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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管理,防治污染水域环境,依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辖区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船舶污染物是指包括MARPOL 73/78附则I、附则II、附则IV、附则V、附则VI所定义的如下船舶产生的废弃物:
(一)残油、油泥、含油污水;
(二)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
(三)船舶生活污水;
(四)船舶垃圾;
(五)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
第四条 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配备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及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附件1)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申请主管机关备案的,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附件1,附录A);
(四)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物资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名单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
(七)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最近一次的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如作业船舶属于作业单位租用,应补充租船合同或协议;
(八)船员名单及其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或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九)符合作业船舶停靠条件的码头或停泊点资料。
第七条 所在地海事局受理申请备案单位的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现场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书面报送广东海事局。
第八条 广东海事局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和所在地海事局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单位,每年统一对外公布名单,并发放《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记录簿》(附件3)。
第九条 备案单位应保持实际情况与备案资料相符,如果单位、船舶、设备、器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所在地海事局递交备案变更资料。
第十条 经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区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作业前,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持拟排放船舶的申请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第十一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记录簿》,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对所接收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取得广东省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度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情况,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月度报表》(附件4)报所在地海事局。不具备处理能力的作业单位还应提交船舶污染物委托处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所在地海事局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把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填入《港口接收设施统计表》(附件5),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广东海事局。
第十四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应参加广东海事局组织的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安全与防污知识定期培训。
第十五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未在规定限期整改的,责令其不得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依法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和污染物接收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现场检查表》(附件6)。对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经改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主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粤海事危〔2006〕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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