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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体检考核注意事项
1、太原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公开招聘的笔试、面试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2006年补充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实施方案》(并人发[2006]26号)所规定的“对被列入体检与考核范围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检与考核。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在市级二等甲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2、体检的对象:太原市人事考试网公示的进入体检人员。
3、体检时间:2006年8月3日-4日。
4、体检地点: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
5、体检费用:男性240元,女性260元。
6、体检项目和标准: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后)
7、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通知本单位考生参加体检。进入体检的考生于体检当日早晨空腹,凭身份证、笔试准考证自行到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集中,凡证件与本人不符的,不得参加体检。不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自动放弃对待,取消其聘用资格。(《考生体检须知》附后)
8、体检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考生应严格遵守体检纪律,接受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体检场地,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
9、体检结果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在体检后5日内向考生公布。
10、体检完毕后,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的考生在10日内进行考核。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申请,并写出书面复检要求,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费用按规定缴纳。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考生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11、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回避的情形按照《太原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并人发[2006]5号)第八章第三十条所明确的“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规定执行。拟聘人员经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可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其它事项考生可与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联系。
附: 1.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考生体检须知
太原市事业单位招考工作领导组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事部 卫生部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考生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3.体检表上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4.本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禁水8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聘用。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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