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管理标准办法[推荐]_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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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管理标准 8.1 总则

8.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矿业有限公司爆破材料管理工作。8.2 库房管理

8.2.1 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并对库内加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2.2 切实做好火工品的验收、入库、试验、装运、保管、导通、领退、销毁等工作。

8.2.3 做到帐、卡、物、资金“四对照”。

8.2.4 手持机、导通仪要保证完好无损,同时要经常保养、充电。

8.2.5 坚持领退发放制度,严格执行“六不发”。即①无本公司爆破员资格证及手持机IC卡不发;②背药工无背药证或不是本人不发;③无炸药箱或箱上无锁不发;④炸药箱严重损坏不发;⑤使用单位无计划或计划单填写不规范不发;⑥超计划领用不发。否则,影响生产由使用单位自负。

8.2.6 杜绝一切闲杂人员入库。因检查及工作需要,必须由公司有关人员陪同或由调度室开具证明,办理入库登记后方可入库,严禁一切人员携带矿灯入库。

8.2.7 井下库房对收缴的雷管、炸药单独建帐详细登记。8.2.8 火工保管员要认真学习手持机操作流程,做到操作熟练。8.2.9 井下炸药库发生临时断电或照明故障,保管员要停止领退火工品等工作。并电话通知公司调度室督促有关单位抓紧处理。待故障排除、照明恢复后,方可恢复工作。8.2.10 库内卫生及各项制度牌板应经常保持清洁。

8.2.11 消防器材、器具要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补充,做到有备无患。

8.2.12 火工品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受到保卫部门审查和处分的,必须调离本单位,不准从事火工品管理工作。8.3 领退规定

8.3.1 使用单位必须有专职的背药工。放炮员必须持有放炮工作指示单,同时在爆炸物品使用回执单上签名,并注明使用地点。8.3.2 火工品只对本单位有资格证的爆破工,持本人IC卡领取,使用区队的专职背药工应持炸药领取牌,放炮员的监护下背药。放炮员与背药工必须做到同进同出。

8.3.3 对于井下特殊情况领用火工品时,必须由使用单位开具证明,经调度室、公司值班领导签字后方可领用。杜绝打电话通知发放火工用品,强迫保管员发放。

8.3.4 严禁放炮员、背药工在携带火工品时与闲杂人员接触,中途休息时严禁坐在炸药箱上。

8.3.5 火工品运至工作面后,需要临时存放时,要放在警戒线以外,并有该使用单位设专人看管。

8.3.6 放炮结束后,放炮员要监督背药工及时把剩余炸药、雷管全部交回炸药库,不允许在工作地点存放或中途交接、掩埋、倾倒,以及携带出井等。各使用单位不及时退回剩余的炸药,火工品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对该队下一班的发放。由此影响生产有使用单位自负,并严肃处理。

8.3.7 放炮员、背药工放炮结束后,无论有无剩余炸药、雷管都必须到炸药库消帐,背药工取回背药牌。并在保管员开出的爆炸物品实用回执单上签名后交回本队各自保管,月底对帐以备核查。

8.3.8 退库的炸药、雷管经保管员、放炮员鉴定后,确定不能再次使用的炸药、雷管,要按报废程序处理。炸药库要单独建帐,并列入该使用单位消耗。8.4 火工品运输

8.4.1 火工品到达矿区后,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火工人员及保卫部门共同警戒,其他人员立即装卸,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装卸火工品的区域20米内吸烟或明火作业。8.4.2 严禁炸药、雷管混装、混运。

8.4.3 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高峰时间内,严禁运送火工品。8.4.4 火工品必须由爆破材料库负责人和保卫人员共同押运。8.4.5 在装有火工品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有空矿车分开,隔开的长度不得小于3m。

8.4.6 火工品运到井口后,井口信号工要及时联系运送,直至安全至达井底车场,经火工人员验收无误后,井底车场负责人或信号工必须及时联系机车,配合火工押运人员安全离开井底车场将火工品尽快运往炸药库。严禁在地面、井口、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长时间停留。

8.4.7 火工品在井下运行或卸车期间,距此100m内,严禁有其它车辆在巷道内运行。

8.4.8 装运火工品的矿车必须按要求清除车内一切杂物,铺设隔潮物品。8.5 其 它

8.5.1 严格执行井口验身制度,严禁一切人员携带火工品出井(特殊情况下,必须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调度室、安检科、保卫科、公司值班领导签字后,方可出井使用)。私自携带火工品出井的,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理。井口验身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火工品流失社会,将追究井口验身人员的责任。

8.5.2 严禁职工澡堂、宿舍、区队值班室内存放火工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在井下拾到火工品,要及时交回炸药库,当班保管员要做好记录。在地面拾到火工品,要及时交到保卫科。8.5.3 机电部门安排专职人员,定期对井下炸药库照明系统和炸药库门口电铃进行维修检查。保证安全用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5.4 每周由保卫科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井下炸药库做安全防范检查一次。发现爆破员的柜子里雷管与帐不符,罚通风队2000元,罚放炮员200元。同时,加强对澡堂更衣柜,区队值班室,职工宿舍检查有无私自隐藏火工品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8.5.5 保管员、爆破员如果发现火工材料丢失或者被盗,应立即报保卫科,按刑事案件追查处理。8.6 奖罚标准

8.6.1 背药证丢失补办者,该队必须出示证明,罚该队300元,罚背药工200元,背药牌损坏、更换工本费20元。

8.6.2 背药工因工作需要调离,要把背药证交回,否则按丢失处理。

8.6.3 放炮员在工作面放炮一定把好关,不私自掐管,发现一次罚该队5000元,放炮员1000元,放炮员失职丢失雷管1发罚1000元,流失社会按刑事处理。

8.6.4 发现涂改、伪造背药工牌的,已经发现罚该队队长500元,班长200元,背药工200元。

8.6.5 放炮结束后,放炮员、背药工必须同时到炸药库消帐,不允许火工品在工作面长时间存放。每发现一次罚本班班长200元、背药工200元。

8.6.6 井下炸药库帐本,因填错涂改一处罚保管员50元,涂改处必须加盖该保管员印章。

8.6.7 在井下捡到炸药(无论任何理由),按区域罚责任区队100元/卷;捡到雷管每发罚放炮员200元,捡到火工品必须及时上交,按罚款金额的3%奖励给捡到者(残管除外)。8.6.8 炸药在工作面交接班或私自在井下处理不退回库房,每发现一次罚该队队长500元,职转班长300元、背药工200元。放炮员知情不报与背药工同罚。

8.6.9 火工品装入矿车后,在井口或井底任何地方停留超过30分钟,火工押运人员要向矿调度室反映督促协调运输(绞车、罐笼故障除外),不得影响火工品运输。

8.6.10 发现有未经批准、保管员私自让他人进入库房的,罚当班保管员每人/次50元,携带矿灯进入库房,发现每1盏罚款100元。卫生不合格罚当班保管员每人50元,并取消当班保管员工资。

8.6.11 不定期对库房进行核帐,发现帐物不符,每发雷管,罚当班保管员100元,每公斤炸药罚100元。

8.6.12 对于举报他人私自隐藏、倒卖火工品的,经查实,给予其罚款的30%奖励举报人。

8.6.13 保管员能够按照规定制止使用单位或放炮员违规行为的将给予当班保管员其罚款30%的奖励。

8.6.14 对于故意损坏火工品存放设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300-1000元。

8.6.15 手持机损坏或丢失,当事人除照价赔偿外,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罚款。

8.6.16 每季度由火工品管理领导对火工组进行考核,在本季度内未发生问题的,将给予奖励。

8.6.17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相关制度、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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