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餐厅被人打伤的事情我们屡见不鲜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餐厅顾客投诉处理案例”。
导语:消费者在餐厅被人打伤的事情我们屡见不鲜,此类事件这不仅给消费者带来身体上的痛苦和财产损失,同时也对餐饮经营者带来经营风险损失和美誉度的下降。因此怎样才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呢?
中年男子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过错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一般侵权损害必须同时具备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行为是违法的这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中年男子叫三个社会男子进店将刘先生一顿暴打,并且造成了刘先生左手拇指、食指骨折,右侧眼眶内壁骨折。即该中年男子为侵权行为的积极发动者,并且实际对刘先生造成了人身损害。因此中年男子存在过错,并且与刘先生的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肯德基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款: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上本案例中肯德基安全保障义务人,并未未配有安全保卫人员,对店内发生的打斗没有及时劝阻,对受伤的消费者没有及时送到医院接受治疗,事后没有及时报警处理此事,也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由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肯德基对刘先生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并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肯德基,中年男子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自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第三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肯德基面对店内就餐的消费者受到不法侵害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对其加以救助,所以肯德基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串
肯德基餐厅不是侵权行为的积极发动者,对第三人针对顾客的侵权行为,肯德基餐厅无法也不可能全部避免而只能积极预防、制止、救助,在有些时候,可以说餐厅也是直接或间接的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餐厅承担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的话,就会造成餐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为了平衡社会利益和实现社会公正,当餐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人身侵害时,餐厅应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从而实现第三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
补充责任:
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一种,指多数行为人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于本案的适用:原因:
1.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全部赔偿,但要求一般的经营者对连警察也无法完全防止的严重刑事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负全部的赔偿责任明显是与经营者的过错程度不相当的。
2.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不代表所有的消费者都不会得到全部赔偿。限制经营者赔偿责任的仅仅是在第三人实施的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情形,在一般的情形下,经营者都有能力将这种侵害制止在摇篮里,也就是说,在一般的情况下经营者承担的补充责任还是全部的。
3.所讨论的餐厅经营者是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组织者进行的多为无偿的、公益性质的,大众参与性质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考虑的是组织者的特殊身份,对于如此严重的责任,将以怎样的方式来承担。所以,普遍认为,至少在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仍应该采用补充责任的责任形式。依据过错原则分析,我们会发现,只有在经营者存在过错的时候,他才应该承担责任。而过错开始的时间为经营者开始承担责任的时间。那什么时候经营者会存在过错呢?就是在经营者能够防止或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的而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或制止行为时。也就是说,当经营者出现过错时,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才会与实施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第三人的行为一起产生损害后果。才符合我们所说的多因一果。那么在结合之前就是第三人的单独过错,应由该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让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这种以保障消费的利益为借口来无端加重经营者责任的说法不可取。所以我们经营者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本案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受到损害,如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获得保护,由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满足的条件是:
(一)消费者受损害的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合法权利;
(二)经营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义务;
(三)消费者权益是由于经营者违反经营者义务而受侵害,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受到了侵害,但如果该种侵害并非由于经营者违反其对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所承担的义务而导致,而是由于其他的原因所引起,经营者也不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受害人刘先生人身安全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但由于避免第三人在肯德基所经营的场所遭受人身损害的义务,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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