事长的换届,与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同时进行。理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二)执行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合作社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确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制定本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六)聘任或解聘本合作社所属部门负责人;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换届应和理事会的换届同步进行。监事会要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对理事会成员有损合作社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三)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
(五)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七条:合作社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九章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合作社签署有关文件;
(四)当理事会会议有两种不同意见且表决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两票表决权;
(五)其他职权;
第十章 合作社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一)被依法撤销;
(二)破产;
(三)不可抗力;
(四)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条:合作社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
第十一章 合作社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根据需要可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登记事项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代表共同订立,自合作社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并报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代表亲笔签字(盖章):
年10月26日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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