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泥企业化验室考核评比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水泥厂化验室管理制度”。
山东省水泥企业
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水泥企业化验室检验工作质量和生产过程控制水平,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水泥产品,应对水泥企业化验室质量体系、检验能力和运行情况进行评审考核,根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六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
(一)《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四)《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
同时还参照了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水泥粉磨企业和水泥配制企业以及专用水泥、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化验室。
第二章 评审考核的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水泥企业化验室的评审考核管理工作,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材协会)具体负责全省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工作的开展与协调。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和本办法要求的化验室,并取得化验室合格证。
(一)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水泥企业化验室须取得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建材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二)省内其他水泥企业化验室须取得省建材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第六条
省建材协会下设化验室评审考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考核办事机构),负责评审考核工作,其职责为:
(一)受理评审考核申请;
(二)制定评审考核计划;
(三)组织现场评审考核;
(四)汇总、上报评审考核材料;
(五)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办评审考核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评审考核的步骤
第七条 评审考核的申请
(一)企业应按照《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以及本办法的具体要求,进行自检自查。
(二)在企业自查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填写《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申请书》(见附录2,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所在(地区级)市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申请书》可向省建材协会领取)。
6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企业申请材料可直接报省建材协会,由省建材协会统一报中国建材协会;新建水泥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及时申报。
(三)各市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报省建材协会。第八条 申请的受理
(一)评审考核办事机构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
(二)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评审考核办事机构予以受理;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评审考核办事机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不能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现场评审考核
申请受理后,评审考核办事机构根据全省化验室评审考核工作的统一安排制定评审考核计划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
第十条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共分七大方面、二十八项,详见本办法附录1。第十一条 评定方法
应按照《山东省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标准》(见附录1)的规定逐项评审考核,水泥熟料生产、水泥粉磨、水泥配制企业及专用水泥、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可由评审组根据企业生产的特点增、减相应的内容。每项评审考核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三种情况。
评审的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
(一)满足下述两条者为“通过”: 1.“符合”项数超过总项数的80%; 2.无“不符合”项。
(二)出现下述两条之一者为“不通过”: 1.重点项(即*号项)出现“不符合”; 2.非重点项“不符合”项数超过三项。
(三)余下情况者为“基本通过”。
第五章 评审组及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 评审组一般由2~ 4人组成,组长和成员由评审考核办事机构指定。评审员应是熟悉水泥生产和检验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中国建材协会颁发的证书。评审组的工作质量由发证单位监督检查。
第六章 合格证的发放、监督管理和复查换证
第十三条 对评审考核合格的水泥企业化验室,由省建材协会审查批准,并颁发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格式(见附录3)由中国建材协会统一规定。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省建材协会提交更名申请书(见附录4,提交的材料包括: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化验室合格证原件及企业更名申请等),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在合格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企业须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省建材协会注销其合格证。
第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由评审考核办事机构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在合格证的有效期内,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建材协会撤销其合格证:
(一)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企业质量管理混乱,将未经检验、不合格品或废品水泥出厂的;
(三)连续两次国家、省级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未能通过化验室监督检查的。第十七条 被撤销合格证的水泥企业化验室经整改自查合格三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考核。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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