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_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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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时间:2015-5-20

来源: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上传部门:信息中心

点击数:2236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与 个体工商户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标明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5、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6、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其本人签字。【2】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应标明 委托代理人 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香港居民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②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三种中的任一种);

③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2)澳门居民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①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种中的任一种);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两种中的任一种)。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依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3、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4、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6、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应当核定为个人经营。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字样。

【3】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3、申请变更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登记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未申请的,无需提交。

4、申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确认。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不得变更经营者。

5、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新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7、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关一开”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3、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4】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应标明 委托代理人 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3、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补领/换发 登记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应标明 委托代理人 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因损坏、验照章盖满而补(换)领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交);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全部遗失无法提交的则无需提交)。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2、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8】家庭成员变更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在变更申请书相应栏填写新的家庭成员信息。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2、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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