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_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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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年一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第十一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第十二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职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省卫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年01月29日 实施日期:1989年03月01日(地方法规)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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