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试行意见_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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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试行意见

苏劳社技〔2007〕71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经贸委、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办发〔2006〕8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扎实推进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鉴〔2007〕5号)精神,现就扎实推进我市企业内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明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加快推进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工作,要立足企业,服务企业,发挥企业作为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主体作用,形成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发展机制。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以提高企业劳动者职业能力、有利于技能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为核心,逐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内培养、选拔、评价和使用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通过对提高企业职工队伍整体技能水平,缓解技能人才紧缺的现状,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根据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苏人才高办〔2007〕4号的要求,到“十一五”期末,省确定的重点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中技能劳动者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要达到80%,其中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比例应达到企业职工的40%,技师、高级技师的比例应达到企业职工的10%。其他企业技能劳动者的持证率要达到60%,其中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的比例应达到30%,技师、高级技师达7%。

二、加强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组织领导

为切实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国资委、经贸委、总工会等部门及企业相关负责人组成的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宣传发动、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业务指导。企业要结合发展需求,具体规划本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工作,建立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企业内培训鉴定工作。

三、把握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为加速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确定既符合企业生产实际,又符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有关政策,科学简便的培训鉴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对企业高技能人才的需求进行预测,制定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工作规划,按规划分步实施。试点企业“十一五”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规划按期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抓“两头”、带中间。

企业内技能人才培训,一头抓高级工以上的高端培训,一头抓新员工的入门初级培训,形成高端推动、梯次发展。政府部门以积极有效的服务给以鼓励。

(三)跟踪“四新”、自主培训。

企业要建立自主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企业和社会培训资源,根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不断变化,及时组织专业性较强工种的技能提升培训;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确定项目培训、适应性培训、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等。

(四)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

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工作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结合生产实际,以生产现场的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坚持在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总体框架下,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等方面的能力。

(五)多元评价、“不拘一格”。

企业开展高技能人评价工作要探索多元化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要通过组织模块化培训、“工作项目+鉴定结果”综合评价方式、考核积分制形式以及技能竞赛选拔等,不拘一格评价选拔高技能人才。

四、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试点企业规模

为进一步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扎实推进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鉴〔2007〕5 号)精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基层,摸清底数,选择企业内培训鉴定工作基础较好、企业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在原有六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规模。现初步确定以下23家企业为首批试点企业。创元集团公司:苏州一光仪器厂有限公司、苏州远东砂轮有限公司、苏州沙特卡铸造公有限公司、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横河电表有限公司、苏州电瓷厂有限公司、苏州金龙客车有限公司,中航雷达与电子设备研究院(长风厂),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公司,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华东电力管理局望亭电厂,中国高岭土公司,苏州微研有限公司,东泰精密模具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玉峰大厦,太仓利泰纺织厂有限公司,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常熟棉纺织有限公司,标准缝纫机菀坪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长力机械有限公司,中华园饭店。

五、规范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对企业岗位进行分析,确定各工种岗位对技能等级和技能水平的要求。制定出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训和鉴定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基本情况,二是培养规划,三是培训鉴定的具体实施内容及步骤,如培训鉴定的职业(工种)、级别、人数、师资、考评人员、培养鉴定方式、日程安排、试题来源等。

(二)方案申报备案。

企业制定的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一是《苏州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训和鉴定方案备案表》及方案;二是《试点企业“十一五”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规划》。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返回意见。

(三)实施培训和鉴定。

企业根据培训和鉴定方案进行宣传发动,组织企业职工进行申报,积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实施培训和考核鉴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实施培训考核进行督导,并给予技术资源的支持和服务。

(四)颁发证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考核结果复审核对,按照规定核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改革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模式和鉴定内容

各试点企业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鉴定模式,从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出发,采用多形式、多元化的鉴定模式,并在鉴定内容上大胆创新,进一步贴近企业实际,贴近“四新”技术和企业职业能力建设方向。

(一)拓展鉴定模式。

1.企业内职业(工种)的鉴模式。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要求编制鉴定大纲和鉴定要素细目,采用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相结合的方法,经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使用。

2.经IS9000质量认证并遵纪守法的企业,组织对本企业特有工种(岗位)员工高级工以下的培训考核,经向劳动部门申报认定,直接承认员工的培训考核成果,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技术攻关和技能竞赛模式。按照省、市技能竞赛和技术攻关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省、市、行业、企业(集团)组织的技能竞赛和技术攻关群众活动中,获奖的优秀选手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4.积分制模式。企业可根据技能劳动者的工作业绩、生产绩效、创新能力、理论成果、传授技能、解决难题等能反映实际能力的要素转化为相应的积分。积分达到一定标准并通过专业技术考核,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创新企业鉴定内容。

企业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工作业绩(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企业考核标准,分别设定考核有关项目并组织实施。

1.工作业绩考核: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考核项目,重点对职工业绩成果进行考核评定。

2.知识理论考试: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以“1+X”形式组织命题。其中“1”为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和要求,“X”为企业根据自身特点、技术要求自行命题,由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3.操作技能考核:企业根据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由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结合生产实际和工作现场进行考核。

4.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的职业,在通过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后,要提交技术工作总结和论文,由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小组组织论文答辩,并进行综合评审。

5.职业能力展示:试点企业要创造条件让参加技师、高级技师技能鉴定的员工进行职业能力展示,重点展示个人的技术成果、专业能力、指导能力和对企业的贡献,并作为综合评价的内容。

七、放宽申报企业高技能人才资质申报条件

为进一步拓宽企业高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凡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核心骨干,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优先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一)大中型企业(集团)关键技术岗位的首席员工(需部门推荐意见,经企业(集团)人事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

(二)在大中型企业生产一线,获得企业标兵、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质量标兵的优秀职工(须有获奖证书原件证明);

(三)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工艺革新技术攻关方面有较大突破或显著成果的主要参与者(须有部门推荐意见,经企业(集团)技术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

(四)撰写关于本职业(工种)技术理论或实际操作的论著并正式出版发表,对职业(工种)的生产或技术工人培养具有指导作用的;

(五)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证书,本职业工作累计10年以上,经企业评审确认为本企业技术骨干的。

由于历史原因,企业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技术骨干未获得相应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级)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国家高级职业资格(三级)考核鉴定。

八、完善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引领激励机制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相关政策和各项激励机制,结合企业实际用好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统筹经费政策,对培养高技能人才作出贡献的试点企业和职工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技术工人业务进修培训和考核技能鉴定制度,使每年青年技工技能培训考核不少于青年技术工人总数的20%。培训鉴定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2.5% 提取)中支出,并列入成本开支,其中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不低于50%。

(二)鼓励企业和行业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选拔企业急需的技术能手,试点企业开展按高级工标准组织的技能竞赛,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应知、应会均合格的前三名选手可直接晋升技师资格。

(三)根据《苏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111’资助计划》文件精神,对市区试点企业开展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参照物价核定的相关职业(工种)培训费的3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年社会公布相应等级的资助标准。

(四)根据《苏州市关于实施资助“千名优秀青年职工提升技能行动”的通知》(苏劳社技〔2007〕36)号文件精神,对市区试点企业优秀青年(40岁以下)职工参加指定院校指定职业工种高技能培训优先实行政府经费资助,2007年标准1800元,不足部分由单位或个人缴纳。

(五)列为首批试点的企业可优先对企业招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免费技能提升培训,政府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以培训费的30%对企业进行补贴。

附:1.《苏州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训和鉴定方案备案表》

2.《苏州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训和鉴定工作日程表》

3.《苏州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训和鉴定开班人数表(建议)》(下载见下方“附件”)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州市总工会

二○○七年九月四日

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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