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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 法学专业重点
一、名词解释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总称。
3、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4、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法律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该按照法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6、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7、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8、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利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明珠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族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0、国家结构方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11、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的表现方式,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法律解释和其他行政法渊源。
12、合理行政原则:基本要求为行使权力的动机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行使权力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该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对违反合理原则行政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3、行政公务行为: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14、附款行政行为:除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附加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又称附条件行政行为。
15、行政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16、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7、信赖保护原则: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确需改变行政许可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18、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19、行政赔偿:行政违法行为(包括显示公平、明显不当行为)侵害相对人权益而引起赔偿的一种行政责任
20、紧急避险: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行为。
21、刑罚: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22、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23、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24、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5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简答题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答: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法的特征
答: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师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答:(1)习惯 习惯主要指社会习惯特别是那些与重要的社会事务即为了确保令人满意的集体社会而必须完成的各种相关的习惯。(2)判例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时也就是说判例不再是一般的和抽象的了。这至少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掼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3)政策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政策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都有指导作用。
四、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答: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分类。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到目前为止,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中并没有形成普遍可接受的单一的公法与司法的区分标准。但这不能否定公私法之分的下列意义:有利于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划定不同法庭如民庭与行政庭之间的管辖权限,为现行法律规定的解释提供基础。现在公认的公法部门包括宪法和行政法等私法
包括了民法和商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这是因为存在即非国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利益。有鉴于此,有人称社会法是介于功法和司法之间的法律。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五、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答: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主要有7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7个法律部门是:
1.宪法及其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六、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答: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1.失效免责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七、司法的特点
答: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局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八、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答:宪法的功能室宪法内容和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效果。
功能:1.确认功能。宪法确认功能主义表现在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确认国家的归属,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等方面。2.保障功能。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3.限制功能。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与程序,确定所要公权力活动的界限。4.协调功能,为了实现确认、保障与限制的功能,宪法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解决大量的利冲突,合理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为建立社会和谐与稳定提供统一的思想基础。作用: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1.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1)宪法确认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2)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3)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础机制(4)宪法是立法体质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2.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
宪法不仅是立法的基础,同时也是执法的基础与原则。一切执法活动不能违反宪法当代原则与具体规定。
3.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
(1)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准则。(2)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准则(3)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发展产生重要影响。4.宪法在守法中的重要作用
认真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内容
九、人大代表选举程序 答:直接选举的程序。1.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3.投票。4.计票5.代表候选人的当选。6.确认和宣布7.补先与罢先
间接选举的程序: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2.投票3.计票和宣布当选4.补选、辞职和罢免
十、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和规定
原则:
1、有利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2.有利于经济发展
3、有利于巩固国防
4、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
5、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
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十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答:行政主体的概念: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为:1.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2.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3.须拥有法定的独立职权与职责4.须能够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第一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 法律地位。第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职权,其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十三、行政行为的效力155 答: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内容包括:1确定力。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它要求a.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做的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否则其要求将不被视为有效请求,而不予受理2.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对其他人不具有约束力4.执行力。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十四、我国行政立法的体制
答:我国的行政立法体质,是统一的、两级、多层次的行政立法体质。统一,是指下一级行政法规范不得与上一级行政法规相抵触,相抵触者无效;l两级,是指行政立法
分为中央行政机关立法与地方行政机关立法;多层次,是指中央行政机关立法包括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立法两个层次。地方行政机关立法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立法与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多层次立法。
十五、行政许可的设定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十六、行政处罚及其种类
(一)申诫罚。包括警告;
(二)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财产、没收违法所得;
(三)能力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或吊销执照、;
(四)人身罚。主要是行政拘留;
十七、行政处罚的程序
答: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对公民处予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于1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各类程序必须共同遵循的规则是1.查明违法事实后才能给予处罚2.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八、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程序份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对公民处予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予1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各类程序必须共同遵循的规则是
1、查明违法事实后才能给与处罚
2、告知当事人出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九、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
答:(1)法律: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2)其他:法律没有设定行政机关强制之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请求行政赔偿的程序
答:1.申请与受理。赔偿请求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3.救济。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体方面 答: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它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首要因素。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实施特征,即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为负刑事责任飞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二十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区别 答: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行为。
1.危险的来源不同 2.损害的对象不同 3.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4.必要限度的标准不同 二
十三、贪污罪、受贿罪、渎职罪 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论述题
一、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2、法律原则的种类有三种。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治原则等。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
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行政法中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等。(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的原则,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二、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执法是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驶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2、司法与执法的区别有四点。
(1)主体不同。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
(2)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三、论述我国政权组织的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其阶级统治形式,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1)人民主权原则(2)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3)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4)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是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四、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划分
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行政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市场。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五、行政复议的宗旨
1、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的宗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其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形:一是合法行为,二是违法行为,三是不当行为。行政机关在作业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违法或处置不当,一方面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也会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因此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制度,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2)保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是设置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出发点。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时,滥用权力和行使权力不当在所难免,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极有可能侵犯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复议制度给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力,就是为了通过复议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为,使相对人的权力免受侵犯。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权,对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保障公民的权利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行政权必须依法行使。因此,既要保障行政机关通过充分行使权利来履行其职责,又要对行使行政权进行监督。行政复议既是保障行政权行使的一项制度,也是对行政权实施内部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六、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但是,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确认的法律效力,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或者通过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或者撤销权导致其效力的变更或者消灭。所以,民事行为的范围大于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具体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因为它必须是合法行为。才能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从而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此,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应着眼于其内容和形式均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合法性的范围是广义的,即要符合法规规定,又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这是民事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的目的,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1)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活动。
(2)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们有目的的、有意识的行为。所以,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每种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存在意思表示。缺少民法所确认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但并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构成是不一样的,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所构成,也可以是包含两种或多种意思表示。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那么,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的合法性,法律确认和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行为人所追求的预期后果必须可以实现。可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与实际产生的后果是相互一致的。这一特点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民事违法行为。因为,民事违法行为也含有依法产生法律后果。但是,这种法律后果并不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时所追求的后果,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并非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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