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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大
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修 正 案)
大会秘书处 二○○四年六月
关于《河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修正案)》的说明
现行的《河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于2000年1月 14 日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经过四年的实践证明,现行的《细则》对指导和规范我校教代会制度建设与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我校各项改革的深入,为使教代会制度建设更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更有力的促进学校民主政治的深化,需要对具有法规性质的《细则》进行必要的修改。
对《细则》修改工作是在校党委指导下进行的,并根据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联合签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河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有关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第三条中,写入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内容,使教代会建设和工作开展的指导思想更加系统明确。
二、在第九、十条中,关于教职工代表名额和各种人员在代表名额中应占的比例,做了具体规定。即“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在岗教职工总数的6-10%确定”;“教学一线人员(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30%,女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三、在第十六条中,关于大会主席团设置,由现行《细则》规定的“每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只负责大会期间的工作,修改为“每届代表大会推选主席团,并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大会主席团在闭会后,称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并明确了主席团(执委会)在大会召开期间和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
四、在第二十条中,对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进行了调整,撤消了“住房监督”工作委员会,增设了“劳动争议调解”、“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即由现行《细行》设置的四个委员会调整为五个委员会。
五、现行《细则》共6章27条,经修改后为6章26条,即原第二十一条的内容并到第十六条内。
河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00年1月14日第五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004年6月27日第六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河北大学改革与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本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措施)、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制定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
—1— 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七条 校长每年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在岗教职工总数的6-10%确定。凡依法与学校建立聘用(劳动)关系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院、部、馆和校直、后勤、产业系统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学一线人员(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30%,女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增补本单位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换:调离本学校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离退休的;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失去群众信任的。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少的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建。每个代表团推选团长1名,主持代表团活动,推选副团长若干名,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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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加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三)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五)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离退休人员、学生等作为列席和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列席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届代表大会推选主席团,并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大会主席团在闭会后,称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主席团(执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主席团(执委会)要推选1名主任和1名副主任(大会期间称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负责日常活动的召集和组织。常设主席团(执委会)职责是:
大会召开期间
(一)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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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主持会议;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的讨论、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五)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问题。大会闭会期间
(一)组织、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织、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研究处理闭会期间遇有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问题,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每届会议前,由现届大会主席团(执委会)或工会提出主席团(执委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方案,同行政协商,经学校党委审查,提交大会预备会会议通过。主席团(执委会)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组成,教学一线人员应占较大比例。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召开时间一般定于放寒假前。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大会主席团(执委会)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大会主席团(执委会)或工会在大会前一个月左右,经过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议案都要形成决议,并应得到认真贯彻;每次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工会向全体教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处理落实工作由学校行政负责。对决议的贯彻和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一切工作活动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置民主评议监督、劳动争议调解、青年教师、生活福利、提案工作等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人选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4— 根据需要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组成人选由教职工代表举手通过产生。每个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委员会全体成员推选。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准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
(二)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大会主席团(执委会);
(三)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四)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执委会)报告工作;
(六)保持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行政部门的经常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研究。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第二十一条 院、部、馆、校直、后勤、产业系统等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行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应的职权,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具体实施按照《河北大学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进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会主席团(执委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大会主席团(执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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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本实施细则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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