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煤矿带小煤矿产业体系促进煤炭工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黔府办发_煤矿矿井安全小知识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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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煤矿带小煤矿产业体系促进煤炭工业安全持续健

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黔府办发

〔2008〕 106号 作者:佚名贵州省公报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39更新时间:2008-12-30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 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全省煤炭工业取得长足发展,但仍然存在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等问题。今年来,我省部分产煤地区开展了大煤矿帮扶小煤矿试 点工作,对提高小煤矿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此基础上,构建全省大煤矿带小煤矿产业体系,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措施,按照清洁发展、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严 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和部门引导、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兼并重 组、委托管理、帮扶等方式,逐步形成以大型煤炭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新格局,保障小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煤炭产业整体水平,增强煤炭资源对全 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全省产煤县要通过构建大煤矿带小煤矿产业体系,提高小煤矿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树立和发挥典型 示范作用。进一步改变全省煤矿企业“多、小、散”的状况,煤矿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煤矿数量明显减少,煤矿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煤炭产量稳步增 加,小煤矿数量和单井平均实际生产能力符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煤炭工业安全持续 健康发展。

三、主要对象和方式

本意见中,大煤矿是指省内年产30万吨以上(含30万吨)合法及证照齐全的煤矿,小煤矿是省内年产30万吨∕年以下合法及证照齐全的煤矿。

(一)兼并重组

鼓励大煤矿兼并重组小煤矿,主要方式有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因法人或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由新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股大煤矿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法人或法人代表没有发生变化的,大煤矿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委托管理

小煤矿委托大煤矿进行管理,主要委托安全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相关事项,主要包括有偿委托管理、总体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管理期应不少于1年。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委托管理内容和工作标准,明确相互利益、责任,明确在委托管理过程中收取费用标准和方式等。在委托管理期内,可按合同约定,由 大煤矿对小煤矿配备所需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被委托管理小

煤矿的安全生产和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可由原煤矿业主和大煤矿共同负责,其中委托方承担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被委托方承担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责任。

(三)帮扶

各有关国有煤矿企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帮扶地方小煤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33号)要求,从提高全省煤炭生产安全基础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树立全局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帮扶水平和能力,继续组织开展 好帮扶小矿工作。每年帮扶小煤矿的名单由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帮扶地方小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大煤矿带小煤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管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省经贸委、省监察 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领导小组 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各级产煤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层层抓好落实,采 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大煤矿带小煤矿产业体系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大煤矿要认真编制本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各阶段各项目工程内容、进度安排、保障措施,抓紧制定发展规划和兼并重组、委托管理、帮扶 小煤矿的工作计划,争取支持帮助,加快实现工作目标。对于与大煤矿平面范围存在重叠的小煤矿,以及相邻矿井安全生产互相制约、影响较大的小煤矿,鼓励由大 煤矿兼并、重组、委托管理。

(三)加强协调服务。各级产煤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指导服务和相关协调工作,搭建好信息平台,鼓励大煤矿兼并重组、委托管理、帮扶本辖区内的小煤矿,对大煤矿兼并重组、委托管理、帮扶项目给予技术改造、双电源建设、资源配置、运输道路建设等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四)完善相关手续。因法人或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委托管理的煤矿要按《安全生产法》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善登记备案手续;帮扶企业按黔府办发〔2007〕133号签定帮扶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及职责,完善登记备案手续。

(五)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六)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在大煤矿兼并、重组、委托管理、帮扶小煤矿工作中,要自觉遵纪守法,加强廉政建设,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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