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_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26: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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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与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本奖学金由山西大学研究生院党委负责管理。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均可申请奖学金。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专业必修课成绩不低于75分;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已经在统计源期刊、SCI、EI、CSSCI、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活动,已经取得一定实践成果,如高水平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也可以是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4、博士研究生:已经在SCI核心期刊、一B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主持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5、学术论文及专利署名,申请者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

6、申请人已获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在以后年度申请时不得重复使用。

(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七)同等条件下,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者优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2、专业必修课成绩经补考合格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参与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者。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七条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由分管校领导、校纪检监察部门、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向培养单位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评审: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奖学金申请者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培养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获奖学生名单确定后,在本单位内公示5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将以下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党委: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份);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与评审工作总结;

3、成绩单(1份);

4、各类获奖证书、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利发明证书、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成果复印件(1份)。

(三)学校审核: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定,确认获奖学生名单,并公示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

(四)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复议制度。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提请裁决。对申诉问题调查属实的,由相关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五)上报:获奖名单公示无异议,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与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奖励金额及名额分配

第十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一条每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由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下达。我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按一定比例下达申请名额。

第五章其它

第十二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被发现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有权追回已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西大学研究生院党委负责解释。

附: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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