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_广东省项目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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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11〕38号)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安办〔2011〕112号),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宣传安全社区的理念,改善社区的安全环境,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促进我省安全社区的规范、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全省安全社区工作的宣传、指导和推进。

第三条 全国安全社区广东支持中心(以下简称广东支持中心),负责省级安全社区备案申请登记、评定、证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开展省级安全社区的基本单位,基本单位一般是指以街道、乡(镇)、村(居)及物业服务型社区为主体建设安全社区。

其中村(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常住人口应达到3000人以上;

2、设有居民工作委员会、社区工作站或者村民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同时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积极支持社区实施安全社区建设;

3、社会功能比较齐全,如教育、医疗、商业服务业等,同时还应具备整合其他各类资源的组织机构;

物业服务型社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社区是物业公司管理的大型楼盘社区,常住人口达到3万人以上。

2、社区内设有居民工作委员会,与社区的物业公司有共同意愿联合实施安全社区建设。

3、社区的社会功能比较齐全,如教育、医疗、商业服务业等。

4、当地政府支持并引导该社区实施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第五条 按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开展安全社区建设一年以上可申请评定省级安全社区。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评定省级安全社区。

第六条 省级安全社区申报和评定工作应当遵循严格标准、简化程序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标准实施,按照《广东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指标表》进行评定。

第七条 已取得全国安全社区命名的社区,可视为已获得省级安全社区的命名。

第二章 备案与进度监督

第八条 申请启动省级安全社区建设的单位,应在启动10个工作日内做好安全社区备案工作。第九条 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省级安全社区”备案表》(附件1)。

(二)相关安全社区建设文件原件: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意见、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计划(方案)等。

(三)安全社区启动仪式的相关资料:安全社区启动仪式会议通知、安全社区启动仪式会议纪要、安全社区启动仪式现场图片。

(四)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第十条 省级安全社区备案程序

(一)广东支持中心自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材料审核后上报广东省安全社区促进工作委员会。

(二)审核合格的单位,由广东支持中心将备案回执发各申报单位。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广东支持中心将书面告知申报单位,指出存在不足和材料缺失的情况,及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已在支持中心备案,尚未取得“广东省省级安全社区”称号的安全社区建设单位须在备案之日起满半年后一个月内向支持中心提交安全社区工作进度报告。

第三章 评定申请与初审

第十二条 认真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经自查合格并符合申请评定基本条件的安全社区建设单位,可向广东支持中心提出评定申请。

第十三条 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程序

(一)申请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的基本条件: 1.已在全国安全社区广东支持中心备案的街道、乡(镇)、村*居)及物业服务型社区。

2.按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标准要求,建立跨部门合作的组织机构,整合社区内各方面资源,持续开展安全社区建设1年以上,通过开展各类安全促进项目,使到社区内各类伤害、事故在当地政府下达控制的指标以内,或指标有持续下降的趋势(自启动日期开始计算)。

(二)满足申请省级安全社区评定基本条件的社区,按要求填写好《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附件2),经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同意并盖章后提交广东支持中心。

(三)社区提交《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的同时应向广东支持中心提交工作报告(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主要内容包括:

1.社区概况,包括地域、社区特点、人口及构成、安全现状、已获得的各级与安全相关的命名及命名时间等;

2.有证据的安全社区建设启动时间;

3.按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列出社区在安全社区建设过程中进行的各项工作(具体可参考《广东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指标表》);

4.社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和联系人等。

(四)广东支持中心在接收到社区的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初审合格,广东支持中心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定;如初审不合格,广东支持中心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整改的方向,申请单位整改过后重新申请。

第四章 现场评定和总评

第十四条 经初步审查合格的社区,由广东支持中心组织专家组成现场评定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定。评定标准按照《广东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指标表》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编制现场评定计划

现场评定计划是对评定工作的规范性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评定目的、评定范围、评定标准、评定组成员、现场评定的起止日期以及评定日程安排等。评定计划在评定前应通知申请方并应得到申请方确认。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定程序

现场评定包括召开首次会议、现场考察、汇总分析和召开末次会议。

第十七条 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介绍双方人员;

(二)介绍评定计划以及所采用的方法;

(三)申请社区汇报安全社区创建过程,安全促进计划及项目实施结果;

首次会议由评定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为评定组全体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社区负责人及安全社区建设机构全体人员及安全促进项目组相关人员。第十八条 现场考察

首次会议后即转入现场评定,现场考察包括:

(一)听取现场部门或场所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安全社区建设档案,重点为事故与伤害发生情况、安全计划、安全促进活动方案和实施效果;

(三)现场人员访谈和问卷调查;

(四)随机抽样评估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环境和其他安全绩效。在末次会议之前,评定组要对评定结果进行一次汇总分析,以便对申请社区的安全社区建设总体情况作一次总体评价。第十九条 末次会议

现场评定结束后,应召开末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申请方通报评定发现;

(二)评定申请方的安全社区建设所取得的成绩,使申请方了解安全社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宣布现场评定结论性意见,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持续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条 评定过程的控制

现场评定时,要严格按照评定计划中有关日程和时间的安排,无特殊意外不应随便改变评定计划。应恰当、合理的抽取评定样本,针对最能反映社区安全社区建设绩效的部门和项目进行评定。

评定申请方应按现场评定要求提供评定所需文件、资料,为现场评定人员提供评定工作必要的条件。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定结束后,评定组成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撰写出评定报告。现场评定报告包括:

(一)评定的过程、项目、方法;

(二)查阅的相关资料;

(三)随机调查结果;

(四)省级安全社区评定指标评定结论;

(五)社区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要求;

(六)社区总体情况评定以及是否推荐命名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广东支持中心收集完现场评定组评定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之内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定情况进行总评。

第二十三条

广东支持中心将总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广东省安全社区促进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广东省安全社区促进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广东支持中心于20个工作日内向被评定社区反馈评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总评合格的申请社区,由广东支持中心公告并授予省级安全社区称号,同时授予省级安全社区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证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安全社区称号持续时间为三年。届满三个月前应该重新向广东支持中心提出复评申请,未提出复评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级安全社区称号。提出复评申请后,广东支持中心将派出现场复评小组进行现场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并将意见反馈给广东省安全社区促进工作委员会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条

保持省级安全社区称号的单位应在每年1月30日之前向广东支持中心递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促进工作情况和本年度持续改进计划。连续两年未提交工作报告的单位,广东支持中心将撤销其省级安全社区称号。

第二十八条

广东支持中心每年不定期抽查已获得省级安全社区称号的单位,抽查以现场验证的方式进行,广东支持中心将在现场验证前1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抽查单位。

第二十九条

保持省级安全社区称号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社区,广东支持中心将视情况撤销其省级安全社区称号并予以公布,同时报广东省安全社区促进工作委员会。凡被撤销称号的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一年后方可再申请省级安全社区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评定管理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全国安全社区广东支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评定管理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省级安全社区”备案表

附件2: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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