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制 课 讲 稿_道路交通法制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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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 课 讲 稿

时间:2011年9月16日 地点:XXX 主讲:XXX 各位老师、同学们:

今天借此机会,我和大家共同学习国家安全的相关知识。我国有一句古话:“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有国才有家,国家安全高于一切,下面我就国家安全的一些基本知识名词解释和问答的方式作解读,以期抛砖引玉,让我们大家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1.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具体指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国家政治制度不受侵犯;经济发展、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的机构不被渗透;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外来势力的威胁和侵犯。

2.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意识是指公民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方面所应有的观念的总和。主要包括爱国主义精神、国家利益至上观念、法纪观念、敌情观念、保密观念、安全防范观念及情况信息观念等。

3.新时期的反间防谍人民防线。

新时期的反间防谍人民防线,是指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为保卫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维护国家的稳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宣传、动员、组织有关社会力量,同专门机关配合,形成防范和打击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分裂和破坏(特别是情报窃密、勾联策反、心战谋略等)活动的综合防卫体系。

4.和平演变。

和平演变是指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世界所推行的以非战争方式颠覆社会主义国家,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否定马列主义的意识形态,恢复资本主义统一世界为目的的战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社会主义国家由一国发展为“一系列”。1946年美国驻苏联代办乔治〃凯南首次提出“遏制”战略,强调使用“非军事手段”促使苏联“和平演变”,“改变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性质”。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更使社会主义国家进一步形成社会主义阵营,帝国主义国家已无法用武力将其消灭。1958年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在白宫发表声明,妄言“中国共产主义是一个致命的危险”,宣称“要用和平方式使全中国得到自由”,充分表明了西方世界的根本目的。几十年来,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对社会主义国家以军事“遏制”为主,“和平演变”几起几落,但始终衣钵相传,从未放弃这一根本目标。现在这种战略目标已变得越来越明确和具体,这就是要使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多元化、经济私有化、社会西方化。事实表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演变与反演变、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将更趋尖锐、激烈,对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世界“和平演变”战略,应当提高认识、保持警惕,切不可掉以轻心。

5.电脑间谍活动。

外国情报界把间谍情报机构利用电脑进行窃密或者破坏的活动,称为电脑间谍活动。外国情报专家们指出:所谓“电脑窃密”就是指通过电脑窃取对方的秘密情报资料。它通常可分为“内部窃取”和“外部窃取”两大方式。利用对方电脑的电缆通道或环球通信网络,破译对方的电脑指定密码,从而提取所储存的秘密资料的做法,被称之为外部窃密;通过收买对方的电脑操作人员来盗取对方电脑储存资料的做法,一般称之为内部窃密。所谓“电脑破坏”就是指利用电脑“病毒”——用人为制造的隐蔽在电脑中很难发现的具有较强破坏力和感染力的程序或密码,干扰对方电脑的指令中枢,使电脑储存的有关资料被抹除或发出错误紊乱的信息。电脑间谍活动同其他间谍活动相比,具有隐蔽性好、渠道众多、难以防范,效益明显、威胁性大等特点。

6.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问题简答

1.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是什以?

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防范和打击敌人渗透、破坏活动,在隐蔽战线上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职能部门。

2.国家安全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国家安全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掌管反间谍工作和其他有关国家安全工作,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保卫、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政治稳定,保障国家安全。

3.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各种敌对势力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未停止,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是尖锐、复杂的,特别是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这一方面的斗争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原有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急需制定一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新的专门法律。所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是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是具体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的需要;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4.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以下五个方面:①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③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④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⑤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5.《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①组织、策划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②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发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作品;危害国家安全的;③利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④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⑤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⑥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8.为什么说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支持?

坚持专门机关与依靠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多年来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经验,也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主要特色。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面临的情况更复杂,涉及的方面更广泛,在加强专门机关工作的同时,更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只有切实做到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才能形成铜墙铁壁,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要紧密配合,发挥整体优势,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9.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有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③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④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⑤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秘密;⑥任何公民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⑦任何公民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

10.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民人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公民和组织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1.私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否违法?

我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安全部门在卫星地面接收实施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装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可见,任何人不得私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果需要,必须得到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的批准。国家安全机关有权查验任何人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规定处理。”

12.我国法律、法规对组织和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做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第二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第十八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规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3.什么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事项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保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①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③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⑦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①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②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③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经济、政治利益;④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⑤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⑥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⑦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⑧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14.当前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密工作不再是在一种封闭的环境下进行,而是面临着过去不曾有过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国家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淡薄,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当前,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主要渠道有:

(1)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泄露。当前,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的发展和普及,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也给保密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方面是我国保密防范技术落后,不能有效地克服技术性的泄密。另一方面,人为的泄密问题也时有发生,如有的在普通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有的在拍发电报、传真时明密混用,有的信息网络不具备保密功能,而用户却将一些涉密信息输入上网等。

(2)信息咨询服务方面的泄密。如有的信息机构特别是民办和外资、合资信息机构不了解有关保密规定,或者追求信息的广泛性和“高质量”,自觉不自觉地收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并不分对象对外提供,造成泄密;有的则是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委托私自收集信息,包括秘密信息,对外提供,造成泄密;还有离退休人员参与或从事信息咨询服务活动,收集秘密信息对外提供,造成泄密。

(3)人员流动造成的泄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人才市场逐步建立和发展,人员流动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有在职涉密人员的流动,也有离退休的涉密人员重新应聘到境内或境外组织机构工作,造成泄密。

(4)少数人受到利益的驱动,非法提供或出卖国家秘密。近年来,这类泄密案件不断增多。

鉴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就共同学习到此,望广大师生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不断加强国家安全知识学习,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为国家安全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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