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_失信惩戒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3:19: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失信惩戒办法”。

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强化社会法人信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六)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七)违法用工或者拖欠员工工资、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八)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其他违法、违约行为。第八条 社会法人政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社会法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司法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

(二)未通过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

(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四)诉讼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转移财产或者规避、逃避执行等行为,以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五)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认定和惩戒

第一节 失信行为认定及信息共享

(四)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6个月以内的;

(五)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轻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对社会法人的一般失信行为,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四条 信用提醒。

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可以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社会法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第十五条 诚信约谈。

信用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机构可以对社会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九)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较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较重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 对社会法人的较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二)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三)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招标、货物招标、公共工程项目招标、药品采购招标、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管理工作中,采用综合评标法的,应当设置信用分。对有较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信用分减半。

第二十条 具有较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

第四节 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按照各部门或者各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判定)或者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二)被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的;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

(五)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

(六)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

(七)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等;

(八)不予批准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等具有金融类业务的机构;

(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活动的资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二十三条 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有效期7年。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降低信用风险。

第四章 教育与修复

第二十八条 社会法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由社会法人向依法处理其失信行为并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的部门和机构等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该单位认为社会法人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对经信用修复的社会法人,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并在黑名单、黄名单上予以注明。

第五章 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归集各相关部门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强化信息应用和服务。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整合行业内、系统内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向信用信息系统报送。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授理、调查和反馈。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录入信息系统。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高院联合省住建厅制定下发《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在工程项目的......

失信惩戒细则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业失信企业评定和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推进**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源头治理,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

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

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信用湖北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

下载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word格式文档
下载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