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格[小编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棉花目标价格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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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格
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顺 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取得兵团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 书》、在疆内从事棉花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棉花加工企业须 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 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加工”是指将籽棉加工成皮 棉的工艺过程。“公证检验”是指国家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确 定的仪器化公证检验。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是指从事棉花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应具备一般加工经营条件外,还须具 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条件,并经兵师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兵师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机关,包括兵团资格认定机关和师资格认定机关。兵团资格认定 机关是指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质监局(纤检局)、工商局; 师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各师发展改革委、地(州、市)质监局(纤 检所)、工商局。
第六条 棉花加工企业按照服务范围由兵师资格认定机关 分别进行资格认定。加工地方棉花的棉花加工企业由兵团资格认 定机关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格 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认定和管理。加工兵 团棉花的棉花加工企业由各师资格认定机关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查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第七条 参与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加工兵团棉花的棉花 加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兵团辖区内从事棉花加工的企业,须获得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兵团发 展改革委颁发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颁发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证书》。实行“一线一证”,即:一条棉花加工生产线须具有一个《棉 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二)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1.正常开展棉花收购、加工经营活动,收购籽棉未出现给棉花生产者“打白条”行为。
2.收购籽棉时,团场轧花厂应开具师统一印制的籽棉收购票据,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它非团场单位轧花厂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籽棉收购发票,票面项目应按真实信息填写齐全。3.加工的棉花全部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棉花质量监督和市 场管理的规定,未出现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未发生仿造、变造、冒用《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棉花质量 凭证、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及其他检验标志、标识的行 为。
(四)具有完善规范的棉花收购、检验、加工流程和记录,实行统一的棉花检验方法,保留完整的棉花加工记录。
第三章 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师辖区加工兵团棉花的棉花加工企业,由各师发 展改革委、地(州、市)质监局(纤检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 照本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联合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于7月底前报备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名单于8月底前,与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名单进行联合公示,接受社 会监督。公示网站包括兵团资格认定机关、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 各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期为1 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兵团资 格认定机关、各师资格认定机关分别对所认定的棉花目标价格改 革加工企业发放带有统一编号的牌匾。
第四章 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管理
第十条 加工兵团棉花的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形,经各师资格认定机关核查属实,取消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格,同时报兵团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及相关资质。
(一)籽棉收购时,虚开籽棉收购票据或发票的;
(二)恶意修改棉花品质、重量等信息,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压级压价收购籽棉,且情节严重的;
(四)加工的皮棉未全部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的;
(五)通过收购兵团以外籽棉,蓄意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籽棉收购期间,未按要求在厂区门口等明显位置悬挂 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格牌匾的;
(七)伪造、变造、冒用、转借自行悬挂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资格企业牌匾的;
(八)使用擅自扩建增加的生产线(即“一证多线”)从事 棉花加工活动的。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五章 附责
本办法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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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102【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1]60号 【发布日期】2001-09-17 【生效日期】2001-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浙江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