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意见_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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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702

【发布文号】青政办[1998]17号 【发布日期】1998-03-02 【生效日期】1998-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意见

(1998年3月2日青政办〔1998〕17号)

省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解决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现根据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1997〕269号)及《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涉及的部门多,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党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督促检查,注意解决存在的问题,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省级有关部门对我省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积极给予支持。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议成立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协调全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

各州、(地、市)县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机构,统一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属地民委。属地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属地民委主任或副主任任副组长并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构成参照省领导小组成员构成即可,以利上下之间的配合和协调。

二、二、根本宗旨和对象

“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必须体现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根本宗旨。

优惠政策适用于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经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下乡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的经销活动;民族贸易县内的国有商业、供销社、医药公司、新华书店经营上述商品和乡镇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的经销活动;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中所列商品的民族用品生产企业。

三、三、积极做好企业改革和试点工作

“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改革要与地方企业改革相配套。各级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确定、逐级上报一批改革试点企业,并集中资金支持试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网点建设。试点企业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企业改革试点的推荐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各地民委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对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在改革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各级民族贸易企业、民族用品生产和经销企业、边销茶经营企业、少数民族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推荐对象。

推荐程序: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备选推荐项目,并经企业开户行审核签章后,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估后,报全国民贸民品联系会议办公室。试点企业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近三年企业的经营效益情况、企业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推荐意见以及开户行的评估意见。各地要严格把关,严禁把国家和地方用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资金挪作他用。

四、四、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的税收优惠办法。

五、五、利息优惠政策

“九五”期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贷款实行比正常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利差由中国人民银行补贴(对中国农业银行发放的上述贷款,由人民银行按年利率2.88%给予补贴,对中国工商银行1988年1月1日后发放的上述贷款,由人民银行按年利率2.88%给予补贴)。优惠贷款额度的确定,由贷款企业经当地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报领导小组备案,贷款银行按信贷原则发放。凡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许上浮,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必须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六、六、“九五”期间,每年由人民银行总行安排我省的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改革试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网点建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中地方财政贴息部分,省财政贴息25%,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贴息25%,并列入同级财政当年预算,保证及时到位。

七、七、对国务院〔1991〕16号文件确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九五”期间继续执行。

八、八、“九五”期间(1998-2000年)省财政每年从“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拿出5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改革试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网点建设补助,具体项目按程序办理。

九、九、对少数民族的生活必需品(如边销茶),由省贸易厅做好专项储备和供应工作,省财政按规定继续给予一定的储备利息补贴。

十、十、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精神,“九五”期间,各地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大胆地利用多种形式加快我省企业的改革步伐,利用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的特殊政策,在加强内部科学管理的同时,努力探索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新路子,这不仅是“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我们下一步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为此,我们在具体措施中,把人民银行总行安排我省的专项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改革试点企业。按照这个任务,建议由省贸易厅、省轻纺工业总会起草规划,省计委衔接,省民委汇总,报省政府批准执行。请各级各类银行积极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在当地政府的协调和各级民委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具体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执行优惠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优惠范围。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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