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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纲:
警务公开的意义和途径
一、警务公开的概念
二、推行警务公开的意义
三、警务公开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四、实行警务公开的途径
五、总结警务公开的意义和途径
参考文献:
1.谢鹏程著《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张超、杜小丽:《警务公开的基本理论》,当代法学,3.申智军:《浅谈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的意义和途径》,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8期 4.陈晶:《论警务公开的完善》,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5期
关 键 词: 公安机关 警务公开 意义 问题 途径
摘要: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捍卫者,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必须认真履行公正执法、文明服务两项职责。警务公开是一项法律有明确要求的重要工作。
正 文:
“警务公开”是我国公安机关适应入世需要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促进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制度。简言之,就是公安机关将担负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中与人民群众相关的执法规范(法定保密的除外),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更广泛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保证公安机关公正、严格执法的一种制度。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指出,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警务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体现,是新世纪新阶段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整个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之策;是改进行政方式,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需要的重要措施。
一、推行警务公开的意义
警务公开是对警务改革的深化和发展,其在规范人民警察权力、规范警务行为、提高警务效率、和谐警民关系等四个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警务公开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警察权力。公安机关具有社会管理的一定权力。实行警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让权力接受监督,进一步增强了公安工作的透明度,进而保证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因此,警务公开是实现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警务公开进一步规范了警务行为。推行警务公开,群众知晓了公安机关管哪些事、不管哪些事,明确自己的事情和问题应由什么警种和部门解决。进一步而言,人民群众还知晓公安机关在解决自己问题时,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不允许的,明确自己的事情和问题应该怎样合理地解决。群众心里有了“底”,同时也帮助和促进公安人员依法办案办事,产生了规范警务行为的良好效果。
(三)警务公开提高了警务效率。公安机关的效率是执法工作的重要方面,效率低下,久拖不决,就无从谈起执法的公正和严格。实行警务公开,能够使警务活动在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的评判和监督,规范办事办案行为,转变办事办案态度,加快办事办案节奏,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这些成绩的综合显示是对警务公开促进警务效率提升的最好例证。
(四)警务公开密切了警民关系。推行警务公开前,一些部门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群众对此意见较大,这种情况影响和损害着公安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一支得不到人民群众支持和协助的公安队伍,不可能在社会管理和打击违法犯罪的斗争中取胜。
当前,在实行警务公开的工作中,还存在着被动公开、形式公开问题,制约着警务公开的深入开展,对警务公开缺乏深刻的认识是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深化警务公开首先应该深化认识,澄清模糊认识,化解思想障碍,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好警务公开与警务工作的关系,破除警务公开与警务工作的对立论和无用论。实行警务公开,将警务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这必然给警务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的公开,由于公开案件的有关情况及有关
法律规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增加了反侦察能力或实施逃避法律的行为,干扰办案,加大了办案难度。另外,由于警务公开将警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公开出去,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安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形象,给公安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思想负担。有些人因此就认为警务公开不利于警务工作的开展,而不愿公开、不敢公开。实行警务公开,把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主动自觉地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既是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也是依*群众开展警务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的工作必须贯彻执行走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警务公开的性质决定其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满意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公安机关履行法律职能的过程中,要依靠群众举报,揭露违法犯罪;依*群众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纠正违法,追究犯罪;依靠群众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因此,贯彻依靠群众作好警务工作的原则,必须在思想上树立坚定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观点,防止和克服主观主义、孤立主义、神秘主义的倾向。同时,也要自觉地使警务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依靠群众检验办案质量,减少和防止工作中的差错和失误,这也是促进警务工作的有效措施。这种对立论和无用论的形成,表明我们的执法观念、执法水平还不适应新时期执法工作的需要,工作还有待改进,也说明深化警务公开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警务公开作用于警务工作,主要体现在促进公正执法上。警务公开是公正执法的客观要求。首先,警务公开是对公正执法的检验和评判。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是否公正,不是有公安机关自身来衡量,而是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表现的。人民群众评价警务工作其首要条件就是了解警务工作,并对警务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而警务公开正是起到了让群众了解并监督警务工作的作用。在实施警务公开前,由于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缺乏足够的了解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就难以做出正确的评价。例如受案的又改为不予受理、治安拘留又改为刑事拘留等一些案件,往往是群众的对法律的理解不够,甚至认为是公安机关在徇私枉法,在社会上造成种种谣传,极大地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因此,公安机关要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安工作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实行警务公开。其次,警务公开是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同时也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外部监督,是促进公正执法的必要保证。实行警务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警务工作、监督警务工作,及时发现并指出警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监督公安机关予以解决。再次,警务公开带来的压力促使公安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自身建设。由于实行警务公开,警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将暴露在群众面前。为避免问题的发生,公安干警也因此着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为公正执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第四,警务公开能够为公安机关提供公正执法的执法环境。执法环境是决定公安机关能否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外部因素。实行警务公开,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警务工作情况,掌握法律知识,对警务工作将会更加支持,对公安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更加关注。同时,警务公开也利于预防职务犯罪。
二、警务公开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对警务公开的认识存在偏差。首先,有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对警务公开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仅仅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
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认为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没有形成举全警合力之势;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而已,只要向群众公开了上级要求的内容就完成任务了;也有的认为公安机关有自己的权能、职责,虽然通过警务公开,人民群众可以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但对公安机关不可能有多大的促进作用;还有的认为,警务公开不仅无益于公安工作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阻碍正常的警务活动,难于推行警令、警务,有损于公安机关的权威。其次,对警务公开的运作形式也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下放权力,是还政于民,从而机械地在下放权力上面做文章;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为了解决警务运行中的梗阻现象,而一味地检查下级机关的权力运行渠道是否畅通并加以调整;更有甚者认为警务公开是赏赐于民,是公安机关授权给被服务对象予以监督公安机关的一种手段。由于有上述认识上的偏差,所以,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推行警务公开中存在畏难、怕麻烦、怕受约束等情绪或想法,影响着警务公开的效果,更制约着警务公开的深入开展。
(二)对警务公开研究的理论滞后。2005年春天,公安部法制局组织考察团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参观考察警务工作。两个国家曾隶属于英国,至今仍为英联邦国家成员,其警务公开己经有七十多年的历史,对警务公开的理论研究比较系统和深入,政府、公民对警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水平也很高。而在我国,对政务公开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警务公开领域学者更很少涉及。同时,公民主观要求政务公开的意识尚处于萌芽、初始状态,更何况是警务公开了。学术界对于政务公开的探讨多是集中在对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行政公开立法方面的介绍和评价,而对于政务公开的类型、范围、对象、手段等方面的研究则不够深入,在政务公开以及警务公开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上还有诸多的不一致。尤其是对于在分析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如何将发达国家实践过的成熟经验借鉴到我们的具体改革实践中的研究仍然存在误区,表现为要么是全盘“拿来主义”,要么是畏首畏尾,裹足不前。理论研究的滞后极大地影响并阻碍了包括警务公开在内的政务公开的实践。
(三)警务公开基本理念落后。理论研究成果的滞后直接影响到警务公开基本理念的落后。从警务公开的基本理念的角度看,我国目前的警务公开是一种政府权力型,而科学的警务公开理念应为一种民众权利型。民众权利型就是把警务公开视为民主社会中民众在法律上应当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如何将我国警务公开从政府权力型转变为民众权利型,是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由于个别领导干部思想处于政府权力型层面,没有真正认识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常常以“内部资料”和“内参”等为理由拒绝公开警务信息或者使警务公开流于形式化、表面化,与警务公开的初衷相差甚远。此外,公民维权意识较低。人民群众对自身权利的认识薄弱,意识不到自己具有知情权、参政权和监督权,更谈不上行使和保障这些权利。当然这里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客观原因,但从公民的主观原因上来分析,相当一部分公民还是缺少参与警务公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警务公开运行机制不完善。从现实看,公安机关应予公开的警务信息始终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遵循的是“能公开的就公开,不能公开的就不公开”这条模糊原则,尤其是在刑事执法方面,因没有健全的监督、评价体制做保障,导致内部信息、宣传信息往往与应公开的信息混淆在一起。监督、评价体制的前提是要有健全的监督、评价机构。没有健全的监督、评价机构所组成的框架和功
能载体,就不可能实现监督和评价的有效性,有的公安机关即使公开了警务信息,却没有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没有确立领导责任制,监督渠道和相应的监督机制检查措施。由于在制度上存在着缺陷,导致警务公开活动无论在公开的方式、范围、监督和救济上都与现代社会对警务公开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五)警务公开问责力度较弱。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公开的指导性文件是《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号),文件中只提到违反警务公开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通过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对在警务公开工作中负有重大过错责任的公安机关领导、工作人员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只接受纪律处分。事实上,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公安机关不公开警务信息的行为就无法得到有力的监督和控制,而公众的知情权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从发展的观点来看,警务公开措施要想成为推进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一支重要力量,就必须从有震慑力的法律、法规开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使警务公开在贯彻执行上有法可依,我们期待它在追究警务公开工作中出现过错行为的法律责任上,真正发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应有效能。只有这样,警务公开的连续性才能得到保障,真正使警务公开得民心,发挥其实效。
三、实行警务公开的途径
实行警务公开,增加警务工作透明度,是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作好公安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公安干警增强政治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的有力举措、这也是新时期公安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重要体现。警务公开作为一项改革举措,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其重要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进一步深化。
(一)了解社情民意,为群众雪中送炭。组织广大民警走进千家万户,深入群众家庭,了解掌握群众思想动态和生产生活情况,实事求是、力所能及地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特别是对城镇失业下岗和低收入群众、农村贫困群众、鳏寡孤独老人、残疾人员、流浪闲散青少年以及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等,要积极开展上门走访活动。要把“大手拉小手、关爱青少年”作为开展这次帮教帮扶措施的主题,深入了解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愿望、要求,想方设法为他们克服困难,提供支持、帮助和服务,真正通过帮助一个人,温暖一个家庭,赢得一片人民,维护一方平安。
(二)掌握企业动态,为企业排忧解难。深入困难企业,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便利服务,帮助企业纾危解困。对涉及扩大内需和企业发展的有关行政审批与许可事项,要特事特办。对妨害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侵害企业正当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快速查办,最大限度地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对涉及企业破产倒闭、涉及职工利益的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要充分考虑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严防引发不稳定事端。
(三)化解矛盾纠纷,整治治安隐患。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特别要重点排查化解因农村土地纠纷、城镇房屋拆迁、基本建设用地、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和劳资纠纷等经济社会领域中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苗头,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疏导、协商、调解等办法,千方百计地缓解矛盾、化解纠纷,尽最大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深入落实公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各项措施,认真解决涉及公安机关的群众信访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对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他各类治安灾害事故隐患大排查活动,集中整治各类不安全隐患,严防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他各类治安灾害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入开展治安乱点集中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常识。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途径,面对面地向群众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群众自觉守法和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要针对春节期间的社会特点,认真做好“安全防范进万家”工作,通过上门提醒、警情通报、发放防范手册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防火、防盗、防抢、防骗知识,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高群众自我安全防范能力。
(五)征求意见建议,改进加强工作。全市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改进领导作风、工作作风,以身作则,带头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到群众最困难的地方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切实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改起、从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安工作,不断改善公安队伍的自身形象和作风,努力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捍卫者,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必须认真履行公正执法、文明服务两项职责。警务公开是一项法律有明确要求的重要工作。
为了更好地推行新形势下的“警务公开”制度,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树立和强化“为民服务”的意识,完整地理解和把握“警务公开”的意义和目的;二是针对“警务公开”活动,建立和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合理合法地协调和解决好“从优待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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