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豆杉刑事犯罪案件分析及对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红豆杉酒及其制作方法”。
当前林区非法采伐等严重毁坏红豆杉
刑事犯罪案件分析及对策
陆旭华 李小峰 李闽莉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珍稀植物的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全县林业生态资源,保障“生态立县,绿色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近日,资溪县检察院对该院2010年以来受理的全县非法采伐、毁坏等涉及红豆杉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了犯罪原因,提出了预防对策。
一、案件特点
2010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及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涉及红豆杉刑事案件10件25人,批捕24人。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案件呈逐年增加,渐趋多发态势。从该院受理的案件来看,2010年受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及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涉及红豆杉刑事案件1件2人,2011年受理2件4人,2012年1-8月受理7件19人。非法采伐、非法收购红豆杉案件渐趋多发。
(二)犯罪主体单一,且文化程度低。在该院受理的10起25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被告人中,农民22人,占犯罪人数的88%,另外个体劳动者2人,下岗后从事竹木生意的工人1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11 作者单位: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其中初中学历12人,小学学历12人,文盲1人。在年龄构成方面,主要以30-50岁的中青年人为主,有21人,占犯罪人数的84%。
(三)作案方式单一,多为结伙作案。从办理的案件看,作案方式多为一人集结,大家参与,一般三至五人,多则七至十人。如今年该院受理的犯罪嫌疑人叶甲、叶乙等人非法收购、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叶甲为收购红豆杉树蔸用于制作根雕收藏,找来叶丙等人合伙,雇佣叶丁、宋某某等人采伐及找来司机运输,整个案件共同犯罪嫌疑人达8人,包含了收购、采伐、运输整个环节。
(四)犯罪动机单调,存在明显的逐性利。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大多出于对红豆杉的高收藏价值、高获利价值或高额工资回报追求的心理。如该院今年受理的兰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兰某某等人非法采伐红豆杉一株,获利8万元。如叶丙、宋某某等人受每个树蔸3000元的高额砍伐工资和高额回报的诱惑,心里虽然害怕,但仍然实施了非法采伐犯罪。
(五)作案流程较为规律,存在相似性。犯罪嫌疑人大多采取白天上山踩点、采伐树木,采伐完后于晚上实施偷运的犯罪流程,大多有踩点、分工等较为缜密的作案计划。同时在作案时他们大都存在着认为山场偏僻,难以发现,难以查获的侥幸心理。
(六)发案方式相同,多为夜间被查获,案件存在发现难的困难。由于犯罪嫌疑人选择的作案地点多为红豆杉分布区内远离村庄的偏僻山场,加上一些村民的举报意识弱,造成采伐毁坏红豆杉发现难,很少有犯罪嫌疑人采伐过程中当场被查获的情况。该
院受理的10起案件中,有6件为犯罪嫌疑人在晚上将非法采伐的红豆杉偷运出县过程中,被森林公安机关主动设卡查获而发案,另有2件是查获后犯罪嫌疑人主动举报他人后发现的。
(七)外省外县人作案上升明显。今年该院受理的7件19人中,除李某某等3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外,其余均为外地人作案,其中纠集人多为与资溪相邻近的福建、浙江人。如黄某系福建福州人,叶甲系浙江松阳人,他们在慕名得知资溪境内有红豆杉树后,为收购红豆杉,雇用在资溪境内山场上工作的熟识人为实施非法采伐犯罪并进行收购。
二、原因分析
(一)受经济利益驱动。红豆杉是世界公认的珍稀濒危物种且其木质细密、色泽艳丽、香气独特。近年,红豆杉备受市场追捧,身价不菲。而资溪县地处武夷山脉西麓,境内有较广泛的红豆杉分布区,受利益驱动,不少犯罪嫌疑人瞄准红豆杉实施犯罪。
(二)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大部分群众只有小学文化,他们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对法律的尊崇感、敬畏感没有完全建立。或虽然知道红豆杉不能随意采伐,但也有不少犯罪嫌疑人盗伐成功而获得丰厚暴利,故犯侥幸心理,把收购、盗伐红豆杉当做一条致富的快捷途径铤而走险。而一些当地村民对犯罪行为存在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对犯罪行为不敢管,害怕报复,不敢举报。
(三)监管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当前林业生态监管机制为林业部门进行监管,镇(乡)村在林业采伐许可证发放等方面进行协助。监管最主要任务在于林业部门,由于当前农村山林大多已承包到
户,而林业管理部门受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少先天性不足影响,往往1-2人要管理整个乡镇山场,显得力不从心,加上部分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监管意识弱的情况,依赖林业部门的监管无法实现对林业生态的全面监管。
(四)对打击涉林犯罪的力度不够。由于存在发现难,造成一些犯罪无法及时侦破,得不到有力打击,也使一些群众对非法采伐、毁坏红豆杉等存在侥幸心理。同时,非法采伐、毁坏及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红豆杉犯罪大多处刑低,此类犯罪所负出的代价较低。职能机关部门更多的是单打独斗,对非法采伐、毁坏红豆杉犯罪的打击预防协作机制没有完全建立,没有形成更大的打击犯罪合力,办案效果没有达到最佳。
三、防范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要积极利用广播、有线电视等媒体,重点宣传“生态立县,绿色发展”战略,结合查处办理的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典型案例,同时组织林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深入乡镇基层对村民开展法制宣传,使守法意识深入民心,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林业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对犯罪行为及时举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积极构建起林业部门主管,镇(乡)村的协助监管的机制,建议将林业生态保护工作列入对乡镇的综治工作考评,增强镇(乡)村监管职责和义务,夯实林业监管的基层基础。对全县的红豆杉等珍稀特种开展调查,对直径20厘米以
上的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实行管护责任制,落实林业部门及镇(乡)村监管人员,对红豆杉木进行一对一监管。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管及加大对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轮换力度,杜绝对砍伐林木不愿监管、不敢监管的现象。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林业刑事犯罪后面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发现林业主管人员、林业公安侦查人员渎职、失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处理。
(三)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法院、检察院、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等职能机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联席会、定期通报、共同分析办案形势等协作机制,对重点典型个案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打击,形成打击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合力,强化打击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对犯罪行为做到及时侦查,及时破案,及时批捕,及时起诉,及时判决,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以办案的快节奏保持对犯罪的震慑力。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监督,保障侦查活动的正确进行。审判机关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针对采伐毁坏红豆杉犯罪的逐利性,在刑期无法增加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对犯罪罚金惩处力度,进一步增强对犯罪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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