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教学案例答案_工程合同管理试卷答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2:03: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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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 问题1:业主与承包人选择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因为该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还没有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如采用总价合同,对承包商来说,承担的风险太大。

问题2:

第1条将“承包人不应承担┄┄。”改为“承包人应承担┄┄。” 第2条将“供承包人参考使用。”改为“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8.1(4)] 第3条将“也允许分包人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删除——《建筑法》第29条

第4条正确。[10.1] 第5条将第2款中的“工期可以顺延。”改为“工期不予顺延。”[18] 第6条将“3天”改为“7天”。[25.1]

[案例3-2]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付款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必须事后予以书面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只能以书面协议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合同规定为准。施工期间,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3-3] 关于“价差”。30%~50%的钢材涨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本系争工程用钢量达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成本400多万元,已远远超出承包商应当承受的商业风险范围。承包商上海公司提出追加价款有法律依据。考虑到业主的外资性质,建议双方对超过10%的价差部分按适当比例分担解决。

关于“量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而本工程造价近7000万元,招标人湖南公司只给了投标人短短7天的编标时间,使得投标人上海公司不可能做到没有任何疏漏。由于这部分疏漏工程量涉及工程造价300多万元,根据《民法通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上海公司请求湖南公司对其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有法律依据。上海公司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民诉法》的规定,提起变更合同价款的变更之诉。

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根据我国相关行业规定和行业常识,白图仅是设计框架,更多体现的是设计理念和设计效果,白图未经深化设计是不能直接作为施工依据的。依据白图通常只能编制工程概算,而只有施工图(蓝图)才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要求,系争工程属于“总价固定”合同,投标人一旦被确定为中标人,其中标价一般不作调整。因此在业主未明确外资方设计的白图是报价依据的情况下,投标人只能依据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进行报价。

[案例3-4]

问题1:

答:从甲、乙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既可属于固定价格合同,又可属于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风险范围与工程价款调整条款自相矛盾(建筑面积增减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因此该工程合同签订的条款不妥当。

问题2:

答:如果执行该工程合同可能会发生如下纠纷:

(1)当实际竣工建筑面积与原设计建筑面积不同时应否调整合同价款?

(2)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1、2、3项的工程价款是否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如果不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应如何调整增加水曲柳板包门窗套,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挑阳台等项目的工程价款?

(4)42型系列铝合金窗与90型系列铝合金窗的差价如何调整?

(5)挑阳台封闭必然增加建筑面积,因此必然增加合同价款。此价款与铝合金门窗封闭挑阳台的价款如何处理?

按上述可能会发生的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办法如下:

(1)甲、乙双方应将合同价款修改成可调价格合同;

(2)就可能发生的工程合同纠纷事项友好协商,明确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1、2、3项工程内容与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之间的关系及价款调整方式;

(3)重新签订补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案例4-1]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履行中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问题1的解答要求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条例》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委托方A单位应付给B单位定金数额。

问题2、3的解答要求掌握勘察合同的履行原则,分清委托方与承包商的责任。问题4的解答要求弄清工程索赔的计算方法,并注意其时效性。问题1:答:委托方A应向B单位支付定金为3万元。问题2:

答:A单位和C单位的做法都是错误的。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属违约行为;C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而C单位将他人的勘察报告提供给A单位,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委托方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无权要求返回定金。

问题3:

答:若勘察合同继续履行,B单位完成勘察任务。对于因勘察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应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费。

问题4:

答:D单位应在出现软弱地基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A单位,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或请求A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向甲方代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随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报告。甲方应于28天内答复,逾期不作答复,视为默认。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施工方的窝工、停工,委托方A单位应该按施工方D单位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此,A单位应承担地基处理所需的20万元,工期20天顺延。

[案例5-1] 1.原有效合同价为8000—100=7900(万美元)2.现有效合同价为9465—100—80=9285(万美元)3.有效合同价增值为9285—7900=1385(万美元)4.有效合同价增值率为1385÷7 900=17.53%

5.业主要求扣留部分工程价款的理由存在:17.53%>15%;承包商固定投资没有增加。

6.扣留多少应协商。

[案例6-1] 问题l的答案如下:

(1)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2)同上第12条;(3)同上第29条;(4)同上第20条;(5)同上第2条。问题2的答案如下:

事件l:经同意可补偿;理由见问题1。事件2:可补偿;理由同上。事件3:可补偿;理由同上。事件4:不可补偿;理由同上。事件5:不可补偿;理由同上。

问题3的答案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6条

[案例6-2]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工程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与索赔责任的划分,索赔的内容与证据,索赔文件的种类、内容与形式。

答案:

问题1:

答:该项施工索赔能成立。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属于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

问题2:

答:本事件使承包商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案例6-3] 1.索赔事件事实存在。

2.引起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而承包商没做到。

3.提出索赔时间已超限(28天)。

4.承包商没有同期记录,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5.提交的最终索赔报告已超时限。

6.承包商没按索赔程序应得到的报酬可能受以限制。7.索赔估价可按工程变更处理。

8.索赔估价协商不成,可由监理工程师定价。9.双方对估价还有意见可申请仲裁或诉讼。

[案例7-1] 分析要点:

因地基条件变化引起的设计修改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该案例主要考核承包商遇到工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的工作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有关时效性的规定。

问题1:

答:第一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第二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甲方提出设计变更价款和工期顺延的要求。甲方如确认,则调整合同;如不同意,应由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通知乙方就变更价格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若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方式解决。

问题2:

答: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因为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属于业主风险。基础开挖加深加大必然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问题3:

答: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2)甲方确认的时间;(3)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办法和时间。

问题4:

答:一般情况下,可按工程变更处理,其处理程序参见问题1答案的第二步,也可以另行委托施工。

[案例7-2]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造价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以及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等。

问题1:

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正确。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不属于造价工程师计量的范围。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均无权处理合同以外的工程内容。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

答: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造价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

答:对两项索赔的处理: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情况,应予以受理;

2.由于阴雨天气属正常季节性的,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应该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因而索赔理由不成立,索赔应予驳回。

[案例9-1]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如何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该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问题1: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且合同订立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问题2: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承包商在接到修理通知7日内派人修理。承包商不再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问题3: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例中业主在直至庭审前的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保护。而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其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问题4:

答:本案例中,主体工程合同与装饰工程合同是两个分别独立的合同。如果确因主体工程质量不合格,装修商进行返修向甲方提出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之规定,甲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否则乙方可不接受业主索赔要求。因此,本案例中装饰合同执行中的索赔对乙方无约束力。其他: [案例1] 1.总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无效。

(1)第四施工队不具备法人资格,无合法授权。

(2)第四工程队将总体工程1/2以上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某乡建筑工程队施工,属非法转包行为。

2.该合同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

3.某乡建筑工程队只交验了营业执照,并未交验建筑企业资格证书。

4.某市建委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5.双方均有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宣布分包(实为转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由市政工程公司按规定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实际费用(不含利润),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

1.本案中水泥购销现货合同依法成立,且为有效经济合同;水泥购销期货合同因当事人双方需就价格进一步协商,因而未成立。

2.根据案情提供的事实,本案属于合同履行方面的纠纷,因供方(水泥厂)未按合同的约定按期如数向需方(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交付水泥而引起。

导致纠纷的责任方是供方,由于供方认为有利可图,便以高价将水泥卖给其他单位而造成违约。

3.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供方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l095元(109.5*200*5%);

(3)供方向需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为18905元;

(4)合同继续履行,供方向需方交付余下的200吨水泥;

(5)诉讼费由供方承担。

[案例3]

1.本案中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

2.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承包方修缮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只是维修房屋,他们既无承建房屋的法律许可,也不具备承建房屋的能力和条件,因此属于超经营范围、超资质等级签订合同,该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导致该合同无效,主要责任在修缮队,但综合修配厂在签订合同时不进行资格审查,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3.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的有关法规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认定合同无效、终止履行。

(2)修缮队返还综合修配厂的预付款,但鉴于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实际发生费用3975元,因此应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实际返还4025元。

(3)双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4)诉讼费由修缮队承担3/4,综合修配厂承担1/4。[案例4]

1.经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的确认机关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2.当事人双方都已实际履行了合同,其理由是: ①实现了供料与加工;

②进行了定金的支付与收取,可视为对约定的公证条款的解除(公证是实行自愿的原则),合同生效。

3.建筑公司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按规定加工厂只能扣留定金的一半,即3000元。

4.建筑公司违约,按规定其违约金应是合同未履行部分价款总额的一个百分数(10%——30%)。[案例5] 1.甲方代表的做法不正确,原因如下:

①甲方代表自行肢解工程进行分包,承包合同违约;

②甲方代表未通过监理方直接向施工单位发通知,监理合同违约; ③甲方代表自行选择分包单位,监理合同违约。2.监理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协调:

①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召开有关方协调会,中止甲方违约行为; ②由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核和确认,并报甲方; ③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3.监理方应作如下处理:

①退回分包单位的申请,监理方不直接审核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②发监理通知,督促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③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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