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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规定
为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我区煤矿安全检查的针对性,提高监管效率,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推动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检查内容
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落实《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和有关现场管理的“三个规定”,夯实安全基层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矿井生产建设手续
1、生产矿井是否“六证”齐全、有效。
2、建设矿井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否按照已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建设。
3、是否打开已关闭系统作业。
(二)安全管理体系
1、“五职矿长”是否齐全,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更换五职矿长是否进行备案;是否配备满足跟班作业需要的瓦检员、安全员、防突工,抽放工是否满足瓦斯抽采工作需要;是否配齐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2、是否健全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领导机构;是否健全防突专业机构。
3、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4、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规定。每班是否都有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矿长每月下井带班次数是否少于5次。
(三)通风系统
1、矿井是否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
2、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是否存在串联通风。
3、通风设施是否齐全可靠。风门、密闭设置是否合理,质量是否合格,是否使用风桥。
(四)安全装备
1、是否安装完善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2、是否按瓦斯治理规定配备了专项装备(至少3台150以上钻机)。
3、是否安装完善瓦斯监控系统,是否与县瓦斯监控中心正常联网。
4、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光学瓦检器和瓦斯突出参数测定仪。
(五)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1、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已鉴定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的矿井,是否按突出矿井管理。
2、是否按规定测定突出参数。
3、是否采取保护层开展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
4、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抽放,是否实现先抽后采(掘)、抽采达标;是否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5、是否编制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严格执行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6、石门揭煤工作面是否消除突出危险,是否形成独立通风系统。
(六)煤矿防治水
1、是否开展水害调查,出具水害调查报告。
2、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排水能力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是否按规定配备探放水专用钻机,是否有探放水记录,现场是否有探放水钻机、钻孔。
(七)安全防护措施
1、是否配备探掘人员和装备。
2、是否严格按照“逢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进行探掘设计和探掘作业,是否对探掘进行监督管理,做到真探和检验。
3、对探掘作业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有记录、有分析、有措施,是否落实。
4、掘进工作面是否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形成独立回风系统的,放炮地点是否设置在防突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点,离掘进工作面距离是否大于300m;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是否在安全可靠地点或撤出地面放炮。
二、检查要求
(一)科学制定监管检查计划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制订年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计划,并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同级政府备案。地、县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毕节煤监分局制订的监管监察计划要符合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
(二)强化监管监察
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及毕节煤监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毕节煤监分局要切实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对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
行日常监管职责,强化现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技术指导督促力度,加强对联合试运转矿井的验收及试运转期间的安全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煤矿超过批准范围和时间进行联合试运转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无证非法开采行为及合法煤矿超层越界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煤矿地质灾害监控及治理。县级煤矿安全监管站(组)在开展监管检查的同时,要督促煤矿严格执行监管指令,按要求对上级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乡镇安监站要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入井人数、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等基本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监督被责令停产停建煤矿严格落实监管指令,对关闭煤矿开展经常性的巡查,杜绝关闭矿井擅自启封生产;驻矿安监员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监管监察指令,加强对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的监督,严防煤矿擅自恢复生产建设。
地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监管监察计划开展检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管站(组)每周至少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巡查1次,乡镇安监站每周至少对辖区内所有煤矿检查1次;县级煤安局、监管站(组)及乡镇安监站中夜班检查比例不得少于30%,每月周末周日检查不得少于4次;驻矿安监员每周至少驻矿5天,每月入井检查至少15次,中夜班入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每月周末周日入井检查不得少于3次。
县级包保领导每月对包保煤矿(含已关闭煤矿)检查不得少于1次,乡科级包保干部每月对所包保煤矿(含已关闭煤矿)检查不得少于2次,包保的监管人员对所包保煤矿每周检查不得少于1次,并跟踪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各级检查发现的隐患。
(三)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检查质量
一是监管检查要全面。监管检查人员要对煤矿所有作业地点全面进行检查,认真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对煤矿人员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探掘作业、瓦斯治理、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水害防治等进行全方位检查,杜绝监管盲区。二是执法文书要规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站(组)、乡镇安监站、驻矿安监员开展检查必须下达执法文书,文书上要注明所检查煤矿的基本情况、井下现有作业地点、检查时间、检查路线及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下达处理决定文书。三是整改督促责任要落实。地区监管检查发现的隐患,由县级有关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督促整改;县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管站(组)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在检查文书中明确隐患整改监管责任人,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所有监管执法文书,必须抄送煤矿、乡镇安监站及驻矿安监员。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监管台帐,按照“谁检查、谁落实”的原则,明确整改督促责任人,及时调度隐患整改进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四)健全督查机制
地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毕节煤监分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落实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局每季度对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局履职情况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对监管站(组)及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进行抽查,针对煤矿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监管意见书;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每季度对县级工业和能源局履职情况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向县级工业和能源局下达行业管理意见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局每月对监管站
(组)、乡镇安监站及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县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责任追究
(一)对未制定监管检查计划或计划未完成以及未按规定开展中夜班、周末周日监管检查的县、市(区),追究县级安监局长、工能局长和煤安局长责任。
(二)对县级监管站(组)检查次数未达到最低标准、监管检查范围不全面、存在监管盲区、未落实隐患跟踪整改督促责任,未开展中夜班和周末周日检查的,追究县级监管站(组)长的责任。
(三)对煤矿入井人数超过规定、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入井带班规定、责令停产停建煤矿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及未对关闭煤矿开展经常性的巡查造成关闭矿井擅自启封生产的,追究乡镇安监站长责任。
(四)对不按规定驻矿,驻矿时间、检查次数达不到规定最低要求,对煤矿违反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报告以及未开展中夜班和周末周日检查的驻矿安监员,追究其责任。
(五)对包保责任人未开展检查或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以及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造成隐患未及时得到消除的,追究相关包保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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