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_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3:00:0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偃师市人民法院 王双喜 杨盼盼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是否属于免税项目?原告在“工伤医疗期内”并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实为依法向原告支付的一种“工伤医疗期待遇”。原告受伤之后的前12个月应作为基本的停工医疗期、停工留薪期,该停工留薪期待遇实为停工医疗期应享受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属于免税事项。故对职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应作为“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 情

2012年4月28日,原告因工负伤,即停工接受治疗。原告停工留薪就医期间,其所在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之规定,支付原告原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在按工资条目输入单位日常使用的、国家税务总局研发的自动扣税软件中时,原告的工资条自动生成,在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内,2012年5月、2012年11月、2012年12月、2013年1月、2013年2月、2013年3月,分别被扣缴个人所得税137.65元、471.51元、13.67元、2365.64元、3323.89元、279.06元,共计6591.42元。

原告知情后,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告某某税所递交退税申请,要求该税所退还税款6591.1元。某某税所调查了解后,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二条列举的事项,该工资福利不属于免税的项目,遂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洛某地税通(2015)00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其申请事项“不予退税”。同日,原告向被告某某税局递交了复议申请。次日,该被告予以受理。经审查,2015年12月14日,被告某某税局向原告送达了洛某地税通(2015)00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被告某某税所作出的处理意见。原告在期限内诉至我院,要求撤销二被告所作的不予退税通知,并退还所扣的税款,赔偿损失。

审 判

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内,被告扣缴原告个人所得税6591.42元事实清楚。原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收入系“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即原告受伤之后的前12个月应作为基本的停工医疗期、停工留薪期,该停工留薪期待遇实为停工医疗期应享受的待遇。原告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退回。被告以国家税务总局制作的纳税软件“见工资即自动生成个人所得税”的理由来否定原告遭遇工伤后领取待遇的性质,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该辩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申请退税过程中的损失5000元,无法律依据,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5)偃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

一、撤销被告洛阳市某某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所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洛某地税通(2015)00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区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洛某地税通(2015)00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被告洛阳市某某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所退回扣缴原告李某某的个人所得税款6591.39元,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洛阳市某某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所、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区地方税务局各负担25元。

评 析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原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是否属税务部门免税项目。单就原告“工伤医疗期内”,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来看,实为依法向原告支付的一种“工伤医疗期待遇”,而与平时所发“工资”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既然时间界定上有区别,那么就不能机械的使用纳税软件“见工资即自动生成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来操作执行。这样做既损害了工伤者应享有的合法待遇及权益,又违法悖理失去公允。笔者认为在对“工资”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方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综合分析、正确界定及妥善处理。

一、原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收入系“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与平时所发“工资”在时间及性质界定上,应认真区别。《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在受伤后的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性质与正常情况下所发“工资”的时间界限及性质是不同的。什么是“工资”,工资是工钱的一种类型,即员工的薪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而原告在“工伤医疗期内”,并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实为“工伤治疗期间的一种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之“工伤保险待遇”章节中,将“工伤保险待遇”作了一一列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受伤之后的前12个月应作为基本的停工医疗期、停工留薪期,该停工留薪期领取的工资实为停工医疗期应享受的待遇。

二、职工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应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2)40号第二条规定的“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并不矛盾,故被告扣缴原告享受的工伤医疗期待遇所得“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退还原告。

三、被告即税务机关扣缴原告“个人所得税”所谓的理由、依据及误区与立法精神相悖,应予以纠正。二被告则称,《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只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才属于免税的项目。原告领取的工资达到了纳税的标准,依法应扣除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2)40号通知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列为免税所得,在第二条又对此作了详细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未将“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列举进去”,该部分显属纳税事项。我局只是税务征收机关,无权改变法律规定。该条内的“等”字实为“列举煞尾”的意思。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局不敢擅做主张。另受伤职工的收入应大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等项目,而在第二条的详细解释中,未将“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写进,应理解为免税内容不包含此一项目,现要求被告退还所扣的个人所得税,无法可依,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申请退税过程中的损失5000元,法律依据不足,对该部分请求也不予支持。故应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以上是被告税务机关在扣缴原告“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理由、依据及误区。究其原因在于未能深刻理解立法精神,机械执法所做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应予纠正。

四、职工工伤期间的工伤待遇,应依法予以保障和维护。职工因公遭受伤害,对职工本人而言就是一种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本应依法享有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使其得到应有的医治及抚慰。然而税务部门在未认真理解和把握立法精神的情况下,机械的硬将原告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视作正常的工资收入,强征“个人所得税”,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应依法退还扣缴原告的税款。同时通过此案,我们也建议立法部门将职工因工伤医疗期间应享有的待遇,包括所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进一步予以明确,以依法及时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当事人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倍感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温暖。

——————分割线——————

本订阅号是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交流平台,致力于传播劳动法观点与实操技巧,构建企业用工管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电话:13264109566、010-85892499(唐向前律师)。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待遇?

“自由冲浪人”为你分享8篇“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经本站小编整理后发布,但愿对你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篇1: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待遇? 停......

停工留薪期确认书

山东省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单位:伤害部位: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同志停工留薪期为个月(自年月日......

停工留薪期管理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找法网 工伤赔偿知识】摘要:什么是职工停工留薪期?所谓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

河南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河南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合理确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郑州市实......

下载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word格式文档
下载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