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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敏,女,现年62岁,汉族,江苏省南昌市安义县人,北京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松原路17号院27号楼D-1613室。
被告名称:北京黄林温泉度假村
所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3号黄林度假村
法定代表人姓名:高鹏
诉讼请求:
依法要求北京黄林温泉度假村餐厅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共计18083.41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2月18日下午,我来到北京黄林温泉度假村的餐厅用餐,餐厅门口地面刚打过蜡,我在餐厅门口摔倒受伤。随后,我在餐厅单位工作人员及家人的陪同下到昌平区医院就诊,伤情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本次就诊期间的医疗费已由餐厅支付。后我又转到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就诊治疗,自己支付医疗费1083.41元。治疗和恢复期间,由于意外受伤,不能上班,公司按医院诊断证明准予休假两个月,工资停发两个月,且由于非因公受伤三个月不能工作,按事假处理扣除年终奖金。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被告侵害我的人身权益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规定,被告侵害我的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我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即我的工资和年终奖共计16000元。此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被告侵害我的人身权益,造成我右桡骨远端骨折,于2010年2月18日在昌平区医院接受治疗后又与同年2月21日转至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就诊治疗,承受了长期病痛的折磨,造成了我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我精神损失1000元。此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也应当赔偿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侵害了我的人身权益,且造成了我的精神损失,共计18083.41元。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黄林温泉度假村用餐发票1份。
2.昌平区医院影像摄片报告1份。
3.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诊断证明书2份。
4.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6份。
5.工资证明 1份。
6.工资扣除证明1份。
7.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份。
8.扣除年终奖证明1份。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敏
2010年3月21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书证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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