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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财税[2005]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 财库[2005]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退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已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办理退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原缴款书,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收款单位”栏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账户;扣缴义务人根据现行的结算规则及时退至纳税人账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持股超1年股息红利免征个税适用新三板1、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答:自2013年1月1日起,我们对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差别化个......
问: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答: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财库[2005]187号 【发布日期】2005-06-24 【生效日期】2005-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01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税[2015]101号 【发布日期】2015-09-07 【生效日期】2015-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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