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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政策之五:
海淀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暂行办法
(海政发〔2008〕45号 2008年9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顺应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形势,发挥大学科技园在聚集高端产业、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促进大学科技园驻区发展,做优做强海淀园,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淀区“十一五”规划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海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在海淀区形成聚集,是海淀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也是区域内持续聚集“高端、高效、高辐射”产业、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经济增长点的重要载体。海淀区积极鼓励、引导驻区大学科技园融入区域经济与社会一体化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从海淀区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及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大学科技园,是指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经过市科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北京市大学科技园”。
第五条 可申请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大学科技园,是指总部位于海淀区辖区范围内,且大学科技园开发建设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管理机构)工商注册在海淀区,并在海淀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大学科技园。
大学科技园在海淀区建有分园的,分园经营管理机构及园内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由大学科技园总部一并提出。提出申请的分园及其园内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应在海淀区。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的发展规划与海淀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地方主导产业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金融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研发服务业等特色产业,融入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七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作为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平台推进政产学研合作,实现技术创新突破,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第八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协助政府开展对入驻企业的延伸服务,完善自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持续并加大对创业期、成长期企业的公共服务与投入。
第九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依托自身优势吸引高端产业内龙头企业、总部型企业、运营中心、销售中心以及进入快速发展期的优质企业入驻,调整园内入驻存量和增量企业结构,带动区域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开展并推动区域对外交流合作,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制定对大学科技园的绩效评估评价体系,指导大学科技园在海淀区长期、协调发展。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大学科技园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二条 对经绩效考评优秀的大学科技园推荐的园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海淀区各项发展专项资金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创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对产学研合作项目以及产学研合作成功案例的推广工作,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建设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对于达到一定规模、年活动数量较多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和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支持方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项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投入经费20%的支持。
上述服务平台需位于海淀区,平台服务对象为海淀区内企业。
第十五条 对于经大学科技园培育成功上市的企业(暂定为境外主要证券市场、境内A股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上市),每上市一家企业,给予大学科技园50万元的上市扶持资金。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应为园内企业上市后在海淀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协调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聚集优质企业,对自2007年1月1日之后入驻大学科技园的新设企业,或从其他地区进入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将其区级财政贡献的5%用于奖励该企业所在的大学科技园。
第十七条 对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对园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建设持续投入进行升级改造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以保持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八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内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大学科技园内企业加入国际行业协会、科技商会并积极参与交流活动;支持企业在标准制定、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认证等多个领域开展国际合作;支持企业管理及研究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发表演讲,鼓励在重要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对上述国际交流活动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关支出费用20%的补助。
第十九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在海淀区发展。自2008年起,以该经营管理机构上一年区级财政贡献的10%为额度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联盟的建设。政府每年给予中关村大学科技园联盟1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联盟开展各类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动。该笔资金由大学科技园联盟常设管理机构统一支配。
第二十一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在海淀区拓展产业空间,输出品牌、管理与服务。海淀区政府有关部门向大学科技园提供区域发展信息,鼓励大学科技园与区内街乡、国有企业等具有空间资源的单位开展合作,优化地区产业结构,形成新的高端产业聚集区。相关合作项目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大学科技园的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协助大学科技园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高社会知名度。对大学科技园及其入驻的重点企业涉及的行政事项,协调提供快捷办理。
第五章 申报办理程序及资金使用监督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及大学科技园所推荐的园内企业申报海淀区各项发展专项资金的,根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持政策的,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汇总园区注册经营企业情况、经营管理机构自身经营情况,向海淀园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申报事项涉及海淀区其他政府部门的,也可直接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政府各有关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
第二十四条 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用途使用各项财政支持资金,每年底应总结其使用情况并报海淀区财政局和海淀园管理机构备案。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受区财政局和海淀园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给予大学科技园的支持资金,在明确用途的基础上,应加强后期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使用用途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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