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_湖北质量技术监督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13: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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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由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局计划财务科是全局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应当执行省财政厅规定的配置标准,根据财力可能,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在测算“一上”年度部门预算时,局属各单位根据拟配置固定资产的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或《大型资产配置申请表》及详细说明报局审核;

(二)局根据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初审、汇总资产购置计划,随同年度部门预算一并上报省水利厅审核。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水利厅的审核意见,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和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审批,下达预算控制数和资产配置计划审核结果,各单位通过预算软件在预算控制数内填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同部门预算一起报送省财政厅按法定程序批复后执行。

(四)局属各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依法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预算的资产购置事项。

(五)单位资产购置在实施完政府采购后,应将新增资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局计划财务科。对于已验收完毕的新增资产,应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固定资产台账,确保账实相符,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使用行为,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账实不符的资产,要核实盘盈、盘亏和毁损的数量,查明造成盘亏或毁损的原因,按规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对于因保管人管理不当造成资产丢失或毁损的,应追究经济责任,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要做好固定资产登记,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未经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而直接使用资产,确保资产实物与价值的统一。

第九条 各单位要实行固定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的领用应经主管领导的批准,资产管理人员及时登记,并定期检查资产使用情况,对单位配置较少的设备,使用完毕应监督领用固定资产的交回

情况,实现设备的共享公用,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资产使用人员离职,所用资产也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对资产保管、使用人员的资产使用绩效进行考核,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的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的建设项目(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在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盘点、核实和清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后,按照规定的竣工验收依据和程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单位出租、出借固定资产要办理报批手续,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规定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等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先由局审查核实后上报省水利厅审核,再报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批。

二、处置车辆、仪器、设备及其他资产等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由局初审后上报水利厅审核,再报财政厅审批;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省水利厅审批,报财政厅备案;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由局审批,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程序

一、处置规定限额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请。

(二)资产评估(鉴定)。对确需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确需进行鉴定的资产,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

(三)逐级报送。由局计财科对各单位情况审核同意后,分类上报。

(四)省水利厅审核。省水利厅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后,分类批复; 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省水利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后,省水利厅分项批复各单位。

(五)公开交易。凡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必须按照《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的规定,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协议转让、电子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实施交易。

(六)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后,各单位根据下达的批复文件,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产权过户和资产(电子)台账变更登记等手 4

续。

二、原值1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按管理权限,报局审批后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事项申报时,资产处置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资产处置材料。

一、资产处置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必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内容包括:

1、房屋及土地。应写明购建时间、地点、原值、占用面积、建筑面积和处置原因及证明材料等基本要素。并单独行文,单项申报。

2、车辆。应写明购置时间、原值、大修次数、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和处置原因及证明材料等基本要素。

3、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应写明购置时间、原值、设计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维修次数和处置原因及证明材料等基本要素。凡申报未用或基本未用的设备处置时,应附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购入时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意见。

4、申请处置原因必须恰当、合理、合法,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车辆行车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四、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文件;

六、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七、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情况下处置固定资产的,须提供有权做出决定的机构批文;

八、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九、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处置收入的使用与管理

一、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固定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等。

二、各单位所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在扣缴国家税金及允许列支的有关处置费用后,应于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10个工作日内,由执收单位或购买人直接将款项汇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

三、各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主要用于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固定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一)各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固定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固定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固定资产租赁给非固定单位;

(五)确定涉讼固定资产价值;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的资产清查;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固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清查具体办法按国家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的信息(包括资产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等资料,在购入时,凭发票或上级集中采购固定资产调拨单,先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相应的固定资产卡片,再交财务支付款项(无偿调拨资产不支付款项),根据固定资产卡片和原始凭证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保证在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固定资产与财务账面一致。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取得由财政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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