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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若无主管单位可不提供此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4.理(董)事会同意注销本组织的会议纪要;(决议同意注销的会议纪要和认可清算报告的会议纪要)
5、清算公告(需在《珠海特区报》上刊登告知债权债务人,公示期为60天);
6、清算报告(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法定代表人、监事长(监事)及清算小组成员共同签名并加盖会章。清算报告包括清算小组成员、债权债务、人员遣散安置、剩余财产处理等情况;清算报告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8.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财务凭证上交其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9.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及银行销户证明;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不予注销登记的情形
1、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2、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四、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不计在内)。
五、咨询及联系方式
表格下载:http://shzz.zhuhai.gov.cn/
申报网址:http://zh.npo.jmeii.com/
咨询电话:2538378、2538019、2538120
咨询地址: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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