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重要税收政策要点概括之其他税种_其他税种重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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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半年重要税收政策要点概括之其他税种

一、个人所得税

1、限售股转让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3、总局要求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

文件重点强调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同时一要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包括限售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二要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特别是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三要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包括建账、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的管理;四要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五要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4、宝钢环境优秀奖免征个税

税总规定,对第六届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0号)

二、税收优惠

1、购车补贴

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

——《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

2、出口企业留抵税额可一次性退税

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

一次性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

3、汶川地震灾区农信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

4、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可退税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申请退税。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通知对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明确外资研发中心应满足的条件、研发经费支出额的限制、企业科技人员的定义等,外资研发中心资格条件审核的部门、需报送的材料进行明确。

同时规定,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经审核,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

5、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6、首次购买住房契税标准明确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

7、事业单位改制契税优惠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

8、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

文件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文件还对个人购买安置房政策进行明确,该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8、玉树灾后重建税收优惠

为支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国务院从税收、金融、土地、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税收方面政策主要有,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

9、转让全部产权不征收流转税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属六家研究院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转让其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和业务的行为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研究院整体注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6号)

10、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

入收入总额。

——《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三、征收管理

1、《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出台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纳税服务的投诉范围,投诉的提交与受理,调查与处理,指导与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

2、技术服务活动税收协定条款执行问题

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其中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对提供服务的人员执行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相关规定;对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或未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收入仍按特许权使用费规定处理。

——《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出台

非居民企业可选择按照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经费支出换算收入三种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核定时应区分销售货物所得和提供劳务所得,同时应区分不同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利润率。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发布

政策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该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5、《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发布

《办法》规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制定程序、备案审查以及文件清理要求,该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

6、总局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

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0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房地产及建筑安

装业、药品经销行业、交通运输业、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同时对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指导性检查。

检查工作2010年3月份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3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35号)

7、国务院发文遏制部分城市房价上涨

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国务院于2010年4月17日下发通知,提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提高多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措施。——《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四、资源税

1、税总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标准

文件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0]20号)

2、资源税改革在新疆拉开序幕

文件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纳税人,资源税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同时规定,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

[2010]54号)

五、土地增值税

1、税总就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进行明确

该文件将清算过程中的八大问题进行明确,分别是: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四、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2、税总要求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税总要求各地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深入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提高清算工作水平;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问责机制。

文件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六、进出口税

1、税总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清单

文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修订了进口免税产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目录,对优惠政策申请及减免税期限等相关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0年4月26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

2、融资租赁船舶可办理出口退税

从事融资租赁船舶出口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除提供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所需要的资料外,还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融资租赁出口船舶退税认定手续: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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