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的检查方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现场检查方法及技巧”。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经营废旧物资以外的其他货物,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相关法规链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第三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
1、废旧物资和非废旧物资的购销未分别准确核算;
2、非废旧物资(如企业的正常产成品、商品、材料等)有意混入,通过开具发票品名变相为废旧物资,或者将不属于废旧物资的货物在开具收购凭证时用变更品名等虚假手段“以好充次”,擅自扩大免税范围,违法享受免税政策,而故意偷逃税收。
3、将旧货市场应纳增值税的旧货和纳税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故意混入废旧物资销售渠道而违规享受免税政策,少缴税款。
检查提示:了解企业货物购进、入库情况、销售情况和账务处理的程序及相关记录,将记账内容同入库单、过磅单、发票、核对进销明细帐;对库存货物进行实地检查,帐实核对。抓住对非废旧物资和旧货与废旧物资的甄别和分析,确认二者有无混淆,或者故意通过开具发票品名变相为废旧物资违法享受免税政策,偷逃税收。一是在核算中故意混淆两者的范围,把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混同于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多计免税收入,少计应税收入;二是在核算中隐瞒加工、生产过程,通过做假帐,或账面不反映加工过程来应付税务检查,以加工生产后的产品冒充废旧物资,以骗取免税。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凭证
相关法规链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
1、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开具收购凭证;
2、开具数量与实际业务不相符;
3、售货人的身份证号码随意填写或干脆不填写;
4、开具收购发票无销售方签字。
检查提示:对记账凭证及附件资料、收购发票进行核查: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大宗收购业务主要是从其他废旧物资经营户(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或无证经营户)手中购买的,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索取发票或
其他合法抵扣凭证,是否违规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入账。
2、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未按时间顺序填开发票,多数为月底集中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相符;
3、售货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无随意填写或不填写情况;开具收购发票有无销货方签字。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虚开、多开收购发票,虚做收购,以掩盖为其虚开、代开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废旧单位涉嫌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虚开、多开收购发票,虚做收购以掩盖为其虚开、代开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
2、虚开、代开发票造成购买方违法抵扣。
检查提示:从资金流和货物流的动态监控,核实明细帐和实物台帐,检查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以及发票开具、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运费凭证,对废旧物资收购、销售、结存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1、抓住收购环节和销售环节的审核比对。一方面着重核查其收购凭证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而开具收购发票;有无虚开、多开收购凭证,虚做收购以掩盖为其虚开、代开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有无人为虚开、代开、多开发票造成购买方违法抵扣。
2、抓住两类纳税人反向、延伸检查。一方面是固定废旧物资货源供给个体经营者(贩子),检查其是否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有无纳入税务管理;有无依法办理购票手续,依法开具发票;有无依法申报纳税。调取(或摘录)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部分已开具普通发票,同购买方普通发票记帐联、库存明细帐务及结算
方式进行核对,以查实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业务是否存在,销售是否真实,发票开具是否存在“大头小尾”及虚拟购销业务等问题。另一方面是固定废旧物资供给企事业单位,检查其废料、下脚料等废旧物资是否按规定及时开具了发票;是否依法足额入帐申报纳税。
3、对货场进行实地核查:货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货场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本单位签署劳动工作合同、货场是否按要求设置实物台账并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货场的仓储能力等与其收购数量是否匹配、废旧物资的购、销、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相关业务分析:废旧物资的购买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价格的问题;当期购买废旧物资的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数量或价格的问题;调查进货渠道,根据进货发票的记载,核对出售人的身份、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进货数量是否匹配;废旧物资购、用、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5、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指标分析:(1)、销售额变动率。通过对比各月销售额,分析其有无虚开销售发票的情况。(2)、收购额变动率。通过对比各月收购发票领用量及收购金额变动情况,分析其有无虚开收购发票的情况。(3)、收购资金变动率。通过分析回收企业银行资金的变动情况,评估回收企业收购、销售废旧物资的真实情况。(4)、收购价格变动率。通过比较回收企业收购、销售废旧物资的同行业价格水平,分析其有无虚抬价格情况。
四、用废企业接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虚开、多开发票,虚做购进以掩盖其虚做销售,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购买方违法抵扣。
相关法规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
1、未有经济业务发生,通过支付手续费(好处费)等方式从废品回收企业非法取得虚开的发票,虚增存货多抵进项税额。
2、自行设独立核算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以经营部名义为自己虚开发票,虚增存货多抵进项税额。
3、有经济业务发生,虚开存货数量、金额多抵进项税额。
4、购货时取得的普通发票因不能抵税不入账,而是让他人(回收经营部)非法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5、通过取得好
处费、开票费,为其他企业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对方违法抵扣。
检查提示:从企业进料计量计价开始,到投料消耗产出成品,直至最终销售,是否应有详细的各种原始纪录和凭证,并检查过磅单、入库单、出库单和各种交接工作记录,以及收付款凭证,特别是现金付款凭证、全存货的进、销、存明细分类账;
1、了解废用废企业的组织形式,其组织形式是否为:一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多个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组合、一个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和一个或多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组合,以及其他类组合,其经济性质多为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其实质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其目的是利用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隙和税收管理的不足,偷逃国家税收。
2、废旧物资销售的链条特征是否为:产生废旧物资的企业(主要是生产企业)——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无证无照的个人居多)——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民政福利企业)——各类企业(主要是生产企业)。对存在以上特征的企业更要严格审核,特别是对两头在外的废旧物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用作抵扣的废旧物资真实性必须进行票货款核对、账实核对,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发票和各类纳税人的税率差,虚拟交易(如无货交易、非废旧物资交易)、虚开发票,并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税收。
3、应收应付往来帐户和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帐户的分户明细设置核算。应收应付往来帐户检查,有无虚大收购价、收数量和收购金额,销售有无异常,重点核查存货情况,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按取得回收单位开具发票金额的10%抵扣进项,生产废旧物资的企业其销售废旧物资需按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些企业往往从回收单位想办法取得更多的进项,但不能及时进行产品的成本结转,造成期末存货像雪球越滚越大;同时,回收单位因为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为做到“收支平衡”,就虚开收购凭证或从价格和数量上考虑,导致存货数额偏大。因此必须对存货进行重点检查,到企业存货地点进行实地盘点,账实核对。
3、用废企业相关业务分析:废旧物资的购买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价格的问题;当期购买废旧物资的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数量或价格的问题;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进货数量是否匹配;机器设备的生产能力与进货数量是否匹配;投入产出比与产量、进货数量是否匹配;单位能耗与产量、进货数量是否匹配;废旧物资购、用、存的数量是否匹配;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买废旧物资的业务是否相符。
4、用废企业综合指标分析:(1)、税负率。通过对生产企业历史同期、同行业、同产品平均税负率的比较,分析生产企业有无虚购废旧物资骗抵进项税额的情况。(2)、投入产出率(回收率)。通过对生产企业耗用废旧物资与产成品投入产出率的分析比较,分析投入产出率发生变动的原因,以及有无虚购废旧物资骗抵进项税的情况。(3)、原燃材料、动力耗用率。通过对生产企业原燃材料、动力耗用情况的分析比较,分析原燃材料、动力的耗用是否与产出或销售额配比,并结合废旧物资的耗比情况,从推算的总产量中倒算废旧物资的耗用量,进而分析废旧物资的合理购进量。
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取得而不取得销售单位的销售发票,自行填开收购发票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第四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企业、单位的废旧物资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而自行填开收购发票
检查提示:了解检查企业相关发票的记帐联、存根联;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相关的记帐凭证及附件;相关合同、协议;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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