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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年度备案须知
一、准入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
2.近3年内未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
3.近3年没有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近1年内在湖北省范围内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
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司法机关制裁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罚。
二、提交资料
(一)办理单项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经省住建厅办理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原件一份; 2.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进鄂负责人及派驻项目管理人员(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及执业资格注册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一式4份;
(二)办理年度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2.至少提供2项与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相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鄂在建施工合同及相应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驻湖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驻鄂分公司办公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40㎡)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效房屋租赁合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进鄂人员计划生育承诺书原件;
8.企业进鄂负责人(驻湖北分公司经理)、进鄂技术负责人和进鄂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以下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和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需提供资料的人员至少包括3名一级注册建造师、3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
(2)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需提供资料的人员至少包括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2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
10.上年度经统计部门认可的在鄂施工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1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一式4份;
12.《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中表五所列在(拟)施工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需办理进鄂施工单项或年度备案的企业在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78号)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使用A4(21MM×297MM)纸张,按上述顺序、软封面封底装订,逐页编写页码。
2.企业驻湖北分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必须在企业资质范围内,分公司必须具有稳定的办公场所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3.所有证明材料的开具时间须在备案前一个月以内。
4.所有备案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且须加盖企业公章。所有提交的建造师注册证和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须加盖本人“执业印章”。所提供的备案人员证件上未注明是本企业人员的,须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高工另须提交企业聘书原件及复印件。在鄂成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与企业进鄂负责人应当一致。进鄂人员应具有与实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5.湖北省建管局负责单项或年度备案的核验工作,并留存备案资料。介绍信、委托书、计划生育承诺书、备案条件承诺书或诚信证明、社保证明、进鄂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留存原件,其它证件(须留存的除外)留存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6.对于提供备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工作。7.单项或年度备案资料核验合格后,由湖北省建管局通知企业法人代表约谈,企业须提前与工作人员预约,约谈后签订《诚信守法和廉政承诺书》。
8.单项或年度备案的企业约谈结束后,留存1-3个注册建造师证(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办理年度备案留存3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办理单项备案留存1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办理年度备案留存2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办理单项备案留存1个注册建造师证)原件,完成有关登记后,由省建管局核发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留存证件在企业退出湖北省建筑市场时返还。
9.企业凭在有效期内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或《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方可在我省参加投标。
10.《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仅限于企业对备案表中指定的项目进行投标。企业中标后,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45日内到湖北省建管局办理单项或年度备案手续,按本须知中单项或年度备案要求提交所需资料。
1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过单项或年度备案,且次年仍需在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次年备案到期前45天且在6月30日前办理单项或年度备案延续手续(办理程序与新办备案登记相同)。
12.所需提交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 在“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的“下载中心”下载。
四、责任规定
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2.未按要求办理备案登记,已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筑活动、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3.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清出湖北省建筑市场:
(1)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的;
(2)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在鄂施工期间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4)拒不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5)在备案过程中提交虚假资料的;(6)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咨询电话:027-87824421或87817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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