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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效改变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的现状,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指列入市水务专项工程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其建设内容包括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排放等设施。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按照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技术规范、资金补贴政策、落实补助资金、组织行业审查,下达年度计划,以及项目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区(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落实建设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应尊重农民意愿,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处理工艺选择要按照“因地制宜,投入节约、维护简便、运行可靠”的原则,适应本市农村的特点。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储备应遵循可行性、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各区(县)应根据村镇规划,选择规划上保留的村落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项目储备。
第六条 对列入项目储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应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具有市政公用行业(排水)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以乡镇为单元进行编制,经过区(县)水务局预审后,进入区(县)级项目储备库,市级项目储备库原则上选择区(县)级项目储备库内并通过市水务局行业审查的项目组成。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按要求上报后,市水务局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行业审查,并下达行业审查意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由相关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水质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水质主要指标基本达到一级B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每年度列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计划的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市级项目储备库中产生。
第十条 各区(县)水务局和财政局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联合上报下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计划。市水务局审核平衡后,及时将下一年度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计划、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应在每年年初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年度计划联合下达至各区(县)水务局、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由区(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水务局应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县)水务局应加强项目管理,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并定期将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市水务局。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承包商。承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备水利或市政行业资质。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有重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或需动用工程预备费,应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实行“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三控制。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具有水质监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经处理后排放的尾水进行监测。
第五章投资政策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并根据区(县)财政状况及建设任务等因素综合考虑,农村生活污水工程项目投资实行分级承担。投资政策原则上分为两类:崇明县、金山区、奉贤区,项目的工程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按70%:30%的比例承担;其余区项目的工程费用由市、区财政按50%:50%的比例承担。征地、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由区(县)自筹。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有权终止项目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缴国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据此提出用款申请,并严格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安排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当年计划,当年完成”。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市水务局根据下达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程序和要求下拨市补资金至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按照国库资金集中支付规定,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工程的投资监理、审计审价及工程决算等工作按规定的要求,由区(县)水务局会同区(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六章 工程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完成后,应经过3个月的试运行及水质同步监测,出水水质稳定、主要水质指标达标的,参照水务建设工程验收规定,各区(县)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参照水务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办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手续。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及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应对每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考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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