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文件_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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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文件

深公消[2009]164号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及装修装饰材料 专项整治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建设单位:

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因素,200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监督职责,并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为期三个月(具体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消防产品质量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的专项整治行动。在专项整治期间,我局将对申报消防验收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开展装修装饰材料和部分消防产品的抽样送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开展的装修装饰材料和部分消防产品的抽样送检,主要是针对依法应当申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新建、在建的建设工程(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所安装使用的部分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具体的范围如下:

1、应抽样送检的消防产品范围:防火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灭火器(或消防水带)。其中防火门重点抽查设臵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火门,检验项目为完整性;其他部位的防火门采取现场抽样破拆,并按《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以下简称《判定规则》)的规定进行检查判定。

2、应抽样送检的装修装饰材料范围:依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以下简称《验收规范》)规定应当送检的各类材料。

二、消防产品抽样送检由各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抽样。

按《验收规范》规定应当送检的各类装修材料,由各建设、施工单位在材料已经进场,并做好施工安装准备后通知相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未通知执法人员见证的,该工程在消防验收时,由执法人员现场重新抽样送检。

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灭火器(或消防水带)现场配臵数量少于20件的按《判定规则》的规定进行判定,原则上不作抽样送检(对产品质量判定有争议的除外)。防火门及上述应抽样送检的消防产品应从现场已安装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同一工程项目中,上述产品的规格、型号或生产厂家不一致的应分别抽取样品送检。

消防产品及装修材料的所有抽检样品应按规定进行封样、填写记录并由现场相关单位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所有须送检的产品和材料按《判定规则》或《验收规范》的规定,经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不再抽样送检。

四、送检的装修装饰材料应按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分级,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旧版标准(即《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1997)检验的结果,我局一律不予认可。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

[2007]182号),新旧标准的对应关系为:

1、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A1级和A2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A级;

2、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B级和C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1级;

3、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D级和E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2级。

五、建筑主体已经消防验收合格且未更换相关产品的;10月1日前(以送检回执单日期为准)装修装饰材料已经按《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送检的;都不再纳入此次的抽样送检范围。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依法应当申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新建、在建的建设工程(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如下: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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