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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1‟43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石景山区2011年“促消费、保增长”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1年8月10日第15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石景山区2011年“促消费、保增长”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办法
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7日印发
石景山区2011年“促消费、保增长”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石景山区商贸服务业实现新发展,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鼓励、支持在促消费、保增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确保顺利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6.9%的目标任务,推动商贸服务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依据《北京市2011年“促消费、保增长”工作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石景山区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商业零售和餐饮企业。
第三条 “促消费、保增长”奖励资金从石景山区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中予以专项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由石景山区商务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标准和范围
第五条 资金奖励数额以企业对石景山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的贡献额和增长幅度作为参考。
前款规定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以区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 对零售企业(不含小客车销售企业)的资金奖励标准为:
5%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万元;
(四)对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新增小客车销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8万元。
第八条 对餐饮企业的资金奖励标准为:
(一)对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增幅超过20%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
(二)对零售额超过2000万元、增幅超过20%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万元;
(三)对零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新增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对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新增统一收银的特色商业街等摊群市场和POS机系统联网的购物中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对符合资金奖励标准的企业,区商务委、区财政局根据2011年前三季度和2011年全年的考核结果,分两次给予资金奖励。
符合资金奖励标准的企业应当在2011年10月20日前和2012年2月3日前,向区商务委提交《奖励资金申请表》和《申请单位承诺书》,经区统计局对企业申报数额进行核定后,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对前三季度达到资金奖励标准的企业,按照50%的比例拨付奖励资金;对全年达到资金奖励标准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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