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案例集思考_电力企业事故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2:49: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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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违法建设引发触电伤亡事故的思考

编者按 近年来,各地发生多起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违法建筑物引发触电伤亡的事故。如何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成为多方关注的话题。

线路保护区内建房酿成触电悲剧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去年6月30日傍晚,湖北武汉市某区一栋在建四层楼突发触电事故。房主张某在吊运钢筋的过程中不慎碰触10千伏高压线,当场造成包括张某在内两死一伤。距离事故点不到5米处,有一块写有“高压危险,禁止建房”的警示牌。但是,警示牌并没有引起建房者的重视。

事情还要追溯到2008年3月,区供电公司检查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这条10千伏线路29号杆附近有人打地基。检查人员在告知房主无效的情况下,便将标有警示内容和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警示牌悬挂在离房屋最近的29号电线杆上,以此提醒建房者注意安全。从该线路巡视记录可以看到,2008年上半年,检查人员分别记录了有该处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和采取的警示措施。据检查人员介绍,房主对他们的多次劝说和警示置之不理,区供电公司无法阻止房主的违法建设行为。

法院判定

供电企业无责任

事故发生两个月后,房主家属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主张法院判决区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并赔偿各类费用共计46万元。

区供电公司在充分取证的前提下,依法据理应诉,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主张某没有取得任何建房许可和手续,系违法建设。依据判决适用应遵循的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法院对供电企业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理由予以采信。

法院判定原告主张供电企业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法律思考

齐抓共管消除违法建设

近年来,由于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兴建建筑物的情况比较严重,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如何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话题。

笔者认为,要消灭线路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做好保护电力设施和用电安全知识宣传。宣传要有针对性,用身边的案例来说明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的危害性,提高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加强规划。供电企业应积极与土地及规划部门联系,在规划城镇发展和宅基地审批时尽量避开电力线路,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供电企业发现违法建设,可以民事主体身份向建房户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向县一级政府部门汇报,并申请强制拆除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判决生效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授权代理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一居民窃电被查,在委托女婿到供电公司补交了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后又开始反悔,反将供电企业告上法庭,最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窃电补交电费后又反悔

2009年2月18日,上海市民张女士的电表被供电公司查出安装了窃电装置。她连忙委托女婿小李去供电公司处理此事。小李在承认窃电并签署了承诺书之后,按规定补交了数千元的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

回到家,小李说完处理结果,张女士心疼补交的电费,于是坚称家里装的并非窃电装置,只是个节能器,不能算窃电,更不应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随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返还所交费用。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通过代理人行使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反之,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张女士虽然只是口头让小李去处理此事,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小李就是张女士的代理人,小李的意见即代表张女士的意见,他与供电公司达成的协议即代表张女生的意思。既然小李承认了窃电行为,认可了窃电处理金,也就代表张女士也承认和认可了整个窃电处理过程。即使之后张女士不同意小李的处理方式,作为委托人,她也必须接受处理结果。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女士要求返还所交费用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授权代理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据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分析,基于委托关系的代理行为,其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及于被代理人。因此,若在窃电处理时,窃电人委托他人来处理窃电事宜,签署承诺书,并支付相应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则可以认为窃电人 同意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认可代理人交付补收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的行为。窃电人交费后反悔,以代理人没有授权为由认为代理行为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供电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在营业区内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窃电事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补收电费和加收3倍违约使用电费的方式进行处理。

供电企业认定的窃电事实是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来认定的。窃电行为包括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计量装置用电等。

柳州盗割电线犯罪团伙被严惩

案例

一团伙疯狂盗割电线近万米

据《柳州晚报》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一个犯罪团伙在短短两个月内,疯狂盗割正在运行中的铝质电线近万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万余元。近日,这个犯罪团伙的成员终于被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

团伙成员郑某、覃某、陆某3人都是刑满释放人员,其中郑某、陆某已是“三进宫”。2008年9月至11月间,以郑某、温某(在逃)、覃某为主的盗窃团伙,先后11次窜到柳州市融安县的大良镇,柳城县的东泉镇等地,用胶钳、钢筋剪、电杆爬等作案工具,在夜晚大肆盗割正在运行中的铝质电线,总计9820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万余元,使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电受到严重影响。郑某等人将盗窃来的电线先后4次拿到陆某处销售。柳城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破,2008年11月20日,郑某、覃某被抓获归案,次日涉嫌收购赃物的陆某也落入法网。2009年4月29日,这3人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3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郑某、覃某有期徒刑14年和13年,以收购赃物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解析

破坏电力设备须严惩

据安徽宿松供电公司法律顾问石洲介绍,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变压器、高压线路、电力电缆、电杆等器材。

所谓正在使用中,是指电力设备经过验收以后,正式交付使用或投入使用的设备。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无论其后果是否严重,均可构成此罪。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作为量刑的轻重度而已。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导致电力设备失火、发生火灾,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

按照《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郑某、覃某等人大肆盗割正在运行中的铝质电线,造成该输电线路供电中断,使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电受到严重影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该增容却视而不见,该年检预试也置之不理。供电企业印发整改通知书,但客户置若罔闻,往往造成停电事故后,矛头开始指向供电企业。因此——

须全面正视电力执法难题

现象 执法遭遇尴尬

客户不增容

停电毁电器

今年8月20日10时许,四川省眉山市眉州商场市场服务中心发生一起因客户变压器零线烧断造成的停电事件,事件还造成部分居民家电损毁。这台变压器产权属于眉州商城市场服务中心,由于变压器投运多年,商场用电负荷逐年攀升,变压器过载和三相负荷不平衡导致零线烧断。而商场一直没有进行年检预试,也没有按东坡供电局的要求进行增容。

据了解,这样的停电事故在东坡供区内时有发生,每次停电的影响面积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压器负荷大幅增长是一种普遍趋式。但很多客户为了少交基本电费,迟迟不进行增容。

据介绍,基本电费即固定电价,代表供电企业成本中的容量成本,即固定费用部分。《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以客户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或以客户最大需量进行计算。

由于供电企业没有行政执法权,印发整改通知书,客户往往置之不理,而一旦因负荷不够导致停电,客户往往责怪供电企业。

年检预试能拖就拖

用电隐患迟迟难解

眉山市青神县一家制品公司由于多种原因,企业内的职工家属区用电一直没有进行独立计量,居民每月用电量都从企业生产用电总表内扣减。由于家属区供电线径偏小,社区负荷大,供电质量不能得到保障,甚至出现过断线等严重隐患,居民对此意见很大。

其实供电企业早就要求制品公司进行年检预试,并对社区用电进行改造。但是,制品公司始终无动于衷,居民用电难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根据《四川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用电检查管理》规定,客户必须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继电保护装置的预防性试验和周期校验。据介绍,目前这种不按要求对 用电设备进行年检预试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供电企业只能给印发整改通知书,但即使客户不执行,供电企业也无能为力。

分析 执法主体执法能力欠缺

《电力法》实施后,电力行政执法权移交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但电力执法越来越难。对此,东坡区经委相关负责人大倒苦水。据介绍,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苦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行使执法权确实有些力不从心。他举例说,目前能源股一共有两人,除了电力,还有管理加油站等一系列工作要做,而就是电力执法,他们的主要精力大多消耗在协调电力施工征地拆迁等工作中。目前,地方政府都在强化发展软环境,增强服务功能,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在执法时特别是处罚时往往有些底气不足。

对策

解决难题需各方努力

如何打破这一尴尬局面呢?

东坡区司法部门相关人员认为,首要是加大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以案说法等形式的宣传,只有让客户真正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供电管理的阻力。

东坡区经委相关人员则认为,要提高电力执法能力,大量充实执法人员显然也不太现实,最有效的办法是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增强与供电企业以及用电客户的沟通,也就是说,要从业务的熟练度上要效率。

当地供电企业负责人说,供电企业必须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建立良好的整体联动机制。

眉山市新念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新年认为,执法权回归政府是一种基本的立法取向,也是不可逆转且无可争议的趋式。而关键在于执法的过程中,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做到以法说事。

电力是一个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行业,而电力执法也只有从各方面发力,才能解决这一难题。

私自增容属违约用电

四川省成都市民龚先生来电:前些天,一个经营酒店的朋友因私自增容被供电企业查处。想咨询一下,这种做法算违约吗?

四川电力建设二公司法律顾问解答:用电客户与供电企业之间的供用电关系是基于供用电合同的行为。

电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产供销方面是同时完成的。合同双方应当在用电量大小做一个约定,如果用电方私自增容,对于电网来说,就可能破坏这个平衡的供求关系。因此,在供用电合同中,对于客户用电量的约定是一个重要的条款,这是基于对用电设备和用电线路的安全、可靠的综合考虑。客户如果没有征得供电企业的同意擅自增容,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造成设备损害或其他损失,违约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客户的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二款规定来承担,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用户还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3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客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客户要求继续使用,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吊车违规施工致人触电身亡

供电企业提醒:在线路保护区施工须报批

事件

第一天上班触电身亡

10月27日13时许,山东省青岛市沧口区永年路附近,一辆大型吊车进行吊装供热管道时,吊臂靠近一条35千伏高压线发生感应电触电事故,造成一名扶着吊车指挥施工的工人触电,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据了解,施工单位使用大型塔吊,吊装的暖气管道长度10米多,施工现场上方就是一条35千伏高压线。施工单位事前没有进行报批,作业现场也无任何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

据死者工友介绍,死者是第一天到这里上班。事发时,他站在塔吊车旁指挥着吊车上的司机进行吊装作业,没想到,吊臂超越了与高压线间的安全距离,没等碰到高压线就发生了触电事故。而这名工人正好手扶着吊车,造成了触电。事后,吊车司机已不知去向。死者的工友异常痛惜,纷纷责怪吊车司机不应盲目操作。

分析

违章作业酿惨剧

事发后,笔者采访了青岛供电公司线路二工区主任韩吉辉。

据韩吉辉介绍,按照《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第六条对此类施工要报批也有严格规定。

经调查,肇事施工单位在35千伏高压线保护区内施工,没有向任何部门申请,也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吊车驾驶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理应经过培训取得上岗作业证才能上岗,对在高压线周围作业应该知道其危险性,并应引起高度重视。但从现场来看,塔吊司机没有此类安全常识。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35千伏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为10米,一旦超越了保护距离,不用碰到高压线,就会发生触电事故。由此可见,这是一起典型的违章作业导致的事故。

措施

加强检查宣传

防范外力破坏

随着青岛市经济建设速度的加快,建设施工的项目越来越多,几乎每一个开工的建设项目都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

据韩吉辉介绍,青岛供电公司为加大防范外力破坏的力度,缩短巡视周期,每发现一个开工的建设施工项目,立即与施工方签订保护电力设施协议,并要求施工方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该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对施工人员特别是特种车辆驾驶员进行现场培训,给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加强对施工点的巡视,对一些重大、较危险的施工进行现场监督,直到作业结束。

针对造成外力破坏事故较严重的吊车、翻斗车、自卸车等特种车,该公司通过有关部门建立了特种车辆驾驶员档案,印制了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资料和外力破坏电力设施安全案例,以及《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的通告》,发放到驾驶员手中,提醒驾驶员注意施工安全,有效遏制了外力破坏事件的发生。

链接:浦城一村民私架电网被刑拘

11月6日,福建省浦城县忠信镇洋塘村村民黄某,以私架电网破坏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11月5日夜,浦城县居民巫某背着猎枪,乘着黑色的夜幕来到忠信镇洋塘坞山垅田边,准备打野猪。不料,他的双脚触及黄某私架的电网,被电击成重伤,昏倒在草丛中。自以为电到猎物的黄某赶到现场却发现被电成重伤的巫某。随后,黄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表示,巫某因重伤已被送往医院治疗,私架电网的黄某破坏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私架电网致人死亡必被惩

杨某在野外狩猎时,不幸触到非法架设的电网身亡。警方连夜展开侦破,顺藤摸瓜,终将非法架设电网者绳之以法。

案发

一男子野外触电身亡

10月14日23时许,浙江省诸暨市五洩派出所的报警电话骤然响起,值班民警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马剑镇相公殿村对面山上有人触电,已被送往医院抢救。

民警赶到诸暨市人民医院时,伤者已经死亡。经查,死者杨某系五洩镇西皇村人,当晚杨某兄弟及朋友王某、陈某、侯某一起,到马剑镇山上打野猪。

杨某兄弟俩、陈某三人来到相公殿村对面的山上。到达一片栗子林时,走在中间的杨某突然“啊”的一声倒地,走在后面的陈某看到杨某脚腕处有火星,便知其触到电网,他们马上拔掉桩头断电。而后,陈某等人将杨某送到医院抢救,可是杨某却再也没有醒来。

侦破

两嫌疑人落网

案情重大,警方立即兵分两路展开工作。一路由参与打猎的王某带路,找到案发现场,对现场及周边进行勘察。另一路对辖区猎户及狩猎爱好者进行走访了解。

15日5时,民警找到案发现场,发现现场附近有几幢老房子,只有一幢房子住着一位七十多岁的潘某,其他房子均无人居住。

民警经走访发现,马剑镇平阳村的张某有私架电网的嫌疑。情况汇总后,警方开始对张某进行调查。

6时许,民警发现,张某正在家中杀野猪,其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将其带回调查。检查潘某房子的民警传来消息,称在潘某家中发现引电至野外的电线,潘某已初步承认有人在其家里接电私架电网的事实。

审讯中,张某很快承认在潘某家私拉电线用以电野猪的犯罪事实。潘某也指认是张某在其家里拉电线设电网。

真相

私架电网闯大祸

今年年初,马剑镇平阳村村民张某承包了相公殿村对面山脚的一块田畈种植水稻。10月初,张某发现那里的稻田有被野猪拱过的痕迹,遂想出架电网电野猪的念头。

于是,张某买来变压器,找到住在田畈附近的唯一住户潘某讲明来由。潘某应允后,张某将变压器及捕兽报警器放在潘家二楼,220伏照明用电经变压器升压至数千伏,由两路电线输送到外面,一路引至路一侧的田畈,一路引至路另一侧的栗子林“电网”就做好了。

10月14日晚,杨某不幸身亡,张某还不知有人触电,直到次日民警找到其家,他才知闯了大祸。

目前,张某和潘某都已被警方依法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示

私架电网违法

私架电网致人死亡的张某及为张某提供电源的潘某,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们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长期的禁猎使野生动物开始繁衍起来,当地一些村民偷偷用电网、野猪夹等工具捕猎野生动物,但这种私架电网、放置野猪夹等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电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力用户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未经供电企业许可,禁止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鉴于张某、潘某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公安和供电企业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联手开展收缴电网、野猪夹等危害公共安全器具的专项行动。

为何房地产公司负赔偿责任

事情经过

沈阳一居民洗澡时

触电身亡

2007年夏天的一个夜晚,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居民王某在家中洗澡时,遭电击致死。

其实这起悲剧本可以避免。就在事发当日中午,王某发现楼道内电表箱漏电,曾向房地产公司报修,房地产公司委托另一家公司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维修,但未查出漏电原因,并告知报修人不用担心。

王某家属认为,作为事发小区内的直管公房及公益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单位,沈河区某房地产公司对此次触电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近50万元。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市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检测时发现,王某所在小区一楼电表箱地线被剪断,楼内用户地线相连且悬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该低压照明电路设施的产权人,对电路有维护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等义务。房地产公司对该电路未尽到管理和维护的义务,造成地线缺失,且该公司接到受害人的报修后,在委托另一家公司修理电路时,应该预见到王某居住区的低压照明电路存在事故隐患,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防范义务。但房地产公司在通知委托公司修理电路时,既不对王某居住区的照明电路进行严格检查,也不采取切断王某居住区用电电路等措施,没有履行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履行的安全防范、排除危险的义务。房地产公司的这一过错行为造成王某触电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给付受害人家属36万余元。

法律分析

供电设施产权归属

决定谁应负责

据沈阳供电公司法律顾问周英男介绍,这起案件并不复杂,经司法鉴定已取得明确结论,是由非高压电路地线的缺失造成的,而焦点在于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是谁,也就是谁应对地线缺失负有维修、维护的责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 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客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在客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客户负责保护。

据此看来,本案中电表箱后所接地线产权属于用户,此用户即为供电设施产权人,也就是案中房地产公司。

安全提醒

电气线路一定要接地

一条地线,却酿成如此大祸。事后,笔者采访了沈阳供电公司安全监督部副主任付东,他提醒广大居民在生活中注意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

目前,居民用电通常是单项交流电,即火线和零线。另外还必须有保护作用的地线。地线也称保护线,用于对人身安全的防护。通过地线将电器的可导电外壳(也就是金属外壳)接地,在电器发生漏电等电气故障时,人触摸接地的外壳,不会导致触电。地线是用与地面同一个极,就是说,用地面作导体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就是由于地线悬空且相连,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房地产公司作为该低压照明电路设施的产权人,对电路有维护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等义务,应当对责任区内的照明电路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线路和设施的完好。作为居民也应当密切注意家中电器的运行状况,同时确保漏电保护装置的完好可靠。

另外,他提醒大家一旦发现公共电气线路有问题,一定及时向设施的产权人通报,以便及时修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供电企业因故中断供电如何通知客户

天津市静海县某企业用电负责人问: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因检修供电设施或用户违约用电等需中断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如何事先通知用电客户?

天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法律专责解答:《电力法》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约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供电企业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用户有窃电行为的,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用户拖欠窃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的,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2.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供电企业只有依法事先通知用户,才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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