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正式稿)_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3:06: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正式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员 工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经中国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2005年8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健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的内控管理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强化合规经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是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制定的各项经营管理规定。员工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本行境内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含内退员工)。

境外机构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由各境外机构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条 处理违规员工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由于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本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且情节严重的,仍应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应给予处分的,向有关监管部门移送材料。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第六条 员工违规的处理种类有:

(一)扣减绩效考核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二)责令辞职或免职;

(三)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解除聘任职务);

(四)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条款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审批。

第八条 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程序违法、定性不准、量纪不当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各级工会认为处理员工不适当时,有权提出复议意见。

第九条 从证实员工违规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应在5个月内作出,其他处分或处理应在3个月内作出。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解除劳动合同可在证实员工违规后60日内报出,给予其他处分或处理的应在30日内报出。管辖机构均应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回复。

第十条 证实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违规行为核查清楚后将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一次见面的日期为准;公、检、法和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材料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员工受到处分后,按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绩效考核规定相应降低当年绩效考核等级,并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或聘任职务,其中: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核工资;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24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核工资;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至少24个月内不得聘任管理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核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至少36个月内不得聘任管理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核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第三节 处理条款的运用规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二)指使、教唆他人违规的;

(三)受到处分的员工再次违规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六)隐瞒事实,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或相互串供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八)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过失或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认识问题态度较好,主动说明违规问题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五)主动赔偿因违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六)对上级违规操作的决定或指示抵制无效,被动违规,事后及时上报的;

(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动说明,是指员工在接受本行调查前向有关部门说明问题,或在调查期间说明调查人员未掌握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且未造成差错事故、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一)两次以上故意违规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

(四)诬陷他人,推卸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员的直接上级;其他责任人员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员和对违规负有间接责任的其他员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员工违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列明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节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需要对员工进行处理的,由监察稽核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有权机构按照员工管理权限集体审批后,依有关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业务管理、综合管理等部门在业务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需要对员工进行处理的,应将有关证据材料和责任认定材料移送监察稽核部门,由监察稽核部门审查并综合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处理意见,由有权机构按照员工管理权限集体审批后,依有关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调查形成的事实材料或结论应与被调查人见面,被调查人应在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名,并有权进行申辩。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由两名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情况。被调查人拒绝签字并不影响对其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被调查期间不得出国(境)、出差,不得调动,必要时可暂停其工作。

员工在被调查期间未经批准离开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故意逃避调查的,加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违规需我行境内机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本级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机构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应通过挂号邮递等有效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次日起30日内向同级监察稽核部门书面提出复审,监察稽核部门应在接到复审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如遇特殊原因可延长期限30日。

第二十八条 员工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审决定次日起30日内向上级管辖机构的监察稽核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上级监察稽核部门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如遇特殊原因可延长期限30日。

第二十九条 复审、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经复审或复核,撤销原处理决定,不予处理或减轻处理的,应对照新的处理决定,对执行原处理决定扣减的薪酬、福利等相关收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第三十条 员工受到处分可在一定期限后向原作出处分的机构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其中警告处分满12个月,记过、记大过处分满24个月,撤职处分满36个月。

原作出处分的机构可根据员工本人的表现做出延长解除处分期限的决定,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员工在处分期限内发生新的违规问题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 分则

第五节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各业务经营和管理部门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海外机构的外派管理人员。第三十二条 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越权制定、修改本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对监管规定和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拖延传达或变相抵制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员对上级的决定或指示无故拖延,对上级违规操作的决定、指示未抵制,或对下级反映的情况未及时解决或答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决定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问题,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本机构或部门发生违法违规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该机构或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本机构或部门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单笔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违法违规案件的,给予该机构或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上级管辖机构明显失察的,给予上级管辖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12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重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违法违规案件的,上级管辖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三十八条 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事故是指:

(一)造成5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二)造成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和盗窃、诈骗、抢劫案件;

(三)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或10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各类安全事故;

(四)储户挤提或围堵、损毁营业场所,造成辖内业务中断8小时以上的事件;

(五)计算机系统网络瘫痪或软硬件系统故障,导致辖内业务中断8小时以上的运行事故;

(六)丢失重要文件、印鉴、印章、密押等,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给本行造成严重损害。

第三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本机构或部门发生特大事故、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发生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违法违规案件的,给予该机构或部门负责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上级管辖机构明显失察的,给予上级管辖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12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特大事故、特大经济损失或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违法违规案件的,上级管辖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四十条 特大经济损失和特大事故是指:

(一)造成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或盗窃、诈骗、抢劫案件;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各类安全事故;

(四)计算机网络瘫痪或软硬件系统故障,导致辖内业务中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五)其他损失或影响程度与以上条款相当的经济损失或安全运行事故。

第六节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有关机构违规招聘、调配、晋升、培训员工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员工录用、调配、晋升、培训和人事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违反任免程序行为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提拔经营管理人员未履行民主推荐程序,不经过组织考察的;

(二)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少数人改变集体作出的任免决定的;

(三)临时动议决定任免的;

(四)对特定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未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

(五)未执行近亲属回避制度的;

(六)提拔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任前公示的;

(七)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免程序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或正在接受违规违纪问题调查的人员予以晋升任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阻挠组织考察或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六条 无故不按规定对重要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进行轮岗、交流或干扰轮岗、交流,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该机构或部门负责人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四十七条 无故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臵没有做到相互监督制约的;

(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违规操作的;

(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他必要监控防范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失察,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将明知有劣迹或不良行为的人员安排到重要业务岗位的;

(二)发现重要业务岗位或重要领导岗位员工有不良行为,没有及时采取调整控制措施的;

(三)对报告或反映员工有不良行为或可疑等问题后,不及时调查或采取有关措施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泄露晋升任免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本人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晋升员工,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选拔任用的;

(三)为他人晋升、调动施加不正当影响,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在考察、评聘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的。第五十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或岗位交流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七节 违反法人授权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被授权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转授权、再转授权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被授权分支机构、部门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授权控制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未按规定办理发送授权权限表、制作授权书、特别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及授权变更通知书等授权事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业务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在对被授权分支机构行使授权权限情况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和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报告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境外设立机构或进行投资的;

(二)对外融资的(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授信、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在境外发行债券等);

(三)与境外银行及金融机构建立代理关系的;

(四)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账户的;

(五)办理融资类外汇担保的;

(六)开办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

(七)办理自营外汇资金交易的;

(八)进行系统内、系统外同业外汇资金拆借的。

第五十六条 有权签字人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或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律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文件,是指本行签发或出具的构成单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括:各类合同及从属合同、资金业务协议、8 各类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各类保函(含备用信用证)及保证合同、企业资信证明、各类存款证明、贷款承诺书、信用证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未经有权人批准,对外出具有本机构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和本机构或部门印章的证明书、说明书、存款(接款)证实书、意向书、保证书、有关会议纪要等一般性或非正式文件,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节 违反财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多计收入,少计支出,虚增利润;或多计支出,少计收入,虚减利润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条 对规定计提和摊销的收入和支出不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和摊销,情节严重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支出擅自超比例使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十二条 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未经批准超核定指标支出费用,以及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虚列费用支出的,给予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规定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除限期清理并账外,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 因报销手续不全暂时挂账处理的费用及资本性支出挂账超过规定时间仍无法销账而不按规定逐级向上详细汇报情况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费用专户管理规定,设立两个及两个以上费用存款账户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未按规定通过财会部门直接向下级机构或部门收取费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十七条 会计账册内存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等超越财务权限发生费用支出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八条 有以下超越财务授权权限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批准、超过批准金额、不按批准用途对外捐赠,以及超授权列支营业外支出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购建或租赁固定资产的;

(三)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进行网点装修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处臵资金、财产的。

第六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违规的;

(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其功能损失、丧失或提前报废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核算实物数量、核对固定资产账目,造成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的;

(五)不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档案缺失、损毁的。

第七十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固定资产购建或租入、报废、处臵、出租、装修中,收受好处、私下交易、徇私舞弊的;

(二)未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操作,造成质量问题或项目损失的;

(三)为解决项目资金来源,擅自挤占成本、挪用经营资金、对外拆借资金、违规列支的;

(四)超标准装修的;

(五)重复报废、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的;

(六)未经批准,报废、处臵固定资产的;

(七)超投资或超面积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

第七十一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违反采购规定,故意规避制度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适合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执行其他采购方式,选择服务商的;

(二)未经批准,直接指定供货商的;

(三)未按照采购评审委员会批复的具体条件,擅自实施采购的;

(四)化整为零自行采购及其他违反规定进行采购的。

第七十二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严重失职,致使价格明显偏高、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三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回扣或非法索取其他好处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 财会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对本行或辖属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不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不向上级汇报的;

(二)参与或主动为本行或辖属行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

(三)对上级管理部门隐匿、谎报有关资料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辖内财务管理混乱,违反财务规章制度问题较多的。

第九节 违反会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按规定申请、审核、修改、增删柜员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申请、修改、新增、关闭账户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建、销卡片资料的;

(四)不按规定申请、维护有关公共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柜员管理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 未按规定核对账务、查处不符账项的,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账证不符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十七条 故意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或不根据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填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七十八条 故意制作、上报假账、假表、假数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九条 违反印鉴卡管理规定,导致印鉴卡丢失、被串换、伪造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条 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记收款单位账户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八十一条 会计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核账表凭证、不监督支付、预提利息,造成差错未及时发现的;

(二)发现问题不查问、不纠正,或隐瞒差错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故意多计、少计利息、不计利息或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的;

(二)违反规定豁免利息、擅自更改利率或不按期结计利息的。

第八十三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对费用开支、固定资产、递延资产控制不力、管理不严,造成未控制在上级行下达指标之内或采取挂账等手段处理的,超出比率10%至20%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大于20%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节 违反结算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八十四条 违反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操作处理不当或审查不严,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或受理之初未经客户背书的票据经办人员擅自作替代背书,造成退票追索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五条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企业印鉴、压数机、密押机及其说明书、汇票专用章、汇票序号章及其印鉴卡或IC卡、密码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压数机、密押机及其说明书、汇票专用章、汇票序号章及其印鉴卡或IC卡、密码被滥用、盗用、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12 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种类设簿登记入册、专人保管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申领使用手续,没有做到班清日结的;

(三)超权限印制凭证、刻制各类结算业务用章的;

(四)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五)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保管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规定开立账户,出租、出借账户的;

(二)为出租、出借账户提供方便的;

(三)保证金账户未到期提前转款或冻结账户未到期提前解冻的;

(四)违反谁的钱进谁的账规定的;

(五)擅自增加、取消收费项目或增减费用标准的;

(六)违反银行不垫款原则的。

第八十八条 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或在现汇存款账户规定的收支范围之外收支外汇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九条 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除综合柜员制外,安排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混岗操作的;

(二)在汇票和联行业务中安排印、压(押)、证三岗员工混岗操作的;

(三)安排联行往来业务划转处理人员与核销、清算人员混岗操作的。

第九十条 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或无理退票的;

(二)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清算员换人清点复核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与开户单位(含往来银行)、委托单位办理存贷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的对账、签证,查处不符款项的;

(二)违反规定签发回单和对账单的;

(三)在结算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

第九十三条 将内部往来报单等应当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自带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审售分离”的原则(即售汇合规性审核与售汇及其他具体业务操作相分离)进行售汇的;

(二)应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而未使用“系统”进行售汇业务操作的;

(三)不应纳入“系统”而擅自纳入“系统”操作的;

(四)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认真审核单据而售汇的;

(五)没有核销凭证而擅自予以核销的;

(六)擅自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限额售汇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付汇的其它行为。

第九十五条 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办理信用证、保函(含备用信用证)及保证合同、对外核批进口保理额度、办理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保理融资及其它融资授信业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六条 对境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发现密押或签字不符,未按规定向开证行查询,也未将密押或签字不符的情况及查询结果通知受益人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九十七条 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八条 违反规定允许单位或个人提取现金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九条 在汇款业务中违反授权制度规定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百条 业务经办人员与出票人、持票人或付款人恶意串通接受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银行资金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国内外监管法规,使本行受到监管当局处罚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信誉风险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票据托收款项“随到随解,谁款谁收”的原则,故意拖延支付、挪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对超期未收妥款项不查询或隐瞒差错问题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票据托收业务处理规定,故意压票,导致票据过期、付款银行退票的,给予主管或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一节 违反出纳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现金收付、整点、审查、票币兑换、库存调剂、库箱管理及现金领解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岗时现金箱(柜)不加锁,或非营业时间现金不入库的,给予经办人员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现金出纳业务没有做到日清日结或钱账分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现金账款当日结账时发现账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在规定时间内隐瞒不报的,给予经办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在处理长款、短款时,有以长补短、错款不报、擅自追款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给予经办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购买伪造的货币,或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出纳人员交接时未作交接登记,或造成各种有价单证和库款丢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百一十二条 擅自用库款垫付其他款项或用白条、有价证券抵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金库钥匙、密码管理、双人管库等金库管理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工作失职丢失金库钥匙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办理审批手续,带领无关人员进入或滞留库房库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主管人员不按规定查库或组织查库,致使查库制度流于形式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办理上门收款业务时,违反收款、封箱上锁、押运和交款规定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 解款过程中同意其他人员搭乘解款车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解款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中途办理其他事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条 解款联络中向无关人员泄露解款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节 违反资金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进行资金划拨、叙做外汇买卖、资金拆借、债券交易等资金业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动或变相改动资金交易利率、汇率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拆出拆入资金不入账、转移资金不入账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利用拆借资金、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

(二)利用拆借资金、信贷资金贷款给企业或个人买卖股票的;

(三)利用银行资金为证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股票交割清算资金的;

(四)为证券、期货交易透支或为新股申购透支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代客外汇买卖时,违反规定擅自为客户做外汇买卖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条 超越权限向委托人做出不当承诺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挪用银行资金或套取客户资金炒汇、套汇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节 违反储蓄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对储蓄业务的授权或操作磁卡、密码、储蓄重要凭证、账卡等违规使用的;

(二)离岗时电脑不签退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入、发出、结存无登记、无专人保管的;

(四)储蓄重要凭证不按种类登记,不设专人保管,申领使用时不按规定立户登记,没有做到班清日结的;

(五)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六)违反储蓄重要凭证使用、保管、销毁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节所称储蓄重要凭证,是指人民币、外币储蓄业务使用的重要单证,包括储蓄单证、储蓄存折、储蓄卡(含空白卡和打制好的待发卡)、存款证明书、存款寄存证明、外币携带证、个人支票、内部往来报单、内部现金提款单、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凭证式国库券、未发行有价单证、已兑付有价单证、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中的抵押存单(折)等。

第一百三十条 储蓄业务人员之间进行交接时未作交接登记,或违反规定调剂现 17 金、储蓄重要单证,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不报告,擅自补制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补制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隐藏、窃取储蓄重要单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私自修改、隐瞒或泄漏客户资料的;

(二)开户时不如实记录客户资料的;

(三)违反其它实名制开户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规定办理挂失和支取手续,致使存款被冒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办理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办理死亡人存款过户,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办理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抽换账卡或凭证的;

(二)柜台人员私买客户存单或有价证券的;

(三)柜台人员私自买卖客户兑换单的;

(四)办理代理他人支取储蓄存款、限额以上收付和划转业务,未按规定审查客户资料和有效证件,或未按规定摘抄本人和代理人证件信息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各种账、表、簿、册及上报数字弄虚作假或蓄意更改的;

(二)给没有实际交付货币或没有足额交付货币的单位、个人开具存单、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或其他存款凭证,以及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

(三)储蓄存款及债券发行、兑付不入账的;

(四)盗取储户利息的;

(五)弄虚作假,随意在储蓄存款科目中转入转出资金的;

(六)严重违反储蓄原则和政策的。

第一百四十条 储蓄业务负责人未按规定审核营业报表,未定期核对库存现金、储蓄重要单证及未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字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签发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或违反规定开具存款证明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零售系统操作规程(依据RBS和SBS《系统管理办法》、《操作手册》等规定)和柜员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节 违反外币兑换和旅行支票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增减外币兑换币种、非正常使用非时点930即期结售汇牌价、违反出纳制度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

(二)违反监管政策、规定以及相关反洗钱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

(三)未按业务管理规定对备用金的出借、使用、结转、缴回等进行管理及监督的;

(四)未经法律合规部门审核通过,擅自更改总行规定的《代办外币兑换业务协议(范本)》有关责权利条款的;

(五)未按监管部门、总行管理规定及代办协议控制、监督、检查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行为,对代兑机构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纠正和处理的;

(六)其他违反总行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监管政策、规定以及相关反洗钱规定办理代理旅行支票业务的;

(二)擅自与旅行支票发行机构开展任何活动或签署任何协议的;

(三)未按业务管理规定、有价单证管理规定及出纳制度管理、办理库存申请、接收、保管、出库等业务的;

(四)未按暂收暂付业务规定管理、办理代理旅行支票中涉及的暂收暂付及其他挂帐业务的;

(五)未按旅行支票代兑业务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止付要求及旅行支票发行公司的授权办理买汇及托收业务的;

(六)未按注销旅行支票业务处理规程注销旅行支票的;

(七)未按总行规定管理、使用旅行支票销售奖励金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总行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十五节 违反理财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客户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接受客户委托,替客户保管存折、存单、密码、钥匙、有价证券、协议书、印章等文件和物品;

(二)为客户违规办理业务或提供超出权限的优惠,利用客户的身份与资源为个人谋取私利,私自接受客户的馈赠;

(三)未经批准,向客户提供委托理财或代客户理财服务,提供投资收益的保底承诺;

(四)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将产品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收益风险以及由此引起的银行信誉风险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向客户销售未经许可的产品的;

(五)向客户随意透露或传播非正式消息,给我行带来信誉风险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信息保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造成客户资料泄露,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非分管客户资料的;

(二)利用复印、打印、电脑存储设备、录像、录音、拍摄等方式私自保留客户任何资料的;

(三)未经批准,向行内其他部门、人员或第三方提供客户基础资料或客户名单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新闻媒体或新闻界个人的采访、录音、照相、录像,或出示任何有关理财文件、资料及其复印件的;

(五)未经批准,泄露有关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定、营销方案、标识设计方案、调研报告、培训材料和统计数据等相关资料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利用工作之便在理财中心(或理财工作室)为自己办理业务,谋取私利,或使用理财中心(或理财工作室)服务和设施为非理财客户办理业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在个人理财服务系统安装其他软件,连接非指定系统或网站,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五十条 理财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直接服务客户,或代交易柜员、现金柜员进行业务交易操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五十一条 理财服务人员(不包括柜员)违反规定,进行临柜业务操作,代客办理存款、汇款、投资交易,拥有柜员号及授权卡,甚至挪用客户资金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节 违反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授信调查、评估环节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有关准入规定,对不符合有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客户准予进入并发放授信的;

(二)违反贷前调查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或有重大缺陷的材料或报告,将导致后续环节判断、决策失误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和评估,故意隐瞒或歪曲客观情况,导致审查和决策失误的;

(四)对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和风险限额的核定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高评信用等级、扩大风险限额,误导后续的授信审查及决策的;

(五)贷前未按规定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资格,导致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的;

(六)违反授信审查有关规定,忽视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现风险隐患后未提出防范对策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授信业务评审环节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权审批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集体评审流于形式,未充分履行职责,导致存在明显缺陷的项目得以评审通过的;

(二)操纵、篡改评审结果或与授信企业串通,导致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得以审批通过的;

(三)违反授信审批有关规定,反程序审批授信业务的;

(四)违反授信审批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授信业务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总行授信政策审批操作的;

(六)违反职业操守审批授信业务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落实授信批复中所列前提条件就擅自发放授信的;

(二)未签订有效合同(协议)就擅自发放授信的;

(三)因错填、漏填合同(协议)重要要素而造成授信资产存在潜在风险的;

(四)未按我行标准格式或经上级管理部门或法律与合规部门认可的非标准格式及由执业律师制作的贷款文本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致使借款合同法律要件不齐,借款人责任不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应向法律与合规部门或者外部律师、法律顾问送审的合同未予送审,以及擅自修改经法律与合规部门或外部律师、法律顾问审定的合同条款,造成授信资产损失的;

(六)未按授信业务的批准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手续即发放贷款的;

(七)放款审核人员违反规定批准其他形式放款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贷后管理环节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应发现而未发现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或挤占、挪用贷款,或发现后未及时采 22 取相应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贷后检查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或反映借款人重大违约事件(包括企业重组、分立、兼并、破产涉案、诉讼、出现巨额亏损、经营情况急剧恶化等),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丧失诉讼时效,致使主债权或担保债权无法履行依法追索权利的;

(四)应发现而未发现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违规释放押品致使担保落空的;

(六)未及时对不良授信进行催收,导致错失清收良机的;

(七)遗失重要档案资料,导致授信出现潜在风险或损失的;

(八)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上述凭证或质押物丢失、毁损以及被擅自转让流通的;

(九)没有按规定实施贷后检查,对各类资产出现的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并进行分类调整和采取其它应对措施的;

(十)在授信资产分类过程中提供信息不真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分类产生误导的;

(十一)没有严格执行分类标准,导致分类结果与资产实际质量状况有较大差异的;

(十二)分类理由过于简单,没有对近期重大事件和变动情况进行分析,致使分类结果严重失真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客户退出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对于符合总行有关主动退出标准的客户,没有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分阶段逐步退出全部或部分授信方案,直至客户授信风险降低到我行可接受范围的;

(二)对符合主动退出标准的客户仍然发放贷款、融资性保函、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100%保证金除外)等高风险新增授信的;

(三)对符合限期退出条件的客户,仍然发放新增授信,没有通过清收、诉讼等手段迅速退出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办理贷款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

(二)未回避关系人贷款审批流程的;

(三)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

(五)违反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本条所称关系人是指,本行的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超越权限及转授权权限规定,对客户进行授信的;

(二)“化整为零”发放授信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或超权限开立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或其它书面承诺文件的;

(四)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依法应拒绝而未予拒绝的;

(五)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发放贷款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或违反规定办理业务,以及核批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贴现额度的;

(七)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办理信用证、保函、对外核批进出口保理额度、办理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保理融资业务的;

(八)出现严重授信违规事件,给我行授信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对资产风险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导致辖内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混乱,资产分类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

第十七节 违反保全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造成贷款或担保超诉讼时效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六十条 批准诉讼后未及时诉讼,造成我行债权受到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依法收贷过程中未经审批而少诉当事人,造成我行债权受到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 24 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依法收贷中主张权利不全,对我行拥有的应该提交的证据未提交或未经审批而放弃我行权利,造成我行债权受到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应申请强制执行而未及时申请,导致执行过时效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超越管理权限办理以物抵债业务,造成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处臵抵债物时未执行总行或一级分行规定的工作程序或有隐瞒、误导行为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减免企业债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办理以物抵债业务未按规定进行价值认定,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办理以物抵债业务不及时,对抵债资产维护保管不当,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处臵抵债物,造成我行财产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严重失职,导致借款人逃废我行债务,造成我行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 破产公告后,超过申报时限且未能提出合理理由造成我行债权丧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为核呆、核损,弄虚作假,编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批准核销后,明知债务人有财产而不追索,或在债务人处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七十三条 资产处臵过程中,出具虚假、片面信息或与相关当事人勾结或提供与事实不相符的报告,损害我行利益,谋取个人或小集体不正当利益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违反审批规定发行银行卡的,给予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七十五条 违反授权授信管理规定,超权限、超限额授权或授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违反借记卡、贷记卡、准贷记卡计息规定,擅自加、减、免利息,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七十七条 授权值班人员擅离职守,造成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未按催收管理流程操作,及时追索透支,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商户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形成商户欺诈风险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管理规定,造成重要凭证、打卡机、加密机、密钥、空白卡、制成卡、废卡、烫金纸、色带、写磁机、印章被盗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挂失申请处理不及时(依据《挂失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或信息登记遗漏、不清晰、不完整造成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八十二条 违反规定给持卡人开具保证金存单或其他定期存单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八十三条 违反规定办理保证金存款支取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银行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银行卡资金清算规定,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银行卡挂失和补发规定造成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七条 窃取或故意泄漏客户银行卡密码,盗取或协助他人盗取客户资金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节 违反ATM及自助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网点管理不善,导致本机构ATM业务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主管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八十九条 网点主管违反ATM管理规定安排工作的,如网点主管兼任自助设备操作员或帐务处理员、安排同一人管理同一台ATM的钥匙和密码、安排自助设备操作员兼任吞没卡保管员等,给予主管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ATM管理规定,造成ATM密码、ATM钥匙被盗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ATM管理规定和出纳规章制度规定,进行ATM现金操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ATM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定期进行查库、不作有关账薄登记的;

(二)不及时进行账务核对,出现账账、账实不符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结账及现钞清点操作的;

(四)发现长短款及假币,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账务处理的。

第二十节 违反清算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故意截留、延压、重发资金清算汇划信息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因违规操作致使汇划信息丢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未按规定时间、方法调整“联行行号与清算机构对应表”,造成死信息影响正常业务往来,或客户投诉、经济损失以及恶劣影响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未经授权,擅自对客户、柜员资料进行修改、增删或在业务用机上进行与业务工作无关的操作,给予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或要求电脑人员修改系统操作功能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 伪造汇划信息的,给予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不按规定和时限核销勾对账目,不及时查询查复未达账款,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条 在清算过程中违反规定为客户提供透支、垫款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百零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已入账款项调整起息日,造成账户透支形成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零二条 违反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系统及有关业务系统管理规定,擅自掌管口令、泄露操作口令、混设操作岗位和滥用SWIFT报文格式、超权限向国外发送重要SWIFT报文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节 违反RTS系统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RTS系统密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借用、串用用户名及密码的;

(二)保管密码不善被他人盗用的;

(三)盗用他人密码的。

第二百零四条 违反RTS系统授权管理规定并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故意违反RTS系统操作规程,错用、串用报文格式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 违规在各类报文“摘要栏”内录入无真实业务背景虚假信息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零七条 违规不为客户做及时入账处理,延误客户资金使用,引起客户投诉或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零八条 违规处理RTS系统中的各类查询查复业务,或以查询查复为由恶意扣押客户资金, 引起客户投诉或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零九条 虚设RTS系统中客户资料或篡改客户资料,影响业务正常运行,造成银行或客户资金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一十条 篡改RTS系统中的各类码表或未按RTS系统操作规程中的规定程序进行码表维护,影响业务正常运行或造成行内资金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与行内外人员相互勾结,违规使用RTS系统中的退划、转划报文,将有关真实业务或虚填业务退划或转划给行内外相关人员,造成行内资金损失或非法获利的, 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在系统终端上因非工作用途而影响系统正常运转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计算机应用、维护及操作人员违反规定或未经业务主管人员授权,擅自对账务数据进行处理或修改、增加、删除应用系统数据和业务数据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 擅自编制、使用、修改业务应用程序、调整系统参数、变更流程,并由此改变业务数据和会计数据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一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或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条件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规定,在业务用机上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违规上互联网或利用通讯手段非法侵入其他系统和网络的(含从本行的一个业务系统进入另一个业务系统,从本行以外的系统和设备侵入本行的业务网络系统,以及从本行的业务网络系统进入本行以外的网络系统),影响正常生产程序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一十七条 系统管理、应用维护和操作人员离开生产系统主机终端或工作站终端时,没有按操作规程退出系统或没有定期更换ID密码发生被人盗用情况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一十八条 计算机系统管理、应用程序和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擅自脱离岗位,造成系统故障或未及时处理故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规定将属于本行的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据为己有,或借给其他单位乃至泄露技术机密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二十条 未按规定完成数据备份,影响正常业务处理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二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盗用或故意泄露密码的;

(二)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硬件设施的;

(三)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三节 违反印章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制发本行印章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管理、使用本行印章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现本行印章丢失、被盗、被伪造等情况,不按规定报告及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开展业务与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保管、使用个人名章的,给予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 在更换印章时,使用印章机构未按规定退缴旧印章、制发印章机构未按规定收缴旧印章的,给予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节 违反保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印鉴、密押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泄密、滥用、盗用、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泄露客户信息的,给予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或约定,泄露客户商业秘密的,给予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保密合同的规定确定。

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携运涉密文件(含复印件)出境的,给予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泄露、混用操作口令、密码,或泄露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钥、口令、网络地址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保密规定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盈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的;

(二)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国家秘密、本行商业秘密,并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

第二百三十三条 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确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本行商业秘密,是指由中国银行产生、依法所有或占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行带来经济利益,如被披露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本行商业利益,经本行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

本行商业秘密的范围,按《中国银行商业秘密保护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节 违反媒体披露和文秘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并泄露本行商业机密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擅自对外发送稿件、信息、内部法律意见书,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百三十八条 造成重大信息漏报,以及因提供信息不及时延误新闻发布时间的,给予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百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本行统计资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 32 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四十条 不按规定收发及处理文件,情节严重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百四十一条 违反档案收集、移交、借阅、保存及管理规定,致使文件、凭证、账簿、报表、合同、清册等不能按规定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处分;造成档案丢失、泄密、毁损、被串换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经审批销毁属于本行所有的档案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上级行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和由信息统计主管部门制发或审核制发的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百四十四条 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制作、上报假表、假数、假材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节 违反法律与合规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未经规定的程序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未按规定对送审的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情节严重的,给予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不按规定报告经济诉讼案件有关情况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 违反外聘律师管理规定擅自外聘律师,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在外聘律师过程中谋取私利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违反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或私自销毁客户交易记录的;

(五)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他人员的;

(六)未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七节 违反内部监督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五十条 故意阻挠、抵制、干扰本行内部监督部门和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藏、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拒绝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隐匿或故意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授信档案等资料的;

(四)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五)拒不执行监督检查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整改建议的;

(六)诬告、陷害或侮辱、诽谤他人的;

(七)有其他妨碍监督检查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一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五十二条 监察稽核、业务管理、综合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违反内部监督检查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监督检查不深入,应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发现问题不报告,故意回避或掩盖问题真相的;

(三)故意瞒报经济案件和重大事故的;

(四)袒护、包庇违规行为人的;

(五)泄露举报人身份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七)不按规定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理的。

第二十八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通勤门钥匙无专人管理、交接登记的;

(二)通勤门钥匙遗失,没有及时更换锁头(密码)和登记备案的;

(三)通勤门没有处于反锁状态的;

(四)对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内未按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的;

(五)不熟悉各类应急预案,不会使用防卫器具、报警设备和灭火器材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违反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营业前和营业终了未对营业场所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的;

(二)未及时开启或擅自关闭电视监控、报警设备的;

(三)未及时更换录像带(光盘)的;

(四)未按规定保存录像资料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阅或查阅监控录像的;

(六)电视监控、报警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报告、修复的;

(七)未按规定接送款箱的。

第二百五十五条 违反安全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营业期间不关通勤门的;

(二)营业期间单人当班临柜的;

(三)下班时未将技防设施臵于布防状态的;

(四)下班后未按规定关窗、闭门、落锁以及拉闸断电的。

第二百五十六条 违反守库押运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调班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班手续的;

(三)对进入守库室、金库的人员验证不严或没有进行验证登记的;

(四)押运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防卫器械的;

(五)接送款时代替出纳人员提拿款箱或签字的;

(六)守库押运期间从事与守押工作无关活动的;

(七)违规允许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或守库室的;

(八)上岗前酗酒或在岗期间饮酒的;

(九)擅自动用运钞车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 违反守库押运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守库押运期间擅自脱岗的;

(二)运钞时搭乘无关人员或搭载其它物品的;

(三)擅自改变运钞路线的;

(四)接送款时押运人员不按规定下车警戒的;

(五)运钞车驾驶员在运钞过程中,擅自熄火、停车或离开驾驶室的;

(六)守库期间私自留宿无关人员的;

(七)向无关人员提供金库守护及押运情况的;

(八)未履行守库押运职责监控目标,以致被抢被盗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 违反守库押运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在守库室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五十九条 违反枪支弹药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保管枪支弹药或枪支弹药帐实不符的;

(二)损坏枪支的;

(三)发现同岗有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四)发生涉枪案件、事故,谎报、迟报或隐瞒不报的。

第二百六十条 违反枪支弹药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按规定存放枪支、弹药的;

(二)持枪威胁他人的;

(三)造成枪支丢失的;

(四)在不允许使用枪支的场合使用枪支的;

(五)私自持枪外出的;

(六)无必要情况随意鸣枪的;

(七)将枪支交他人玩耍或私自将枪支借与他人使用的;

(八)随意摆弄枪支造成枪支走火的。

第二百六十一条 违反枪支弹药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盗、抢枪支弹药的;

(二)持枪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持枪自杀或自残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 违反电视监控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一)私自将无关人员带进监控室或违规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交接班手续的;

(三)擅自调阅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录像资料的;

(五)发生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六)录像资料丢失或未录制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违反电视监控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布防的;

(二)擅自脱岗的;

(三)私自留宿无关人员的;

(四)在监控室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五)上岗前酗酒或在岗期间饮酒的;

(六)向无关人员泄露技术秘密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违反电视监控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篡改或故意毁坏录像资料的;

(二)故意损坏监控、报警设备的;

(三)在监控室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违反值班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离职守的;

(二)值班期间不巡视或巡视不到位的;

(三)遇有情况,不报告、不处理或报告、处理不及时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机房或违规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机房的;

(二)擅自将机房内数据资料带出机房的;

(三)计算机人员变动未及时更换密码的;

(四)计算机房防盗、防火、防雷电工作不落实的;

(五)未妥善保管计算机密码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重点防火部位、防火区域或办公、营业用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在重点防火部位、防火区域未经审批动用明火或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地方使用明火的;

(三)违章接拉电线、使用电器的;

(四)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或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五)将消防栓、灭火器材挪作他用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第二百六十八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值班人员擅自脱岗的;

(二)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三)故意破坏消防设备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建立消防值班制度、消防组织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维修、更换)消防器材的;

(三)未对消防设施定期检测、维修的;

(四)未制定消防预案的;

(五)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的;

(六)监督检查不力,隐患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第二十九节 违反社会公德和员工行为准则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条 贪污、挪用、私分、侵占银行资金或财产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七十一条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和本行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手续费以及报销费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盈利业务交由亲友承包经营,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和亲友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未经批准从事与本行利益有冲突的兼职职业,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七十四条 违反规定,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它盈利性的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七十五条 利用工作时间或工作便利为本人及亲友的股票、外汇、期货等金融投资产品进行查询或交易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七十六条 参与内幕消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或暗示他人参与相关交易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参与嫖娼、卖淫等非法活动的;

(二)参与色情活动的;

(三)报销或变相报销色情服务费用的;

(四)传播色情书刊、色情音像制品的。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与下属员工赌博的;

(二)与客户赌博的;

(三)参与任何形式聚众赌博的;

(四)为他人提供、垫付赌资或赌债的;

(五)为他人介绍、提供赌博场所的。

第二百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吸食、注射、种植、贩运和私藏毒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麻醉品的;

(二)为吸毒、贩毒人员提供资金的。

第二百八十条 包庇他人赌博、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和违规炒股或阻挠相关调查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八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八十二条 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公安机关依法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八十三条 严重违反员工管理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工作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八十四条 违反本行员工职业形象的有关规定,给本行的声誉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附则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有的各类违规处理规定一律废止。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本办法。但此前有关规定不认为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据原规定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根据业务经营范围的扩展,本行保留及时调整和增加违规行为及其处理种类的权利,但需经过与本办法相同的审批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近二个月,在全县信用社开展了《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 本人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对《处理办法》所涉及的共......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文章标题: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前 言 银行业行规行纪的特点行规行纪是国家金融政策、法令为根据,结合银行业的自身具体任务而制定的,要求银行业职工在各项业务活动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

信用社违规员工处理办法

XX市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

下载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正式稿)word格式文档
下载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正式稿).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