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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法:是指一国调整涉及本国与别国主题之间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指我国对外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责,对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的主体进行领导、协调、组织、监督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涉外经济合作关系:是指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经济交往中形成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交往与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活动中,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涉外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涉外经济法之中的,在涉外经济管理和涉外经济合作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或出口的一种职能行为对外贸易:是指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
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外贸易法律关系:是指对外贸易主体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所发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是时对外贸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从而形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局面。
对外贸易调查:是国际有关主管部门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予以查证的过程。
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行为。
配额: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以及保障对外贸易秩序,对一些限制性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数量限额的制度。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免责条款,是指进口国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
涉外投资法:是指调整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国外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
及个人到我国进行投资而产生的一系列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间接投资:就是通过借贷资本的输出,即通过借款,由外国政府、企业及个人把资本输进我国。简单的说,间接投资就是指外方贷款给我国企业、经济组织的投资方式。
银行信贷:是指国际间的信贷,即我国作为借款人在国际金融市场向他国贷款人借的货币资本。一般来说,借什么货币就还什么货币。
出口信贷:是一国政府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出口,对本国出口以利息补贴并提供担保的措施。
直接投资:是指通过生产资本的输出,即通过把资本直接投放到我国进行生产或在我国进行商业经营的投资活动。
投资环境:是指特定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是特定国家为接受或吸引外国投资所具备的条件。
政治环境:是指政治上是否安定,有没有战争能和发生战争的危险,有没有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变革的风险,等等。
法制环境:是指国家对外商投资的立法、执法、守法及法律监督等项因素的有机统一。
涉外投资管理:是指国家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对外国投资的方向、外国投资项目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等实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能行为。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经营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法:是调整外资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起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简而言之,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公司债务的公司。
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形式。
补偿贸易:是指出口方在信贷的基础上,向进口方提供技术、设备。进口方在一定期限内以所进口的机器设备制造的产品或者其他约定产品偿还设备、技术
款项的一种投资方式。
直接补偿贸易:是指进出口方用引进的机器设备、技术所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偿还所引进所需的价款。
间接补偿贸易:是指进口方不是用所进口的机器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而是用双方商定的其他产品,而是用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来支付或偿还引进所需价款。
涉外租赁:是指外商出租人根据与我国承租人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将商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一定数量的租金的投资方式。
工业产权:是指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批准的,在特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创造发明和商品标记等无形财产所享有的专有权。
涉外知识产权:是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过程中的涉外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涉外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涉外知识产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法:是规定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其他著作权人。
著作权客体: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作品的要件应该具有创造性和可复制性。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白显得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和感情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由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创造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或者构筑物的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觉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图像作品:是指为施工、成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应地理现象、说明食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实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专利权:是指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并且受法律保护对某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利权。
专利法:是指调整在确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归属和专利实施的过程中,以及国家对专利的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标法:是指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非商业性的无偿技术转让:是指两国政府间以技术无偿援助的方式进行的,或者是通过科技界的学术交流免费赠送的。
涉外技术转让法:是调整涉外技术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许可证合同:也称为许可证协议,是指许可方将自己占有的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转让给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使用,被许可方给予许可方酬金的合同。独占许可证合同:是指在双方协议规定的区域内,被许可人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对许可证合同所规定的技术享有的独占权。
非独占许可合同:又叫普通许可合同,指的是在一定地区内,许可方给予被许可方制造和销售许可产品的权利。
排他性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方在一定区域内享有独占使用技术的权利,任何第三者不得在这个地区享有该技术的使用权,但许可方本人除外。
有偿技术装让:是指将技术成果作为商品,通过贸易途径的商业性转让。海关:是国家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关。
海关法:是调整在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物时,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商品检验部门依法或依合同对商品的的质量、数量和包装等进行监测与鉴定,以确认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的制度,简称商检制度。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法:是调整在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涉外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
涉外金融法:是指调整涉外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自由化:就是指资金、资本可以再各国之间的自由流动,各国货币之间可以自由兑换。
外资金融机构:是与中资金融机构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经批准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全部或部分为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
外汇:是指一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外汇管理:广义上的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它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调控和规制行为;狭义上的是指对本国的货币与外国的货币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外汇账户:是指外汇持有人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的外汇现汇账户。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及贷款等。
套汇:是指我国境内的单位、企业或者个人以各种方式将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外汇或者物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
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
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内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其宗旨在于促进国际合作,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稳发展,稳定国际汇兑,避免各国间的货币贬值竞争,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理,并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世界银行集团:是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的统称,其主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生产性资金,以促进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亚洲开发银行:是指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的国家与1966年12月24日共同组成的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我国与1986年3月正式加入。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贷款。
政府间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利用国库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动产和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即债权人或者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的股票。
涉外保险法:是指调整在具有涉外因素的保险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广义的涉外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
涉外证券法:是指调整在具有涉外因素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广义的涉外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证券投资活动的重要手段。
涉外债券:主要是指境内机构发行的外币债券。外币债券,是指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
涉外税法:是指调整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构成要素:通常是指税法必须具备的内容,或者说是税法的必要因素。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税法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它是指征税的标的或对什么征税。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它是对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
计税依据:也称计税基数,简称税基,是依税法计算纳税的依据,它是对征税对象在数量上的具体化。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的比率。
税收优惠:是基于一定目的对某些纳税人给予照顾,减轻或降低其实际税负。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期间和时限。
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它说明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或其他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问题。
涉外企业所得税: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简称,它是涉外所得税的一个重要的税种。
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是指调整有关涉外企业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依法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税收事物管理的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居民个人的境内外所得和非居民个人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税征收的一种税,它是所得税的一个重要的税种。
涉外经济仲裁:是指涉外经济纠纷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纠纷提交其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依法审理,并由该仲裁机构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它是解决涉外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法。
涉外经济诉讼:是指发生了涉外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将其争议诉诸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以解决其纠纷的活动或方式。
司法协助:是指各国法院根据其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彼此间相互协助,应请求而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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