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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2]15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
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满足用户用水需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五章
水质管理........................................................................................................................................第六章
成本价格........................................................................................................................................第七章
设备选型........................................................................................................................................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供水设施。
第六条 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臵,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应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和供水设备,满足安全使用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的要求。二次供水系统的选择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根据使用特点,可选择程序配量供水、变频调速供水、叠压供水、气压供水等方式。
第九条 为推进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应当收集、掌握全省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并依法建立全省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推荐名录库。名录库实行年度公布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纳入名录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优先纳入招标范围;取得特定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可依法实行邀请招标;未选用名录库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
第十六条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依法、依标准改造、补建。
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将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未移交二次供水所有权的,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的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第十八条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不论采用移交所有权或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的,产权人都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城市供水企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不合格的由产权人自费整改至验收合格。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为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等应明确各自责任,同时相互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做好二次供水工作。
第二十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连续抢修,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三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计划中的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停水时间超出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供水。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内容包括:
(一)负责对水泵、管线等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对水池、水箱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二)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三)确保供水水压、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负责按相关规定,对住户计量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五)负责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与服务的投诉;
(六)负责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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