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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预防群死群伤事故管理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杜绝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群死群伤等恶性事件,全面提高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公司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二条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特点及建筑行业五大伤害类型,以下几项为易发生群死群伤工程和部位的范围:
(一)脚手架工程
1.附着式脚手架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2.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3.架体在20米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
(二)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五米(包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五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物安全的基坑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持体系
1.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在5米以上,搭设跨度在10米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 m2以上。
2.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的工程 1.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2.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工程。
第三条 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具体施工活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一览表。对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作业环境的变化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部位、作业时间、措施、责任人等内容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告知。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施工项目部必须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必须持有建筑安全“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
第五条 项目部必须按要求配置专项安全员:
(一)1万m2以下的工程,设一名安全员;
(二)1--5 万m2的工程设不少于两名安全员;
(三)5 万m2以上的工程(含5 万m2),设不少于三名安全员且按专业配备。
第六条
项目部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目验收检查标准。在向外租赁设备时必须履行设备租赁单位、现场监理、项目部三方签字手续。
第七条 施工电梯操作人员、信号工、架子工、塔吊操作人
员、塔吊安装拆卸人员爬架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上岗证,并在项目部进行备案。
第八条 施工电梯、塔吊、附着式脚手架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一)施工电梯、塔吊具备的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 2.生产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二)附着式脚手架具备的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 2.企业安全许可证;
3.建设部签发的生产使用证; 4.产品鉴定或验收证书; 5.产品就进场前的自检记录; 6.主要部件及提升机构的合格证。
第九条
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架体在20米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深基坑工程、起重
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编写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架体在20米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深基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举行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第十一条
项目部必须和塔吊租赁单位,施工电梯租赁单位,附着式脚手架租赁单位,悬挑式、落地式脚手架搭设分包单位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第十二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保证措施: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施工单位应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二)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等作业前,应向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安装、升降拆卸等作业时,应派专人进行监督。
(四)临街搭设时,外侧应有防护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五)安装拆除时,在外围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非操作人员不得入内。
(六)附着式脚手架结构构造尺寸规定:
1.架体高度不得大于4层楼高;
2.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3.直线布置的架体跨度不得大于7米,折 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 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米。
4.架体的水平悬挂长度不得大于2米,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5.架体的全高和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2.(七)必须配备有限制荷载或水平高差的同步控制系统:
1.当荷载超过设计的15%时,自动停机;
2.当水平行家两段间距
时,自动停机;
(八)竖向主框架覆盖的每个楼层处设置一道附墙支座,整体不少于三道。
(九)附墙支座上设有防
导向的结构装置。
(十)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垫板不得小于10mm*10mm*10mm。
(十一)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十二)在下列阶段应进行检查与验收:
1.首次安装完毕;
2.提升或下降前;
3.提升、下降到位投入使用前。
(十三)附着式脚手架停用超过三个月,应提前采取加固措施。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6级及以上大风后复工的,应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安全防护措施
(一)悬挑式脚手架和20m以上落地式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有总共审批和验收手续。
(二)脚手架应按照相关规定搭设,采用外径3-3.5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三)落地式脚手架的基础必须坚实平整,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搭设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需搭设在底座(托)或通长垫板上。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设置必须压二挑一,用钢丝绳进行防滑固定,悬挑梁材质使用工字钢。悬挑手脚手架悬挑高度不得超过4层楼或15米。
(四)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禁止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进行更换。
(五)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间距(横杆)不得大于1.5米,中间加一道腰杆,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
(六)脚手架施工作业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袭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层应设一道防护栏杆和一道18cm高挡脚板。
(七)脚手架施工层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必须在下方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内侧与结构外墙间无法防护时可铺脚手板。
(八)整个架体应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九)脚手架必须用连墙件与结构进行连接,连墙件设置符合两步三跨或三步三跨的要求,连墙件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结必须使用刚性材料。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剪刀撑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夹
角为45-60度,由底向上连续搭设。20米以上高大脚手架应有卸荷措施。
(十)脚手架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护线架应采用非导电材质,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为30-50CM,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
(十一)人行马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斜道坡度不得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斜道坡度不得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并按临边防护要求经行防护。防滑条间距不得大于30cm.(十二)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道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十三)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十四)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搭设脚手架人员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第十四条
基坑开挖支护安全保证措施:
(一)基坑支护前编制支护施工方案,施工方要有针对性以指导施工。支护方案未经上级审批前禁止施工。
(二)基坑支护施工须具有临边防护措施,按照措施要求设置临边及其他防护。
(三)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应符合安全要求,当支护设施产生局部变形时及时采取调整措施。
(四)基坑开挖设置有效排水措施和防止邻近建筑物危险沉降控制措施。
(五)积土和料具堆放距坑边距离不小于设计规定,机械设备施工与坑边距离符合设计要求,当必须靠近施工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六)人员上下设置专用通道,通道尺寸及照明等安全措施符合要求。
(七)经验收后施工机械方准进场进行挖土作业,按照规定程序开挖土方。土方开挖分层进行,及时支撑严禁掏底作业。
(八)按照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和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的沉降观测,建立开挖测量记录档案,发现变形过大应立刻停止相关工程的施工,分析隐患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九)基坑内作业人员必须有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有隔离防护措施。
(十)设置足够照明保证光线充足,在紧急出口等处设置断电应急灯。
第十五条
塔吊安装拆除安全保证措施:
(一)拆装前塔吊基础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C35标准要求,基础表面平整度偏差不小于1/1000.(二)塔吊拆装作业必须白天进行,不得在大风、浓雾和雨雪天进行。安装、拆卸、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塔吊的最大安装处的风俗
不应大于13m/s.(三)如以下部位存在问题应进行更换或修复: 1.目视可见的结构件裂纹及焊缝裂纹 2.连接件的轴、孔严重磨损 3.结构件母材严重锈蚀
4.结构件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空塑性变形。
(四)塔吊的安装、拆除程序
安装程序是:固定基础——底架——安装塔身基础节和两个标准节——安装斜撑杆——放置压重——安装顶升套架和液压顶升装置——组品安装转台、回转支承装置——承座及过渡节——安装塔帽和驾驭室——安装平衡臂和变幅小车,穿绕钢丝绳——顶升接高标准节到需要高度。
塔吊拆卸程序是安装的逆过程。
(五)在拆装起重臂和平衡臂时,要始终保持塔吊的平衡,严禁只拆除一个臂就中断作业。
(六)在塔吊安装时,必须将大车行走限位装置和限位器碰块安装牢固可靠,并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护链、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起。
(七)顶升作业时,必须在专人指挥下操作,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风力在五级以上不得进行作业。
(八)顶升作业时,必须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平衡状态,并将会转部分制动住。
(九)安装和顶升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预紧力紧固,并进行检查。
(十)施工现场装有两台以上塔吊时,两台塔吊距离应保证低位的起重机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高位起重机最低部件与低位起重机最高部件之间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米
第十六条
根据建设部2009年87号文件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采用报告制度,自工程进场一星期内报建总安全监督部,以便实施及时监督,消除隐患,防止群死群伤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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