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_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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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1.现金的管理

1.1公司的现金管理办法是依据财务审计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及总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1.2公司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2.1员工工资、各项补贴、奖金; 1.2.2个人劳务报酬;

1.2.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1.2.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1.2.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1.2.6 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1.2.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1.3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与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共同商定库存现金限额,每个项目最高库存现金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

1.4现金收支的一般规定

1.4.1现金应由子公司出纳保管和收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1.4.2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子公司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最晚不得超过收入现金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4.3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1.4.4现金收支应以符合财务制度的原始凭证办理,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公款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所,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

1.4.5建立现金收支审批制度,收入现金应由交款人员及出纳人员在收款凭证上分别签名,并注明款项来源、款项归属及款项用途;对于支付现金,应遵循一定的审批程序,由经办人签名,会计人员审核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方可办理。

1.4.6现金收支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财务人员应坚决予以制止。

1.4.7按现金限额保管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银行确有困难的,应采取防盗措施,妥善保管,于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送存银行。

1.4.8库存限额不足时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取,以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1.5借支现金的规定

1.5.1员工因公出差、接待客户或购买物品可申请一般性借支款,须于“借支单”上列明借支金额、借款用途、预计还款期限等,按子公司制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办理;

1.5.2需要改变用途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1.5.3公司员工不得办理私人借款;

1.5.4借支款应在预计还款期限前到子公司财务部核销,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核销的,需到公司财务审计部重新填写“借支单”,重新审批;

1.5.5原有借支款未作核销的,不得新借支款项。1.5.6公司单笔借支款由总经理审批。1.5.7借支现金具体审批流程:

(1)由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填写借支单并签名;(2)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3)公司总经理审批。

经办人员根据已审批齐全的“借支单”到出纳处领取现金。1.6现金核算、清查的规定

1.6.1公司应建立健全现金账目,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将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数核对,月末与现金总账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1.6.2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即经手现金收付及保管人员应与现金收付凭证的编制及登记人员分开,要由两人以上负责;

1.6.3公司财务审计部应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现金清查采用实地盘点法,由指定清查人员会同出纳人员,进行清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是否有挪用现金、白条顶库、超限额留存现金、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以及账款是否相符;

1.6.4对现金清查的结果,应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注明现金溢缺的金额,并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签字盖章。对长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2.银行存款的管理

2.1公司银行存款的收付应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按规定开立和使用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结算存款账户。

2.2公司除已经开立之银行账户外,不得再另行开立其他银行账户。如确因业务需要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

2.3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对于不需用、结算业务量少且无银行借款及其他委托收款的账户,应尽量销户,以便资金集中使用。

2.4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后,除按核定的限额30000元人民币保留库存现金外,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除了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2.5银行存款的结算方式及其应用

2.5.1支票,分别有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主要用于同城结算。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前,应认真查对银行存款余额,防止签发空头支票。

2.5.2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结算。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2.5.3银行本票,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主要用于同城结算。其中定额本票为不记名本票,银行见票即付,不得挂失,应妥善保管。

2.5.4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使用商业汇票。

2.5.5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

2.5.6委托收款,指由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可用于同城和异地结算。

2.5.7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单位。

2.5.8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结算。采用信用证结算的,购货单位凭合同到开户银行(付款行)开具信用证,由付款行将信用证寄往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款行);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交收款行,收款行再将单、证寄往付款行,由付款行通知购货方承兑付款并领取单、证,凭单、证提取货物。

2.6银行存款结算规定

2.6.1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2.6.2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各银行的印鉴卡、空白票据并签发票据; 2.6.3应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

2.6.4建立付款的审批程序,确定经济业务、金额不同情况下款项的经办人、证明人、公司财务审计部复核人及最终审批人,上述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的合理、合法性负责。只有经一定的审批授权程序之后财务部才能签发票据,并要附有确凿的原始凭证,以保证有效支付。

2.6.5公司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规定,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各项活动的经济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制止。

2.6.6各项票据原则上应由出纳人员到银行办理结算,对于以支票、汇票提货及签发的限额支票,应建立票据的领用制度,由业务人员按规定手续签字领取票据后办理业务,经办业务人员应在经济业务事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好的单证交付财务审计部。

2.6.7增强防范意识,由于空头支票和各种假票据屡禁不止,公司在受理各种票据时一定要注意辨别真伪。对于经济与信用状况不熟悉的外单位开具的票据,应待银行票据交换手续完毕且资金到位后才办理经济业务。

2.7银行存款核算的规定

2.7.1公司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按照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

2.7.2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2.7.3公司应设立“银行存款”科目,由会计人员登记,核算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银行存款”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

2.8财务印鉴的管理

2.8.1财务专用章由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8.2印章保管人休假或临时外出需要将印章移交他人保管时须办理移交手续,应设立“印章移交登记簿”,载明移交时间和收回时间,由接收人和移交人签字。

2.8.3公司的各种票据由公司出纳负责保管,财务印章保管人不得兼管各种票据。3.票据管理

3.1票据包括:支票、汇票、本票、电汇单等银行空白票据。从税务局购买的发票、公司自制的收款收据等视同票据处理。

3.2银行票据管理

3.2.1银行空白票据要造册、登记、严格保管。

3.2.2领用时,需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按规定填写日期、票号、金额(或限额),领用人和盖章人均须在登记簿上签名。

3.2.3银行空白票据只能由出纳或部门经理指定的专人负责购买和保管,掌握财务印章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以上空白票据的购买和保管,出纳或保管人外出时不能将以上空白票据交给掌握财务印章的人员保管。

3.2.4填写时,其金额以中文大写和小写同时记载,且二者必须一致,若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2.5银行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2.6银行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2.7银行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3.3发票管理

3.3.1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3.3.2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3.3.2.1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设专人负责保管发票;

3.3.2.2购入发票后需登记入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严格按照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和要求购买、保管。

3.3.2.3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开具,不得转借,转让、倒卖或代开;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3.3.2.4不得将空白发票交予他人自行开具;

3.3.2.5使用完的发票存根联,是再次领购发票的凭据之一,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3.3.3发票开具。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公司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3.4发票的取得。公司从事经济活动如:对外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4收款收据管理

3.4.1应根据业务需要由公司对外购买或向当地税务机关购买统一收款收据。3.4.2收款收据的保管

3.4.2.1应设专人负责保管收款收据。

3.4.2.2不得转借、转让或代开,不得将收据拆本使用; 3.4.2.3不得将空白收据交予他人自行开具; 3.4.2.4使用完的存根联,不得自行销毁。

3.4.3收款收据开具。开具收款收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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