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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项目登记试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畅通,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拟申请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数据库的建立、管理按《福建省交通厅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登记管理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的登记管理;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登记管理的行业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的项目登记,应包括项目名称、起讫点、里程、技术状况、责任主体、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公路项目,方可申请进行项目登记。(一)按有关标准建设,经有权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二)养护责任主体明确,地方配套养护资金来源落实;
(三)列入年报数据库,且其县、乡、村道的行政等级划分符合规定。第七条 项目登记的申报程序。
县道的登记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厅备案。乡道的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登记,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厅备案。村道的登记应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登记,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厅备案。
第八条 农村公路项目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时,按第七条中的项目登记程序重新进行上报批准与备案。
第九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的项目,上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有权直接修正其在项目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已建农村公路项目,实行年度登记制度,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在每年11月底将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项目登记及修改情况汇总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新建农村公路项目,实行与省级抽检同步申报、年底汇总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 批准登记并通过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的农村公路项目,列入年报数据库,相应的省级养护补助资金下达依据其养护管理工作的年度综合考核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项目登记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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