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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 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大、激化因素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治安、自杀、群体性上访案件,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呈现出来,迫切要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类群体性事件,努力把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做好。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这是对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的新要求。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必须做深、做细、做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抓小、抓早、抓苗头,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超前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事拖大、易事拖难,才能真正确保基层的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下面笔者就从事 工作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试就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目前我区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我区也不例外,每年发展速度都以二位数递增。但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因素也还大量存在,社会矛盾纠纷、治安案件均呈逐年上升事态。从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来看,目前我区社会矛盾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民商事纠纷趋多,治安案件趋升。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因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品交易、人身损害、劳动、雇佣、用水供电、邻里纠纷等争议发生纠纷;或处置不当以致矛盾激化形成案件,是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呈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
﹙二﹚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破产、医疗保障等群体性纠纷突出。随着改革措施的更新和改革领域的扩大,因改革的深入,对原有的分配机制冲击
—1— 很大,利益受到冲击的人对现有的改革措施认识不足,加之改革措施难免存在一些瘕痴,引起群众不满,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如我区 企业破产案,几 名职工对有关政策不够了解,对企业拍卖产生异议、纠纷,职工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安定。对于这些纠纷的发生,既有制定政策本身的问题,也有政策配套措施没有跟上的问题,还有有关部门在执行政策中出现的理解、认识不一致的问题。由于政策规定很原则性,调整的对象又是不特定的某一类主体或同行业的某几类主体,涉及到大部份人的切身利益,一但有一个人提出,受益人就会马上响应,引起群体上访。这些纠纷,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最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
﹙三﹚历史遗留问题突出。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经历了几大历史阶段,土地改革,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各个时期有各个时期对民事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政策。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对各种行为规范规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具体。特别是在保护人民的生存权、劳动权等方面,国家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有些人滥用权利,对原来己经按照当时的政策进行过处理,或当时处理的程序有一些不完善,用现在的法律、法规去衡量,认为当时处理不公,上诉、申诉,无理纠缠。一件事情,由于时间过长,机构改革,现在往往牵涉多个部门,处理难度特别大,花费的人力、财力也大。如我辖区市人大搬迁后土地拍卖后产生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纠纷等等。
二、现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弊端
改革开放30年,我国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在社会急剧转型的同时,社会矛盾纠纷也在与日俱增。但我国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上,仍然没有明显的创新。沿用几十年形成的人民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司法救济)的纠纷解决机制。面对当前纷繁复杂的纠纷,现有解决纠纷的机制不足就显而易见。导致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减少当地上访人员到京,政府的信访部门又进行调解,多方协调,满足当事人的无理要求。
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新机制
—2— 社会要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就不可避免发生纠纷,产生矛盾。社会矛盾纠纷不解决,就会阻扰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必须建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这种解决机制应当随着社会矛盾发展的特点而不断更新,才能有效、及时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综上所述问题及成因,就公安工作方面来讲,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或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一)积极主动深入基层辖区排查纠纷矛盾,在第一时间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动态变化的第一手资料。任何矛盾纠纷都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产物,都有一个萌芽、发展、恶化、完结的过程,如果在萌芽状态就果断遏制住,下好“先手棋”,便能免除后患、争取主动。但要做到超前处置,首先要做到超前发现、超前排查,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详细情况和动态变化,做到未动预知、异动先知。就公安工作来讲,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一是广泛地了解社情民意,注重经常性的面上排查。对一般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坚持条块结合、定期不定期结合,实行全方位排查,保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面细致、不留死角。群众心理和社会心态是社会矛盾问题的晴雨表。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全覆盖排查网络。既要依靠社会组织正常的管理、服务渠道和传统的调研摸排方式,最广泛地搜集社会信息,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信息新手段、新途径,拓宽“民声通道”,搭建民意表达“直通车”,尽可能地洞察社会热点、焦点、难点,最真切地开展与基层群众的互动交流,最及时地捕捉和掌握群众的呼声需求、心理情绪以及各种负面的苗头倾向,获取群众所思所盼、所喜所忧的第一手资料,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动态变化做到心中有数、了然于胸。二是细致了解各种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注重点上集中排查。针对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矛盾易发的特点,集中力量开展排查,主要查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物品,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范于未然。要以辖区属地社会单元为着力点,开展县(市、区)、乡(街办)、村(居委会)、组(社区)上下结合、层级一体化的全面排查,详查矛盾纠纷的数量,并从中梳理出矛盾纠纷的重点地区、领域、行业和群体,加以重点
—3— 防控;以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问题为敏感点,详查基本情况、诱发原因、性质类型、表现形态、危害程度、化解难度和潜在趋势,作出分析研判;以血缘、地缘、业缘、亲缘为延伸点,详查流动人口、外出打工和社会闲散人群等不确定对象的情况,防止“盲区和死角”。综合实施定期式、集中式、滚动式、日常式相结合的大排查,确保对影响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超前摸得清,控得住。三是准确了解各种矛盾纠纷的特殊情形,注重联合专项排查。对一些历史疑难旧案、涉法涉诉、多年上访等反复性矛盾,要采取措施防止扩散蔓延,在查明历史背景,摸清来龙去脉、事实真相,弄清当时政策法律与现行的差别基础上,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可能地予以解决,失去条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相关解释说服疏导或救助工作,不能强行压服或久拖不决。对一些因企业破产改制、劳动争议纠纷、城镇征地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山林权属纠纷、返乡农民就业和社会非法融资等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矛盾问题、动向,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排查,了解掌握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真正做到排查层次深,信息反应快,资料掌握全,数据底数准,研判质量高,始终掌握矛盾化解的主动权。
(二)充分发挥基础优势,强化情报信息来源,在第一现场构筑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一是充分发挥基础优势,强化情报信息工作。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充分发挥基础优势,把经常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作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础性环节来抓,通过建立健全预防化解矛盾工作机制,努力把各种不安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始发阶段。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协调和发挥其它社会治安资源的作用上来。在查明各类矛盾纠纷的成因、性质、涉及因素等基本情况后,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把矛盾纠纷、不安定因素解决在盟芽状态。情报信息是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根本和关键。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要积极构筑起有广度、深度的情报信息网络,掌握工作主动权。基层的小纠纷,看似微不足道,但若得不到及时化解,就有可能转成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通过构建现代代信息网络,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加强对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上报,保证矛盾纠纷
—4— 早发现、早掌握,争取工作主动权。历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从所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数量和场合来看,绝大多数矛盾纠纷源于基层,第一现场多在基层;从疏导化解的积极效果来看,疏导化解的成效也在基层,取得的最大成功也在基层。这是因为基层一线具有距离最近、反应最快、耗时最小、处置提前量最大、最了解具体情况、最具发言权和处置优势的特点。所以,建设好基层这个直接接触和应对各种矛盾纠纷的“始发站”、主阵地,高质量地把基层这个第一道防线筑牢建好,不仅攸关当地矛盾纠纷能否及时化解,更攸关一方平安稳定大局,更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具有先导性、决定性意义。二是加强村(社区)治保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公安机关的基层派出所通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还应加强对治保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更有效地发挥作为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治保组织要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工作,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及时排查各种矛盾纠纷,了解掌握社会动态特别是危害安定稳定的深层次信息,积极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努力将各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各种矛盾不上交”。对当地发生的矛盾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苗头、隐患,要深入进行排查,及时调解,并定时上报。通过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着力挖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全面加强治保会规范化建设,提升全社会维护安定稳定的水平。三是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理念,增强基层组织实力、活力、战斗力是前提和关键。首先要把以县(区、办事处)尤其是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居委会、人民法庭、司法所、调委会、治保会等基层政法、综治、维稳和群防群治组织、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形成“心往基层想、人往基层走、力往基层使、保障往基层倾斜”的努力方向、决策指向、价值取向和战略导向,做到力量、责任、措施、经费“重心下移”和优先落实,确保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基层有机构管、有专人办、有财力保障、有权威协调,从而赢得最佳的时机、最好的效果。特别是在人才培养中,要注重下派到基层历练;在业绩考核中,注重基础
—5— 工作经历;在干部选拔中,注重选用基层一线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坚决防止基层组织虚化、基层功能弱化、基层责任淡化、基层条件退化的现象。四是强化应急处置。“明者远见于未萌,智者避危于无形”要善于通过矛盾纠纷的细微迹象发现潜在危害,见微知著,明察秋毫,提前疏导,防微杜渐。立足有备无患、未雨绸缪,增强前瞻性和预见性,宁愿把事态估计得严重一些,对策措施考虑得周全一些,从而做好应对最坏情况的各项准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尤其是面对一些激烈的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要冷静从容,果断处置,应对有方,始终做到矛盾露头、止其聚积,矛盾酿成、止其扩散,矛盾蔓延、止其蜕变,矛盾处理、止其沉淀,确保在基层一线把损失和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三)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在第一环节治理滋生各种矛盾纠纷的第一源头。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与转化的成因,尽管复杂多变,但也有一些共同特点,即多与民生问题,与对某些政策、决策的误解,与基层工作方式方法不当,与法制意识不强等密切相关。这些内在主因构成了滋生矛盾纠纷的第一环节,也是第一源头。大量事实证明,正本清源是治本之策,只要把源头疏通治理好了,各种矛盾纠纷就可能迎刃而解。当前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矛盾大多是涉法问题,有许多问题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通过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一是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群众法律素质,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人民群众对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也不可能了解那么多,这就要求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加强法制建设。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利用宣传讲座、橱窗、专栏、黑板报、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各种法规和政策,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切实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群众是最讲实际的,总是从身边
—6— 一件件具体的、实实在在的事情来认识党和政府。如果他们反映的最突出、最现实、最直接的民生问题得不到应有重视和及时解决,必然产生矛盾。因此,必须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千方百计解群众疾苦、帮群众急需、化群众忧愁、为群众办实事,实实在在地传送党和政府的关爱,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成果;畅通群众合理利益诉求的渠道,高度重视新时期人民信访工作,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变上访群众堵大门为下访干部进家门,真正使人民群众冤屈有处诉、意见有处提、怨气有处发、心里有组织依靠、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防止各种矛盾纠纷因投诉无门而向社会转嫁和宣泄;要特别关注、化解治安环节滋长矛盾纠纷的诱发源,政法机关作为维稳职能部门,必须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社会治安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变“被动保稳定求和谐”为“主动创稳定促和谐”,深入推进“平安山阳”“和谐山阳”社区(村)、企业、家庭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及早消除各种简单摩擦转化为民事争端、治安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轻微案转化为大要案、现行案转化为隐积案的后患,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宁。三是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在心目中把群众置于至高无上的位置,怀着对群众最深厚的感情去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至关重要的思想基础,但同时更需要拥有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过硬能力和本领。如果不会做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必定会引起群众不满;碰到棘手的难事,束手无策,必定会失去民心,从而割裂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十分重要。要着力提高联系沟通能力,真正融入群众之中,进得了门、说得上话、交得了心,与群众同甘苦、共患难,成为群众的知心朋友;提高办事服务能力,学会换位思考,对群众碰到的困难、求助的事情,要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千方百计去解决,不能办的事则要做耐心的说服解释工作,真正形成“在大与小面前,群众的事最大,小事要作大事办;在急与缓面前,群众的事最急,急事要作特事办”的工作导向,成为善于破解难题的能手、群众信任的“实干家”,决不能遇着问题绕道走,“冷硬横推”,让群众失望,被群众唾弃。四是提高执法
—7— 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也是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客观要求和有力保证。对执法机关而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生命线,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廉,是对执法公信力的亵渎,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这不仅不能化解矛盾纠纷,还可能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意识,从执法规范化建设入手,在执法行为、执法方式、执法责任、执法监督等方面都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把公平、公正、公开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任何时候都秉公办案,真正让人民群众从公安机关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接待的每一次申诉、化解的每一个矛盾纠纷中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突出执行力,更加主动地落实化解和预防各种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在深刻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总结政法维稳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做出的重要决策,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公安工作立足自身职责任务、自觉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坚持实践发展第一要务和稳定第一责任的重要途径,更是推动公安机关管理工作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既需精心谋划,更需提升执行力,责任落实到位是关键。在当前形势下,公安机关要更加自觉主动地落实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并把化解和防范各种矛盾纠纷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认真落到实处。一是从落实领导首要责任抓起。各部门、各单位的“一把手”必须负起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负起具体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履行“一岗双责”,形成领导首要责任网络。各级领导干部要力行领导督办制和问责制,带头深入基层,了解掌握情况,督办大案要案。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一把手”初信初访初案分析制、预警制和社会调查机制,突出对矛盾问题的首问负责,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挂点蹲点、结对帮扶和信息主导排查调处为抓手,促使领导与群众患难与共、心心相印,不断提高对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率、办结率、预警率和防范力。对化解矛盾纠纷不力、造成—8— 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二是从落实部门和社会责任抓起。各种矛盾纠纷归根结底是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要有效化解,仅仅靠公安机关一家单打独斗是很难奏效的,当务之急是构建党政统一领导,政法各部门、责任单位共同参与,社会各界积极配合的“大联动”格局。面对矛盾纠纷,要追本溯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落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责任制,分兵把口、各负其责。同时,注重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与管理工作,把专群结合与发挥好工青妇、工商联、社团协会、法律服务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密切结合起来,形成综合治理、联手发力的效应,做到一般性矛盾纠纷就地消化,不转移;跨区域较大矛盾纠纷由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进行集中“会诊”、定点限期消化,不扩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既要及时上报党委、政府不隐瞒,也要尽到基层一线全面联动的职责,采取群策群力的应急措施稳妥处置,不上交,并将其成效和综治考评、执法考评、表彰奖励、提拔使用挂钩,坚决兑现奖惩,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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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年03月18日 10时12分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字号:『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 我要评论编者的话 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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