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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环保局关于支持浙商在杭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环保局,城区环保分局,高新区(滨江)环保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度假区环保局:
为贯彻和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119号),进一步吸引浙商回归在杭投资,支持浙商在杭创业创新,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省委、省政府提出,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是推动浙商跳出浙江与扎根浙江、发展浙江有机统一的战略举措。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有助于浙江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高浙江参与世界经济竞争与合作发展的层次和水平,更有助于我市十大产业的发展,对我市抢占新一轮产业竞争制高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要统一思想,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参与宏观决策,制定完善环保扶持政策,为浙商参与杭州建设构筑更高的发展平台、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指导思想
(一)建立支持浙商在杭创业创新环保服务领导小组。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全力做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成立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处室合力抓、各科室抽调高素质人员的服务保障组织,确保服务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明确支持浙商在杭创业创新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坚持科学发展,推进富民强市,打造东方品质之城,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部署,以保护环境、优化发展、维护权益为方针,积极参与宏观决策,切实履行环保职责,健全环保优惠政策措施,改进环保服务水平,提升环保服务效率,更大限度地吸引浙商来杭创业创新。
(三)完善支持浙商创业创新考核体系。把对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各级环保部门参与综合决策、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对浙商来杭创业项目的环评实施“一事一评”,由业主单位参与对环评机构的评议,并把此作为环评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把握主要原则,积极引导浙商创业创新
(一)要坚持绿色引领,科学发展。积极引导浙商树立绿色投资理念,积极参与循环、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二)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全程服务。在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环境准入的同时,要为浙商项目提供全过程、全方位、面对面、点对点的环保服务,在门户网站和政务公开宣传栏等载体上开辟服务专栏,及时进行公告和动态更新相关法规政策、准入条件、审批事项、办事流程、承诺时限和责任人员,努力确保符合要求的浙商项目顺利落户。
(三)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积极支持效益好、附加值高、属于产业鼓励类的重点建设项目,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的“两高一资”项目,坚决制止违法违规项目。
四、完善环保优惠政策,支持浙商创业创新
(一)督促环评单位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要求,开展业务收费。鼓励环评单位和环境监测单位自愿降低业务收费,提供优质服务。为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浙商投资新建的项目优先安排监测,2012年对浙商投资的新建项目监测业务收费降低10-30%。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浙商投资的十大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减排(污染治理)项目,2012年安排环保生态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浙商企业污染治理。向浙商投资的企业征收的排污费,用于浙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三)合理配置排污指标。在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般项目靠挖潜、有限容量保重点”的指标配置原则,优先保障浙商重大项目建设所需的排污总量指标。对浙商投资的低污染的十大产业项目、民生项目、循环经济项目以及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重大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按照排污指标逐级调剂原则优先进行调剂,在所在地无法调剂总量指标来源的前提下,通过全市统一调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方式解决,并适度降低排污权交易费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涉水主要污染物可在流域范围内实施跨区域调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两项涉气主要污染物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跨区域调剂。
(四)优先环保经济政策倾斜。制定完善和落实有利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环保经济政策。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浙商投资项目协调银监等金融部门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浙商企业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其核查申请可以优先办理;对环保行为良好、污染源监控系统完备的浙商投资企业,在环保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升级、申报绿色企业、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五)支持浙商研发环保先进技术。对回归浙商企业研发环保先进应用技术的实施示范,经专家论证确立为环保先进应用技术的,在资金上给予适当支持。浙商企业在我市开展环保先进应用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可帮助申请省、市级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资金。回归浙商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签订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自动连续监测等领域专业类别),可帮助企业向省环保厅申请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五、加大环保服务力度,构建环保服务平台
(一)前移服务平台。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加大浙商投资项目,尤其浙商投资的低污染的十大产业项目、民生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省市重大项目的环保服务作为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核心任务,切实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要建立专人跟踪制定,跟踪项目进展,及早介入项目前期工作,主动介入当地吸引浙商投资的各类投资洽谈、项目推介活动,掌握浙商项目引进、投资动态,提前告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保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工作流程,引导项目向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功能区集聚,敦促环评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抓紧项目环评报告的编制工作,确保服务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依法依规、能放都放”的原则,浙商投资的项目中涉及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的文教医卫项目、低污染工业项目委托或下放给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对入驻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的浙商项目,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对浙商投资的涉及全市经济重大战略支撑的项目,、低污染的十大产业项目、民生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省市重大项目、重大外资项目以及民生工程、文教医卫、生态环保、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等符合产业政策和投资要求的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
(三)积极扶持浙商创业创新企业的上市培育、核查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扶持浙商创业创新企业,尤其涉及十大产业重点项目、民生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的浙商创业创新企业。及早介入,主动上门服务,按照上市环保审查要求,指导企业及时整改环保工作中欠缺内容,帮助企业做好相关上市核查中的环保工作。
(四)加大技术咨询服务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针对浙商企业特点及其污染防治需求,组织环保科研、监测、评价单位开展“环保科技服务月”活动,组织环保科技下基层技术服务,为浙商企业的环保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选好先进适用环保技术和污染治理设施。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开放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等科研和测试设备,支持浙商企业技术创新。
(五)加强环评单位考核,为浙商提供优质环评服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环评单位的考核力度,进一步规范环评市场,提高环评质量和服务意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浙商投资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科学地指导浙商企业采取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减缓因项目实施带来的环境影响。同时,在保证环评质量的提前下,督促环评单位进一步缩短环评编制时间,力争在60天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20天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为浙商提供科学的环境评价和高效、优质的环评服务。
(六)吸引浙商资本投向环保产业、科技和基础设施项目。积极向浙商宣传生态环保相关产业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在公开、公平的条件下,大力吸引和支持浙商资本投向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环保装备和产品生产,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清洁生产、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和节能减排等环保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服务,参与环保关键技术攻关、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以及环境技术咨询、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咨询服务。
六、营造良好环境,吸引浙商回归创业创新。
(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支持浙商创业创新。要把腾出更多环境容量作为顺利推动浙商项目建设的重要保障。,认真贯彻和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14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78号)要求,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能耗行业深化整治促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等省、市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文件精神,积极采取关、停、并、转、迁、治等措施,大力整治重污染企业,坚决关停淘汰现有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或项目,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存量调整、“腾笼换鸟”。加快推进重点减排项目实施,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浙商投资的十大产业等重大项目建设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环境整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吸引浙商创业创新。扎实开展造纸、化工、电镀、印染、铅蓄电池、制革六大行业的污染整治,并结合“三江两岸”污染整治,大力推进区域、流域和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区域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集中治污能力和水平,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浙商回归的重要因素。
(三)强化环境监管,营造良好竞争环境。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执行各项环境标准,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对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做到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为浙商回归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更要给浙商回归作好指导服务。各级环保执法部门要健全对浙商创业创新企业的服务联系制度,开展点对点指导和帮助,在“三同时”跟踪管理时,要会同浙商企业,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避免企业走弯路、误时机。各级环保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办法,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的各项任务到岗到人,共同推动形成环保部门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的强大合力,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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