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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古罗马政治思想史讲稿》读书笔记
一、全书概览
《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是菲利普·内莫《古典与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第二卷。全书分为五部分,作者首先对罗马从王政到共和国再到帝国的历史进行梳理,并介绍了罗马的政治体制以及私法,在最后的两部分中分别论述了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时期的政治观念。如果说政治思想和政治理论是希腊人的成果,那么将其付诸实践的就是罗马人。最初在城邦时代,希腊和罗马同源并无二致,但是最后罗马发展成为一个统治地中海两岸的帝国,这其中与罗马的政治实践分不开关系,可以称之为治国天才和政治天才的欧洲民族。正如奥克肖特所言,罗马是这样一个民族政治:他们的创造力不是用来从事危险的政治实验或令人眼花缭乱的投机性冒险,而是致力于解释和回应具体处境。1因此,内莫此书在梳理罗马历史进程及政治体制基础上进行的关于共和国和帝国时期政治观念的论述体现出了罗马在政治实践中的智慧,与面向问题而产生的政治体制的变化。罗马共和国末年的*不是没有由来的,而奥古斯都建立的元首制,是基于当时政治实践的唯一解。通过君主的权力来维系国家的统一,平衡多元的民族。而“披着共和国外衣的元首制”也有其自身的弱点,在元首继承制度上的种种问题,使得在戴克里先时期的改革讲罗马从元首制推向了君主制。内莫此书就对罗马各个阶段制度变化及其政治思想的变化进行了梳理。
二、罗马帝国初期的政治制度
罗马政治制度的变化呈现出一种渐进的方式,西方学者普遍把公元前31年,屋大维打败对手安东尼赢得亚克兴战役作为罗马共和国终结和帝国开端的标志,但是在屋大维实行的元首制时帝国还呈现出“披着共和国外衣”的现象。元首体制中存在传统的政治观念,这种观念强调了共和国与奥古斯都创立的政体之间的延续性。这些在奥古斯都本人所写的《奥古斯都的神圣成就》中得到了表达:“当元老院和罗马民众联合起来鼎力推选我,而非其他任何一位同僚,来执行法律和行使至高无上的权威时,我拒绝履行任何同我们祖先的体制不相容的职责,我是 1 迈克尔·奥克肖特,秦传安译:《政治思想史》,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27页。以护民官的职权行使元老院依托于我的政策。”奥古斯都在创立元首政体时断言
1除了恢复共和国末期因动荡而毁于一旦的“我们祖先的政体”之外别无他求。罗马的政治制度变化是逐渐浮现出来的,是一种很微妙的重新安排。在每个阶段的变化都不很明显。正如奥克肖特在其《政治思想史》中所言,它是印引人注目的政治节约,从近在手边的材料中产生出来。罗马人从来不醉心于政治发明,只要他们能够在他们的典章制度中找到适合于当时情景的东西。2变化的每个阶段都很不明显,因为它根之前所出现的只有极小的不同,没有人能够有把握的说出老的在何处结束,新的在何处开始。屋大维将“共和国转交给元老院和罗马人民”,这是一个戏剧性的举动,所得到的回应同样是戏剧性的。经过公民大会批注,元老院把执政官的统治权授予屋大维本人。凡是需要的地方,都安排了牢固的控制通过把所有军团都置于一个人的指挥之下从而避免了内战的危险。在罗马的制度设计中,一个人可以在不担任任何职位的前提下行使该职位的权力。奥克肖特在其书中就对罗马政治中的权威与权力进行了比对梳理。权威(auctoritas)指的是拥有“创始”或“发起”的品质,是罗马最初家族祖先相关联的。权威是没有限制的,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权力(potestas),它所表达的是一种合法性权力。所谓的统治是权力的行使而非权威的运用。因此,奥古斯都在《成就》中所说的:“我比所有人更有权威,但是同我所有担任不同职务的同僚相比,我拥有的权力并不比他们多。”奥古斯都凭借这种权威凌驾于其他拥有行省总督全权的行政官员之上。
在公园14年,奥古斯都去世了,理论上讲权力和权威应该与他一起消亡但是新的统治秩序已经赢得了这样的新任,以至于有一点开起来似乎很清楚,应该有人能偶并准备继承他。接下来,提比略继任了,元老院和公民大会把他们曾经授予奥古斯都的一切权利和权威都授予了他。谁能不说,某种新的统治制度、某种堪比国家新建的东西已经出现。然而,谁又能满怀信心的宣称,老的共和政体已经成为过去?改变肯定是发生了,它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没有人准确的知道改变是何时发生的,也不知道究竟什么被改变了。
那么,从共和国到帝国的变化过程中,为什么选择了元首制?为什么共和国 1 菲利普·内莫,张竝译:《罗马与帝国的遗产——古罗马政治思想史讲稿》,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第221页。2克尔·奥克肖特,秦传安译:《政治思想史》,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46页。的形制自某个时刻起变得过时了呢?而且既然“神圣君主制”这一前公民时代的形式显得极为落后,那么君主体制能通过何种意识形式来证明自己呢?随着在共和国时期攻城略地的扩张,巨大的版图无法使其适应城邦体制乃至共和国体制。内莫在书中指出:在“城邦”和“共和国”政治体制中存在一种同质的舆论(opinion publique),舆论可以在公共集会或者元老院得到表达。在奥克肖特的书中,他将罗马人的组织核心的东西称为由家庭组成的共同体(communitas)。但是随着国家版图的扩大,国家是开始称为多个种族及多元化的集合体,同质性消失。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受制于交流技术的限制,舆论无法与社会或政治事件同步形成。在一个如此庞大的集合体中没有一个机会可以成为代表。因此,君主的产生可以替换同质性的舆论,为国家构建出一个内在统一体。在国家这个内在统一体中,只有一个统治者,所有人都能见到国家不同部分的“和谐”,所有人都以他马首是瞻,而统治者则确保管理职能上的一致性。但是,在元首制的控制下,君主发挥巨着巨大的权威也是有代价的,新的政府不再拥有以前的那种合法性,也不像以前那样在广场、元老院或者讲坛上自由讨论,为了保证这种权威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内莫指出,为了保证这种权威要不必须要以恐怖治国来瓦解反对派,要么就是建立哲学架构以从中受益。罗马帝国初期,告密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它是罗马的一种制度性毒瘤,它在帝国时期更为普遍主要是因为帝国的制度设计为其提供了更多机会。
在内莫的书中,论述了很多思想家的政治观念,这些政治观念都有关于帝国制度的思考。比如塞涅卡,作为尼禄当政时期的“首相”,在他的《论仁慈》中,建议君主要表现仁慈,但是在进行进一步论述时却不折不扣地阐述了君主专制社会的必然性。他坚持认为罗马从此之后就是君主专制,他没有被共和国的外衣所迷惑,而且他认为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带来和平。另外还有塔西佗,像内莫所言,因为他受过演讲术训练,所以他在论述不同主题时喜欢权衡每个论题正反两面。塔西佗论述了元首政体的平庸及罪行,但是他也指出,和平是基本的公民准则,只要推进了和平,那么君主就应当受到赞颂。
在罗马帝国初期,元首继承的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罗马帝国初期,元首继承方式多样且不稳定。皇帝不能仅仅以父传子的方式继承,因为这种方式体现了臭名昭著的传统君主制的主要特点。可他们又不能不去确定自己的继任者,但这又会无政府状态再次打开方便之门。剩下的解决办法都不完善:制定继承人、将该继承人同权力结合起来、家族通婚、收养等等这些制度的不完善对帝国争夺继承权时导致的无序混乱均负有责任。
三、罗马帝国后期的政治制度
罗马帝国的元首制度从其产生起就带着自身的弱点,虽然它可以在君主的统一作用下使国家成为一个统一体,但是元首继承上的问题以及罗马帝国混乱的军事统治使得元首制也岌岌可危。但究竟在哪个时间节点上,元首制度得到重大修改,似乎又很难准确阐述。就像从共和国向元首制度过渡时一样,起初,它是奥古斯都根据当时的情况留下的坚实足记,他的每位继任者都在上面增加了自己的足迹,而且未必是跟着奠立者亦步亦趋的。人们普遍认为公元192年,也就是奥古斯都去世150年之后,非洲将领塞维鲁夺取皇权,标志着元首统治的结束和赤裸裸的独裁统治的开始。戴克里先结束了罗马帝国的三世纪危机,创立的四帝共治制。戴克里先为自己选取了新的头衔称为主和神,这与之前的皇帝称为元首和第一公民不一样,戴克里先在头衔的称谓上就移除了所有虚假的称呼,将自己设定为最高的君主。
在内莫的书中就君主时期的王权理论也进行了论述,并主要介绍了新毕达哥拉斯派的狄奥托金与艾柯方特的王权理论。这两篇论述王权的文本被收录于斯托比的《选集》中,他们在阐述王权本体论时提出了一些新颖和论点。狄奥托金指出了在王权、法律和正义之间的均衡,他心目中的国王不是滥用权利的暴君而是继承了希腊化时期传统“受到激发的法律。”“最公正的人才能成为国王,与法律最为相符的人才能最为公正。因为公正含于法律之中,法律是公正的原因,而国王是或者的法律,是顺应法律的行政官员。”1他认为国王的职责是指挥军队、施行正义和荣耀诸神。国王应该用某种方式使他的国王特质表现出来,即威严、权力和善良。威严是国王将自己立为尘世神明的一种品质,他异于常人。若国王效仿法神那就是为了让人类效仿他,无论何时对于人类来说国王就是存在的典范。艾柯方特对于君主权力的论述与狄奥托金的内容有很多相似,除此之外,艾柯方特更加强调国王与普通人之间的差距。他认为国王统治在于凝神注视高等世界,1 菲利普·内莫,张竝译:《罗马与帝国的遗产——古罗马政治思想史讲稿》,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第305页。国王由于拥有高于其他人的优秀本质所以只有他才能同高等世界进行沟通。
四、罗马的私法和公法
在内莫的书中,作者也用了一定的篇幅来论述罗马的私法。在罗马早期阶段,法律是与古代时的宗教相结合的,是专属于贵族的。自从出现了联盟的军事首领后,法律随之改变,平民与贵族斗争之一就是促使《十二铜表法》出台。内莫将从那时起,罗马法的历史划分为了三个阶段:法定诉讼时期、程式诉讼时期和特别诉讼时期,分别对应着罗马共和国时期、共和国末期至帝国前期以及帝国后期三个阶段。在法律诉讼时期,司法是在私人领域,因为在罗马初始阶段,法律是在氏族内部应用的,但是纷争有可能会使不同氏族之间的个体互为对抗,产生族际仇杀的危险,因此要完全避免首次出现的联盟制王权造成这种危险,但是没法一下子从“部落”形式过渡到国家垄断司法的形式。所以,国王首先对私人的复仇行为进行引导,以便使其固定的形势得以实现但是又受到他控制,但是国王并不负责整个诉讼过程,集权制所持有的这种保留态度在今后很长时间都发挥了影响。这一特点在法定诉讼时期的两个阶段中表现的更加明显,即预审阶段和法官受理阶段。在那个时代,法律基本上有三种渊源:习俗、法令和法理。在共和国末期到帝国前期阶段中出现了程式诉讼,内莫称这种诉讼来源于外事大法官所拥有的强制执行权,因为他在确定自己掌握的诉讼特点时,无法在法律诉讼的已知范畴内定位,所以他就不得不应用某种程式(formulate)向法官发布命令。1这种诉讼方式更为灵活,在面对新情况时,大法官可以进行研究并找出符合现有案情的程式,应用范围也更为广泛。在帝国后期的特别诉讼时期,法律成了大规模的系统化和编纂工作的对象,并随着查士丁尼法典的问世而达到顶峰,这些法律成果对于中世纪和现代西方的传播至关重要。在那个时期推广的诉讼程式被叫做“特别”是因为对于皇帝及其官员来说该诉讼可以跳过那些程序。帝国后期的法律原则更具综合性而少分析性,更为简化而少有创制,皇帝才是唯一创设法律的人。
1菲利普·内莫,张竝译:《罗马与帝国的遗产——古罗马政治思想史讲稿》,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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