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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矿与剥离石方爆破
甲方: 乙方: 合同期限: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2014年施工合同
月 日
山露天采矿与剥离石方爆破施工合同
甲方: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黄金矿山定额标准及山金矿开采的实际情况,甲方同意将山露天采矿与剥离石方的爆破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承包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山露天采矿与剥离石方爆破工程。
1.2 工程位置:山露天采矿场(具体作业地点由甲方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安排)。1.3 工程内容:露天采矿与剥离石方爆破施工作业。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 爆破总方量以甲方下达的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为准。
1.6 承包期限: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乙方若能严格履行合同,在本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包权。
1.7合同期限届满后若甲方不再外包时,甲方提前10天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3天内退场移交完毕。
1.8承包工作范围:乙方承包甲方山露天采矿场的爆破施工作业任务。经甲方审定后的爆破设计方案,由乙方进行爆破施工作业。
1.9质量要求:炮孔应符合爆破施工要求,爆破后矿石粒度对角线边长大于80cm的爆破大块,由乙方负责解小;
1.10甲方提供满足月、年度生产计划及为爆破施工要求的作业平台的前提下,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生产要求完成矿岩的爆破施工作业,配备相应的设备和技术力量,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下达的任务。
1.11矿岩爆破量以服从甲方生产需要,并不得影响甲方生产为原则。甲方月底向乙方下达次月矿岩爆破量计划,具体根据甲方生产需要调整。
1.1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爆破作业和民爆物品管理的安全规程,切实加强生产管理,杜绝/ 12
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章 施工设施、设备及材料
2.1 甲方提供乙方施工过程所需的简易工棚、简易修理场所、员工住宿、办公场所,生活用水、供电设施,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缴纳租用费用和水、电费,并负责该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执行合同期间需增加工棚等建筑设施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建筑施工及材料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增加的建筑及其设施的所有权无偿归甲方所拥有,乙方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无偿使用。
2.2 乙方必须管理好、维护好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及设施,如有损坏,乙方应及时修理好,否则因该等设备设施的损坏或遗失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按甲方资产管理部门评估价赔偿损失。
2.3 施工中所需的生产设备由乙方负责,乙方要按甲方计划工程量,配备好各种生产设备、各类技术和管理人员。
2.4 甲方负责配电房以及外部高压供电设施的安装及维护保养工作,其余由乙方所使用的配电设施的安装、维护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因乙方原因导致配电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2.5 乙方生产或生活所需的材料可自行采购也可到甲方仓库领用。乙方到甲方仓库领用的所有材料的单价按甲方实际购进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及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及合理损耗、税费等所计算的单价。但柴油、汽油等需按甲方规定领用或购买。
2.6 火工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运输、存储、领用、施爆、爆破警戒、安全管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乙方可使用自行生产的现场混装多孔粒铵油炸药和现场混装乳化炸药。
2.7 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购的火工材料必须用于本工程项目的爆破作业中,禁止用于与本工程项目的爆破无关的工作内容,禁止用于其他任何工程,禁止以各种方式流出矿区以外,若发现以上情况或其它任何弄虚作假行为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收取乙方违规总金额10倍的违约金、将乙方评定为不合格承包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8 甲方有权对乙方火工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乙方必须配合甲方/ 12的检查工作。
2.9 甲方对乙方使用水电费实行装表计量收费,其中水费按6.00元/吨、电费按0.65元/度结算。甲方负责对乙方所属生产生活区垃圾进行统一运输处理。
第三章 双方责任
3.1 甲方责任
3.1.1 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技术指导、提供总体规划图件、采剥作业计划、施工方案要求、有关的安全要求、地质资料;及时通报矿区地压活动情况,并提供调查的采空区资料;做好明显的现场矿岩标志。
3.1.2 甲方应及时保证乙方的生活水、电等设施的畅通,及时协调好外部关系。3.1.3 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甲方应按实际影响天数给予扣减当月爆破任务。
3.1.4 若甲方需调用乙方设备,应征得乙方同意,但涉及到抢险、救护等紧急情况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若乙方设备在非自身作业区域因抢险等上述作业造成重大损坏的,甲方按其实际损失扣除保险赔款以后的差额给予补偿。
3.1.5 甲方必须确保油、水、电等生产材料的供应,如有延误,当月超过1天或8小时的,按超过天数或超累计时间,扣减当月生产任务。
3.1.6 甲方应及时组织每月验收和年度总验收,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3.1.7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年度和月度采剥作业计划。
3.1.8 甲方应将新发布的与乙方有关的规章制度抄送一份给乙方,乙方可以查阅、复制甲方现行有关规章制度。
3.1.9甲方应有专门部门(露天采矿厂)协调乙方和甲方指定铲装、运输等部门间的关系。
3.1.10甲方应有专门部门(露天采矿厂)协调乙方爆破班组和甲方其他指定的穿孔、铲装、运输等施工企业的设备和人员撤离的工作。
3.1.11 甲方提供经过安全评价和验收合格的民爆仓库,租给乙方使用,仓库安全由乙方负责。
3.1.12 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分平台作业(爆破)地点,提供现场指导,并对乙方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2 乙方责任/ 12
3.2.1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下达的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进行爆破施工作业 3.2.2 乙方在承包期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安排与调度,禁止从事有损害甲方矿山利益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将来补充签订的合同、协议、承诺等,对乙方的侵权或违约行为进行扣款赔偿直至解除合同,以上对乙方的扣款赔偿将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2.3 乙方在施工中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生产技术指导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露采作业指导书》以及甲方其它相关规定。
3.2.4 乙方应根据甲方当月的生产作业计划,于月初提交具体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报甲方山露天采矿厂备案,严格按月采剥作业推进线进行作业。
3.2.5 中深孔爆破由乙方负责设计审核,报甲方山露天采矿厂备案后方可施工和爆破,否则不准爆破。乙方按工业指标的夹石剔除厚度和最小可采厚度组织好分采分爆。乙方必须确保足够的爆堆,以满足甲方生产需要。乙方在中深孔爆破设计时,必须考虑降低大块率,提高延米爆破量,研究采空区的中深孔爆破,减少铲装成本。
3.2.6 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对工作面、采剥总量、采剥比例等的安排及调整,并按时参加甲方及下属山和露天采矿厂主持召开的生产会议。
3.2.7 乙方应为所有员工和财物参加保险,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乙方员工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一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3.2.8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火工材料的采购、领用、运输、保管和使用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3.2.9 乙方负责配电房至使用现场的用电设备及电缆、开关的维修。3.2.10 乙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若发现乙方不具备或丧失相应的施工资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给乙方任何补偿。
3.2.11 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时,对甲方的各类规章制度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甲方管理;在合同履行期内,愿意按甲方内部单位接受各类规章制度的约束和扣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包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
第四章 生产作业计划考核/ 12
为提高作业计划的执行力,促进作业计划目标的实现和保证采场各项工程按时完成,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考核条款:
4.1 甲方山露天采矿厂每月下达的《露天采剥作业计划通知》和《露天采剥计划图》为考核依据,甲方山露天采矿厂和矿总调度室的指令以书面形式下达为准,考核基准分为100分。
4.2 乙方对照《露天采剥计划图》中每个作业平台的计划线,实施露天爆破作业。爆破总量完成率应达到95%以上,爆破量低于95%时,每降低1%扣1000元。
4.3 在完成计划线内作业量的情况下,确实需要在计划线外作业的,可先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山露天采矿厂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列入当月结算考核范围。未经甲方审批的计划推进线外区域禁止作业,工程公司擅自作业的工程量不予结算。
4.4 乙方的生产作业安排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山露天采矿厂和矿总调度室的指挥和调度,按月考核,具体如下:
4.4.1 乙方第一次未执行调度和指挥,按5000元以上进行扣款; 4.4.2 第二次不执行指令,按10000元以上进行扣款;
4.4.3 第三次拒不执行调度和指挥,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不安排作业,进行停产整顿,或按甲方相关制度给予扣罚或赔偿并否决考核单价。
4.5 设备完好率考核:
4.5.1 乙方必须保证计划所需要作业设备(装药车、运输车辆等)的正常运行,保持设备的完好率处在良好水平。
4.5.2 乙方每月末要将下月作业设备的运转及修理情况向甲方山露天采矿厂及时报送,让甲方能够及时掌握设备完好率状况,以便能及时对各施工单位提出要求。
4.6 其它:
4.6.1 计划的制订应充分征询各工程公司意见,在协商的基础上制订,但涉及全年计划时必须服从。
4.6.2 考核指标必须严格执行,但其应扣除非各工程公司原因造成的结果。
第五章 安全环保责任
5.1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12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因乙方责任而造成以上管线设施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责任和相关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5.2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安全规定。必须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生产的根本宗旨,严格遵循安全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5.3 乙方必须具备工程施工资质,并保证其所有进场作业人员具有相关作业资格,车辆、工程机械和爆破物品管理、使用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员资格证,禁止乙方雇佣文盲人员。
5.4 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所有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不适应矿山作业的一切病症。乙方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甲方安排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作业指导。
5.5 乙方必须做好上岗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及日常配戴检查工作,确保上岗人员能正确使用和配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未穿戴齐或穿戴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入工地或上岗作业。严禁酒后上岗。
5.6 乙方应当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害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救援措施等;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7 乙方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8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作业人员的现场安全技能教育、指导和日常作业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5.9 乙方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 12
业人员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并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费用已包含在工程单价中。乙方不得拖欠其所雇佣人员工资。
5.10 乙方应按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安全施工。乙方负责施工过程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力等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如有违章指挥,乙方有权拒绝作业。
5.1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如果乙方认为整改意见不尽合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否则必须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5.12 乙方与甲方签订安全、环保、治安、消防责任状,安排人员参加各种安全会议和安全检查,在安全上实行一票否决,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5.13 新开工的作业面,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总体规划,并进行现场安全与技术交底,乙方要全面了解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后才能开工。
5.14 乙方对任何事故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甲方有关部门。
5.15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火工材料的领用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严禁外流、转借、转卖、转让、转送。
第六章 验收 结算单价 付款方式
6.1 工程验收:工程开工前及竣工后由甲、乙双方派员进行现场地形测量计算。每月进行一次进度验收,每年进行一次总验收,如月验收总量与全年总验收量误差超过2%,即以全年总验收量为准进行调整。各平台爆破总量原则上以设计爆破总量为基准。
6.2 采矿与剥离爆破单价: 6.3 付款方式
6.3.1 当月付款额度=(上月完成的预验收工程款×80%-领用材料-代扣税款-代垫款项-其它扣款)+6个月前应付工程余款,余款6个月后付清。
6.3.2 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在15日内组织验收和结算。6.3.3 乙方必须每月提供正式发票给甲方。/ 12
6.3.4 以上单价仅限本协议届满前,届满后另行协商。
第七章 合同变更、终止、解除
7.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7.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2.1 乙方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7.2.2乙方拒不提供项目经理部成员入职乙方以来的劳动合同和历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的。
7.2.3乙方未给工程项目作业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拒绝向甲方提供工伤保险缴纳有效证明的。
7.2.4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部成员,或经甲方二次以上提出,乙方未及时更换项目经理部成员中不合格人员的。
7.2.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配置齐全项目经理部成员,或项目经理部成员单月合计缺勤达10天以上的(含10天)。
7.2.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配置齐全机械设备,或机械设备逾期进场达10天以上的(含10天)。
7.2.7 因乙方设备不足或调度不力,连续两次不能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或生产计划要求完成生产计划指标,且不能提出改进方案使甲方相信其仍有履约能力的。
7.2.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主要运输车辆、机械设备撤出山矿区且严重影响甲方生产的。
7.2.9乙方不服从甲方对工作面、采剥总量、采剥比例等方面的工作安排及调整等其中任一情形的。
7.2.10乙方消极怠工或擅自停工的,且甲方提出拒不纠正的。7.2.11乙方违反本合同利益冲突禁止条款或反腐倡廉条款约定的。
7.2.12乙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经甲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7.2.13乙方及其人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甲方管理规定、扰乱甲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7.2.14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甲方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后,事故隐患仍不能消除或发生事故的。/ 12
7.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乙方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3.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7.3.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7.3.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7.3.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影响了合同的执行时,经双方确认则可中止本合同或延迟合同期限,延迟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7.3.5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如由于经济危机、金价下跌、国家对黄金矿山政策出现重大变化、技术改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合同无法执行时,经双方同意可终止本合同;终止合同应结清工程款,甲方不再负担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
7.3.6因甲方的生产方式及计划、作业方式及计划或经营方式及计划等发生重大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时,乙方应理解并支持甲方所采取的措施。
第八章 违约责任
8.1甲、乙双方均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甲方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向乙方支付已发生工程款外,还应再支付已发生工程款20%的违约金;乙方任意解除合同的,应以已发生工程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七章第2款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量不予结算,乙方同时必须以已发生工程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3工程完工后,乙方必须在两天之内将施工场地清理完毕,每逾期一天完成,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伍佰元/天的违约金。
8.4乙方发生一人工亡事故,应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本合同及当年年度内与甲方签订的所有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价均下调1%结算;若一年内工亡二人及以上的,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本合同及当年年度内与甲方签订的所有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价均下调3%结算。
8.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章 反腐倡廉条款
9.1 甲方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向乙方索要财物,甲方有责任对有索/ 12
贿行为的管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调离、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9.2 甲方管理人员不得介绍亲属在乙方单位工作,甲方有义务对此类行为进行清理。
9.3 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故意泄露乙方举报内容,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9.4 甲方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打击报复的,经查实后,甲方对其加重处分,该管理人员今后不得继续从事与乙方工程(劳务)作业或销售等有关的管理工作。
9.5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人员馈赠财物,不得安排与乙方业务有关人员的亲属在其属下工作。
9.6 乙方人员以获取工程(劳务)项目、商品(产品)销售及谋求其它利益等为目的,以任何方式行贿甲方人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9.6.1乙方人员行贿的,甲方暂不付给未付工程(劳务)款或销售款,乙方在甲方范围内不论何时承包施工的所有工程或不论何时销售的所有商品(产品)等的单价重新核定;单价无法核定时单价统一下浮20%,乙方必须全额退还按此单价计算而多领取的各项款项。
9.6.2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一切合同,并拒付所有款项,甲方不补偿乙方任何损失。
9.6.3乙方下属管理人员行贿的,该管理人员不得继续留在甲方所属范围内工作。
9.6.4甲方有权按乙方行贿数额的双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
9.6.5如乙方违反反腐倡廉条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重新取得甲方范围内一切业务的资格。
9.7 乙方为获取不当利益向甲方管理人员行贿的,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除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9.8 乙方人员为获取工程(劳务)项目、商品(产品)销售及谋求其它利益等目的,乙方以各种方式对甲方各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进行人身威胁、恐吓、伤害的,乙方必须按在甲方范围内不论何时何地承包或销售的所有价款的20%赔偿甲方的管理人员或其家属。
9.9 乙方遭受甲方管理人员敲诈、勒索、故意刁难时,有义务向甲方领导及甲/ 12
方有关部门举报,甲方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向乙方通报。举报属实的,甲方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9.10 乙方认为甲方在处置员工腐败行为不力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9.11 乙方承诺用自有的资产、债权及投资担保反腐倡廉条款的全面履行。
第十章 附 则
10.1 甲方及甲方下属部门的生产计划和业务通知书、与本工程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由安全、治安、消防责任书(状、协议)等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10.3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4 合同在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产生分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履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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