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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克拉玛依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科技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科技进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是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地方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部门和单位,优先支持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有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等。
主要支持方向是列入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包括:科技攻关计划、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科技产业化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和软科学研究等项目。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提出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核批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预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的监督。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技术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六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总预算和年度调整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按审定的年度经费计划,核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市科技局
1、负责组织计划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提出年度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总预算;
2、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3、负责提出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意见,并负责向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汇报;
4、负责按项目进度提出项目经费核拨计划和申请,并提出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意见;
5、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和落实 项目约定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6、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按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编制经费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市财政核拨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交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资料。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八条 项目费是指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科技协作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用、设备试制费以及为此发生的各种附加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等费用。
(三)试验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分析、化验、测试、监测、鉴定以及租赁、带料加工等费用。
(四)科技协作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实验或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加工、测试、计算等所发生的费用。
(五)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管理费:指项目研究开发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种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一般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预算的5%以内。
(八)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资料、印刷、复印、项目前期论证、专用仪器、设备租赁、场地、实验基地租赁费等。
第九条 计划管理费: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具体负责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 预算和审批
第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织单位在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及明细表。
第十一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实行项目(课题)管理,全成本核算。每年十月份,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研发内容及计划进度等情况,编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计划表和预算明细表,包括自筹、匹配资金等情况,于十月底前报送市科技局,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市财政预算的统一要求综合编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年度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预算并按年度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年度预算核定后,由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项目实施计划、进度等,提出项目经费分配预案,提交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依据审定的项目预算,分期拨付专项资金。每期拨款时由市科技局给各项目承担单位开具拨款通知单,并汇总填写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表,市财政局据此将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划拨至各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实行项目(课题)长负责制,项目(课题)长有权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支配和使用项目费,项目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 的规定。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一)重大科技攻关、应用基础研究、前沿科学、高新技术研发,以及涉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各项社会公益事业、软科学研究、重点实验室建设等项目实行全额拨款或部分拨款。
(二)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实用技术,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新技术推广应用等项目,根据项目的先进、成熟、适用以及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情况对项目进行补偿,具体可分为全额拨款、部分拨款、部分有偿使用或政府贴息贷款等形式。
第十八条 申请和使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科技研发队伍,具备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明确有专门的部门和技术人员负责科技管理工作;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资金匹配能力,采用有偿使用的单位应有偿还能力;
(四)企业单位应有良好的信誉,有稳定的主营业务收入,有良好的生产经营业绩。
第十九条 使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购置仪器、设备、样 品、样机等,必须正式向市科技局提交购置申请报告,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购置,否则不予列支。按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须按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进行科技协作,单项合同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其科技协作合同必须经科技局审查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有偿使用、部分有偿使用或政府贴息贷款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预算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到市财政局、科技局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还款贴息协议。
第二十二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审定与科技项目同步进行,并与科技项目计划同步下达执行。经批准实施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客观原因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及预算经费须做必要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九月底前向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财政局等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预决算制度。项目资金应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并且单独建账,分项目核算;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评定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科技项目《开题报告》的要求,确保自筹或匹配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后并签定《承诺书》,以确 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项目计划进度要求正常结转的科技项目,其年度结余经费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评定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事业发展或新开科技项目的前期调研等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按财政部门对于专项资金结余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故中止、撤消或更改,在市科技局做出中止、撤消或更改决定后的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并与项目固定资产购置情况表一并报市科技局、财政局核准,剩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按原拨款渠道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开题报告》的要求,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开支范围,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每年七月和十二月必须填报《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出表》报送科技局,经科技局审核后,汇总报市财政局核销当年拨款。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组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三十二条 财政、科技、审计部门负责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中,如有严重违规行为,财政局、科技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及合同条款终止项目及其拨款,并根据违规事实和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除将所拨经费全额收缴财政外,同时,终止项目,取消该单位以后三年内申请市科技项目及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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